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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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分析

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分析

[摘要]当前,在企业界听到比较多的声音是“新《劳动合同法》带来劳动力成本上涨,产品要提价”,更有人把企业关闭、外企撤资也归罪于《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深入分析指出:该法的实施确实使一些企业直接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但增加的幅度是有限的,而且,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增加的成本。劳动力成本增加的更重要的因素是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新法;劳动力;成本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消息,一季度全国平均CPI为2.7%,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3.3%。有学者认为。本次通货膨胀表现为典型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其突出表现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占到总价格上涨的80%~90%。与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不同,本次通货膨胀中并不存在突出的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这说明通货膨胀的问题并不是出在产品的供需上。而是发生在生产成本的推动上。于是,很自然地把生产成本中占很大比重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归结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实施。甚至把珠三角大批企业关闭、外企撤资也怪罪于新法。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下面的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新法的实行给企业增加了哪些成本

新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

同工同酬等。新法在打破传统劳动雇佣关系的同时,也打破了市场的平衡。有人称新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会带来劳动力成本的上涨。笔者通过计算来看看新法实施后。一个劳动者到底会给企业增加多少成本?

以重庆市一个不为员工缴纳五险、辞退员工不给经济补偿、不实行带薪休假的企业为例:

1 社会保险。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的最低社保费用计算基数中,养老保险为903.2元。医疗保险为968.25元,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保五项保险缴纳比率各不相同,合计企业每月为每人缴纳281元,同时个人缴纳100.77元。

2 经济补偿。新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每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是12个月。而是13个月。以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企业每年要多支付580元。

3 带薪休假。新法关于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须带薪休假5天,否则要按照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企业对于这项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照此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80元计算,每个工作日工资为27.84元,如果不能安排员工带薪休假,企业每年要向员工支付417.6元加

班费。

以上3项,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4369.6元,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计算,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3%。

新法实施引起劳动力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是社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举的例子是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重庆市规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提的基数是903.2元和968.25元,工资水平高于这两个基数的企业,也可以分别按这两个基数计提而不按实际工资额计提,工资水平低于这两个基数的则必须按该基数计提。这样,工资标准不同,新法实施后对劳动力成本增加的幅度就不同。上例按南宁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411元计算,月工资1700.92元,日工资81.66元,每年为每个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仍是281×12=3372元;按10%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准备金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70元;假设有10%的员工不能安排带薪休假须支付5天3倍的加班费,也分摊到每个员工是122.5元。合计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3664.5元,增长18%。

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深层原因

从宏观面来看,我国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1、劳动力价格,除了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低成本外,也存在着体制和政策上人为压低劳动力成本的因素。随着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逐步落实,调整或改革不可避

免,中国廉价劳动力时代即将成为过去。2、我国经济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后,多种生产要素价格走势都出现了拐点。价格的提升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土地价格大幅上升,能源、资源包括水资源价格也在大幅上升,最典型的还是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纷纷进城打工,为城镇提供了充足的廉价劳动力,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能吸引众多外资来华淘金,内外资企业都曾经享受过廉价劳动力的盛宴。从20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20多年时间里,如果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农民工的工资几乎没有什么增长。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府提出让全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国家战略从不平衡转向平衡发展,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村村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农民增收了,如果工资不上涨,在城市打工不如回乡养猪、种白薯,便出现了“民工荒”。“民工荒”并不是指中国现在没有民工了,而是指如果继续按过去的价格支付工资,那些工作现在没人做了。也就是说,我国低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历史性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人均GDP提高了)的必然结果。此时。就算没有新法的推出,劳动力成本也一样上升,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也存在同样的趋

势。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已大幅下降

自1978年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承包制改革后, 农业生产积极性得

以激发,劳动力剩余现象开始严重显现。根据一般的定义,农村剩余劳动力等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总量减去当时生产技术条件下农业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农业劳动力数量是确定的,而对农业劳动力的实际需要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测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用不同的方法测算了对农业劳动力的实际需求量,虽然各种方法估计的剩余劳动力数量有较大差异,但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估计的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基本上在0.8亿-1.1亿人之间,平均为9560万人左右。从年龄结构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中年以上妇女为主,以剩余劳动时间为主,真正可外出务工的有效剩余劳动力只有不到3000万人。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和剩余程度已经大幅降低,剩余劳动力已经从最初的全面过剩,进入到总量过剩、结构性短缺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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