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瑕疵引起索赔纠纷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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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瑕疵引起索赔纠纷的解决
方法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由于受地质条件、技术难度和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施工合同本身的纰漏,导致合同履行瑕疵经常发生。
发包人因和承包人均存在履行不能、延后履行、履行不完整及履行不合格等现象,这些履行上的瑕疵,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引起施工索赔。
本文着重探讨、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瑕疵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瑕疵;成因;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引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误差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通常有下列几种:
一、文本歧义引起的纠纷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根据《合同法》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所作出的双方约定,提出合同条款或者修改条款的一方实际是向接受条款的一方提出了邀约,相对的,接受条款的一方向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做出了承诺,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就明确了相互的权利义务。
然而,一项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到的施工细目非常繁杂,仅从专
业角度考虑,就设计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水力学、土力学与地基基础、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水利工程材料、水工钢结构、水利工程经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工程水文、工程测量、水利水能规划、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工程施工、结构cad等十类专业学科,要将这样一项工程表述得完整、全面,几乎是不可能的。
即便是涉及到了,也会由于理解的偏差,导致合同履行的瑕疵。
如设计图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导致成本发生变化,要么变更成本,要么更改设计,但是这两种后果都将带来复杂的申报、批复和执行程序,因此实际操作中,经常引起纠纷,如施工方停工,要求追加成本,发包方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要求施工方如期完工,双方僵持不下,甚至提起诉讼。
无论如何,双方的行为既耽误了工期,又使彼此蒙受了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间接引发偷工减料的现象,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这类瑕疵,一般通过三种途径来预防:一是尽可能将合同条款精细化,尽量不用笼统和模糊的语言,对可预期的细节要做到绝无遗漏;二是合同中未约定或未完全约定的条款,如果有政策、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行业标准或规则存在,应无条件服从政策、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行业标准或规则;三是在格式合同中,如果某一条款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而第三人从专业角度亦难以认定,应根据《合同法》采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和
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如洪水、台风、地震、罢工、暴乱等等,《合同法》明文规定,这类不可抗力带来的履行违约是免责的。
在水利水电工程现实施工中,对这类违约却常常未按照免责进行处理。
发包人会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进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罚款、暂停计量支付等,尤其是施工中遇到的塌方、沉陷、地质断层等,一般承包人不仅不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应追加工程费用,相反却对施工方进行处罚,承包方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亏损。
我们认为,任何合同约定都不能超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必须予以免责,不被免责一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提出施工索赔。
三、市场规律产生的震荡
主要是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施工成本较大范围的变化,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正常进展。
最常见的是材料费上涨,一份固定总价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在被执行的过程,突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一旦超过赢利临界点,承包商不但没有任何盈利空间,甚至要亏本施工,这样往往就造成停工,或其中一方提出索赔,要求对方给以予经济补偿。
例如2011年11月份,江西南部地区水泥价格呈现大幅上涨态势,当地的p.c32.5水泥价格450元/吨,高于全国平均价格近100元/吨。
如果承包方在上涨之前中标,混凝土工程赢利空间换算为水泥使用量每吨赢利10元,那么现在就要每吨亏损90元,对于一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来说,承包方巨额亏损就不可避免。
这类风险的防控是在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把市场规律产生的震荡充分考虑进去,以专门的条款来规避双方风险,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可以约定如果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价格超出或降低合同预算价一定比例,将增加或减少施工成本,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四、规范标准带来的变化
现行的《水文仪器安全要求》、《小水电站机电设备导则》、《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将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实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往往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影响已经规划设计的项目,但作为强制使用的参照规范标准,有时业主单位及上级部门为适应新标准会做出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期、成本、施工条件乃至施工资质的变化。
这种变化如果是政策制度层面必须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该予以配合解决,顾全大局,兼顾双方权益,对造成损失的一方给与必要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非必须的,是发包方的单方意向,就必须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引起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提出施工赔偿。
如果施工合同中能提前评估此类风险,约定解决方式方法,是最佳的选择。
五、业主程序导致的紊乱
施工合同中,由于业主、发包方工作流程出现紊乱,如项目前
期审批手续滞后、项目建设资金短缺造成拖欠工程款、压缩工期等,如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应由业主或发包方承担责任,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及合理工作进度内完成的工作,因为业主或发包方流程紊乱被停工、拆除、重做的,业主或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事前同意重新约定的除外。
重新作出的约定应作为双方施工合同的新增附件,尤其对主合同做出修正的部分,要具体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一般来讲,水利水电工程因合同履行瑕疵引起的纠纷,解决渠道跟普通施工合同纠纷一样,即依照合同正确履行、双方磋商协议、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渠道,涉及索赔的,应在规定期限(一般为28天以内),知会监理单位。
总之,解决施工合同履行瑕疵问题,双方应该立足合同,尊重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证据,合理协商,努力妥善解决争议和纠纷,为水利水电建筑市场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建筑工程专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李广林.张亚军.浅谈水利水电工程索赔策略[j].水利建设
与管理,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