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甘肃农业大学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期限且未毕业的研究生进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研究生学籍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地大(汉)研字[2013] 38 号根据《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地大研字〔2010〕41号),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督促研究生按期完成学业,现将研究生学籍清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学籍清理范围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7年,对于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将开展学籍清理工作。
二、清理原则1、凡注册6年及以上,未能按时毕业的各类博士生、注册4年及以上,未能按时毕业的各类硕士生,放弃学籍者,2013年11月底之前,向研究生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学籍,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不放弃学籍者,自本文发布起,一年内应修满研究生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年内仍未完成的,经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延期半年。
仍未完成者,由本人提出研究生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退出学籍。
逾期不提出退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学籍。
2、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且长期未到校报到注册者、与学院和导师长期失去联系者,由导师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学院核实确认,按自动放弃处理,提交学校审核。
3、研究生退学申请由各学院收集并交研究生院存档,自动放弃的研究生由学院造册交研究生院存档。
三、清理程序本文件发布后,由研究生院提供待清理学籍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通知给相关学院,由学院转交研究生及研究生导师,各学院留存导师签字凭证和研究生收到邮件证明以备查。
附件:1、待清理学籍研究生名单2、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年限超期提示书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退学申请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研究生学籍清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2013年5月15日共计2份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年限超期提示书(存根)学院第号研究生签收:导师签收:经办人:年月日-----------------------------------------------------------------------------------------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年限超期提示书学院第号同学(学号:):经核实,你即将或已经达到下列《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中关于学制及在校年限的规定,请你按照以下要求尽快完成学业:你若因不能按时完成,放弃学籍,请予2013年11月底之前,向研究生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学籍。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甘农大发〔2012〕76号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农大发〔2012〕76号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机关有关部门:《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教育本科生细则通知甘肃农业大学办公室2012年6月5日印发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关键字】教育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 文件精神,在《甘肃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农大发[2004]2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甘肃农业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编班与考勤第七条学生以录取专业编班,作为组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基本单位。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甘肃农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请假,由学院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报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病、事假期满,未履行相关手续仍不报到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读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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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甘肃农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请假,由学院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到校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附校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报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病、事假期满,未履行相关手续仍不报到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读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研究生的学制: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5-6年。
第九条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
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第十条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业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处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延长期学费。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住宿自理或按照学校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学位课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我校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的要求并有条件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研究生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前应缴清全部学费。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十三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
研究生因实习、实践或制作论文需要外出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和离校手续,并按期返校。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
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并将材料存学院备查。
第十六条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处理,一天按4学时计算:(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四)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
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必选课和选修课,每门课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考试成绩记入《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
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公共课经研究生处批准。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随低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
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考”。
第二十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入学之前的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可,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内。
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高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
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开具介绍信。
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本人自行解决。
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后予以承认。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如认为本人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查,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免修,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获准免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
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和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
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限一级学科内相近专业的转换。
第二十五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者,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申请停学,或学校认为其应当停学的,经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停学期满,经申请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休学和停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研究生课程累计两门次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二)一学期同时有三门(含)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合格者;(三)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四)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而又未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者;(五)休学或停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或停学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六)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复学者;(七)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愈者;(八)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九)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十)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十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在网页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校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做退学和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甘肃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