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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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一、干部任免审批方面
自2010年4月1日起,中国保监局新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中,监管部门将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也由报告制变为核准制,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各公司不得擅自聘用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各中支公司在上报干部任免请示时,凡涉及到支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的,应单独行文请示,由分公司报山东保监局进行任职资格申请,待山东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后方可聘用。具体事宜已在分公司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做了明确要求,请各中心支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二、迁址审批流程方面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近期有个别支公司未经批准,
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存在很大的监管风险。各中心支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按照分公司迁址审批流程要求进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在此进一步将流程明确如下:
(1)由中支公司向分公司计划财务部上报迁址所需房屋租赁预算,并由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向总公司申报;
(2)总公司批复迁址预算后,由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审定;
(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中支公司向分公司上报迁址请示,并按分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迁址审批流程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由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交迁址请示。
各公司不得在山东保监局批复前,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三、薪酬管理方面
1、签约管理人员工资定级须严格按照分公司薪酬办法,签约业务人员发放绩效工资需提供测算依据,尤其亏损公司不得变相或另立名目发放工资。如补发09年绩效,也需提供相应考核办法或依据。
2、尚未签订返聘人员协议的公司尽快完善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资表中不得出现兼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四、社会保险缴纳方面
1、各公司抓紧办理未缴纳社保人员的手续,避免出现纠纷。
2、社保金申请表要严格按照分公司表样,且每一列的合计金额应与总金额相符。
3、各中支缴纳每月社保后应尽快将缴费票据扫描件发人力资源部,避免影响次月社保金的拨付。
五、NC系统录入
1、所有县支公司的人力成本统一集中由中支公司办公室录入。
2、所有人力成本录入必须分部门核算,不得集中于某一部门。
3、每一个人力成本申请单录入行数限制在100行内(已询问财务),超百行则新开申请单。
4、每家中支将负责人力成本申请单录入的具体责任人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5、各中支如有涉及人力成本的福利费用发生,必须事前使用NC 系统做出申请,不得在费用发生之后进行报备;在福利费摘要中要列明具体费用支出项目,而不能笼统说明申请福利费。
六、规范用工方面
现在签约员工薪酬已实现全省统发,但同时也牵扯出一些以前不规范用工的弊端—很多的中支的临时用工无法发工资,现在开始找各种方法签合同。在这里再强调以下几点:
1、请各中支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重视并支持规范用工,按分公司的有关要求把握好入司门槛,逐步提高签约员工的素质。不规范用工的弊端现在已逐步显现,如果现在不及时处理,将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隐患与损失。
2、中支拟与现在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务
派遣合同的,必须先上报分公司请示,分公司审核派遣公司与人员的资格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内容同意后方可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人员的薪酬社保福利等费用也必须报分公司审核后拨付。
3、各中支包括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机构不得再招聘任何临时用工人员,否则造成的纠纷和遗留问题将不会得到解决。
4、请各中支公司制定或修定《考勤与假期管理细则》,加强对签约业务人员的日常考勤,并保存好考勤记录。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督促签约业务员的出勤与积极性,另一方是规避以后的劳动纠纷。现在有的中支想与业绩不达标的业务员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证据,按照分公司的《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连续旷工超过5天(含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