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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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案例1:四川省康定市何某某非法占用草原案
2016年3月,康定市农牧局与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新都桥镇一处正在修建的酒店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该酒店系何某某私圈新都桥镇集体草原与他人合伙修建,何某某以地折资,占40%的股份。随后,康定市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修建的酒店进行了拆除,市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营关村、瓦泽村集体草原,在明知所占草原属于集体农用地,本人无所有权和使用权,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将该草原出资与他人合伙修建酒店,造成25.11亩草原被毁坏。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2016年9月,康定市人民法院对全州首例非法占用草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万元。
案例2:黑龙江省方正县杨立学非法开垦草原案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方刑初字第91号:被告人杨立学,男,1950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方正县畜牧局畜牧场工人,住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200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方正县公安局取
保候审。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立学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用自家的机动车,非法开垦国有草原20.9亩(14000平方米)予用于种植农作物。
方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学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开垦国有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立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立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3:冬尕、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案
2014年11月,当事入冬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草原转包给冶洒海。同年12月,在冬尕同意的情况下,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345亩。2015年3月23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涉嫌犯罪。3月24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2015年11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冬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冶洒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