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案例选登——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期刊名称】《中国牧业通讯》【年(卷),期】2001()7【摘要】一、案情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莫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
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hm2,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草场一直闲置至今,所养牲畜在莫日图嘎查牧民杨某所承包的120hm2草场上无偿放牧。
1998年,草牧场进行二轮承包,换发新证,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
换证后,因牧民管理草场意识增强,草场实施了围栏管理,杨某牲畜无草场可放,于是要求贺某归还草场,盖房管理,贺某不还,由此引发纠纷。
旗草原监理所调查取证处理,协商未果。
随后,旗监理所依据《草原法》“草场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保护”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地方法规规定,对贺某下发了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的行政裁决通知书。
贺某不服,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把旗草原监理所推上了被告席。
旗法院取证认定1988年草场承包到户面积是以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到户时牧民所分得的牲畜为依据而划定的,而此时原告贺某户籍在乌兰忽洞嘎查,草场二轮承包时,户籍和草场经营使用权仍在原嘎查,所以贺某应无条件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维持了被告旗监理所的行政裁决通知书。
接到判决书后,贺某不服,以在莫日图嘎查居住15年,一直交纳各种税费、摊派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乌盟中级人民法院。
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草场纠纷案例;草原执法;案情;案例分析;发案原因【作者】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作者单位】内蒙乌盟畜牧局乌盟前旗草原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从一起案例看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J], 龙翼飞;魏振瀛;梁书文;江伟;;;;;2.从一起案例看“说理式执法” [J], 何云福3.从一维权案例看社保纠纷处理的政策执行——基于史密斯模型的探讨 [J], 周童4.从一则案例看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J], 邱国侠;张红生5.从一起草场纠纷案例看草原执法 [J], 于俊平;朱树平;哈达;王补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草原资源逐渐遭受破坏和退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介绍我国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果。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草原地区之一,然而,过度放牧和人为开发等活动导致该地区草原退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政府实施了“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
该工程通过植树造林、草地恢复等措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草原保护工作。
首先,工程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项目,通过引种本土植物,增加草原植被覆盖率,减少了风蚀和水蚀现象,提高了土壤保持能力。
同时,在进行植树造林的同时,还加强了对放牧行为的管理,通过控制牧畜量和放牧时间,有效减少了草原过度放牧的问题。
其次,该工程注重草地的恢复和保护。
通过实施放牧轮换制度,合理安排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间,保护了草地的生长和恢复。
此外,还加强了对草原退化地区的治理,通过机械除草、草皮覆盖等方式,促进了退化草地的恢复。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贺兰山地区的草原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修复。
植被覆盖率得到明显提高,土壤侵蚀现象减少,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同时,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得到加强,对防止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青海湖周边湿地保护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青海湖的水质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原因,青海湖周边湿地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湖泊周边湿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湖泊周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设立了保护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内蒙古大杨树的事,真实案例
内蒙古大杨树的事,真实案例被起诉人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58xxxx56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xx镇,现住鄂伦春自治旗xx农场xx队,无前科。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xx年9月22日被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内蒙古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没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xx年开始利用四轮车带三铧犁在大杨树林业局朝阳林场施业区60林班3、5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并一直耕种农作物。
20xx年10月25日,经大杨树林业局森调部门现场实地测量并比对20xx年二类调查数据认定,地块一位于朝阳林场60林班5小班,地类为有林地,面积为18.75亩;地块二位于朝阳林场60林班3小班,地类为有林地,面积为0.45亩。
上述地块均在大杨树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
经鄂伦春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地块一部分为基本农田,地块二不是基本农田。
20xx年x月x日,经黑龙江晟源xx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地块一总面积为18.77亩,其中基本农田7.03亩,灌木林地0.05亩,其他草地11.69亩。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草原法第十六条是指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下面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草原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应用。
1.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对一家企业进行了处罚,因其在草原上进行煤矿开采活动,违反了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该企业被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2. 在青海省某草原地区,一家企业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草原上修建了一座大型工厂。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某县实施了禁止填埋固体废物的政策。
该政策基于草原法第十六条,旨在减少固体废物对草原环境的污染。
4. 在新疆某地,一家企业为了方便处理废弃物,将大量固体废物直接填埋在草原上。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清理草原并修复生态环境。
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对草原上矿产资源开采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多家违法开采矿企被依法关停,并处以巨额的罚款。
6. 某草原地区的一家企业违反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当地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恢复草原的原貌。
7.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加大了对草原上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多家违规填埋固体废物的企业被关停,并面临高额罚款。
8.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青海省政府修订了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该举措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草原整治工作,其中包括禁止在草原上填埋固体废物。
此举有效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促进了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10. 某地区政府加强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严禁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违规建设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表明,各级政府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适合牧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省的一个牧区,因近年来草原退化、资源紧张等问题,牧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
某日,牧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因草原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李某与王某均为当地牧民,同在一个村子里放牧。
李某家的草原位于村子东北方向,而王某家的草原位于村子西南方向。
两家草原相邻,中间有一道土路。
近年来,随着草原退化,李某家的草原面积逐渐减少,王某家的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双方因草原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草原土地权属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草原土地权属,要求王某退还侵占的草原;王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占李某的草原,双方的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的草原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2)王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小,但近年来通过围栏、种植等措施,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3)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但在草原退化过程中,部分草原边界线出现了模糊现象。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分别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辩论。
李某律师认为,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草原土地权属,要求法院判决王某退还侵占的草原。
其理由如下:(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2)王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小,但近年来通过围栏、种植等措施,草原面积逐渐扩大。
(3)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草原土地权属。
王某律师则认为,王某并没有侵占李某的草原,双方的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
其理由如下:(1)双方草原边界线一直都很明确,李某家的草原面积减少是因草原退化所致。
(2)王某家的草原面积扩大是因王某自己努力,与李某无关。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李某家的草原原面积较大,但近年来草原退化严重,导致草原面积减少。
新疆昭苏县发生的法律真实案例
新疆昭苏县发生的法律真实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琦非法占用农用
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草场修复近日通过验收。
韩某琦系昭苏县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居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承包经营。
2003年至2013年间,韩某琦4次从同乡牧民那里承包围栏草场993亩。
草场承包方式均为草场经营权一次性转让,承包期限均截至2046年12月底。
合同均约定草场只用于牧业生产,韩某琦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可在围栏内放牧、打草,并享受国家各项草场优惠政策及补贴。
韩某琦承包后,未按照草场流转承包合同约定使用草场,擅自将其中大部分草场用于种植小麦、油菜等农作物。
2015年4月17日,昭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非法开垦草场植被恢复方案通知,胡松图哈尔逊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与韩某琦签订了《开垦草场恢复种草责任合同》,合同要求韩某琦分阶段进行草原恢复治理,至2017年合同期限止。
恢复种草责任期限届满后,韩某琦仍然承包围栏草场种植小麦等农作物达663亩,持续享受着国家给予的草场补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被占用草场等级为二等二级,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共计98124元,2017年种作物效益价值487661.69元。
2018年7月,韩某琦退缴占用草场种植农作物违法所得487661.69元。
昭苏法院认为,韩某琦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恢复草场植被后,仍然继续改变承包的663亩草场土地用途种植
农作物,造成草场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相关责任。
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
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随着基层农牧区经济及旅游业深入发展,涉及草场征收、草场流转的现象不断增多,相应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草场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
2016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还对外发布了涉及草场纠纷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草场征收补偿标准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达某与被告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草场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50年,自1996年12月31日至2046年12月31日。
2011年11月11日,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将原告达某承包的696亩草场予以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二等八级每亩88元的标准,但原告达某认为其草场是二等二级,应按每亩148元的标准补偿,每亩少补偿60元,另安置补偿金与草原补偿金是一致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最高按15倍的基数补偿。
故原告认为少补偿696亩*60元*15倍*2倍(安置补偿金与草原补偿金)=12528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草场补偿金差额1252800元,利息834678元。
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此案原告达某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认为其被征用的草场等级为二等二级,不是二等八级,征用方应当按照二等二级即每亩14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依据上述《规定》和《实施条例》规定,原告应当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期6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
房村委会路下村村民李某某、李某对 疑 人 李 某 采 取 刑 事 拘 留 ,1 月 2 3 曰
自家被狗咬死的绵羊死体进行处理, 被依法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已侦查
在烧火时不慎导致火星蔓延至林区, 终 结 ,正移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终引发森林火灾,过 火 面 积 为 7 0 3 起 诉 。
【警 示 】
担民事P!剖尝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 查之中。查明火因后,将依法追究肇事 单{立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警示
电力部门应加强日常电网线 路隐患排查治理,做好风险防范 工 作 ,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保驾护航。
3
防火底线勿触碰人为放火法必究
— 弥 渡 县 红 岩 镇 “ 2 •16” 森 林 火 灾
水 车 6 台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 总 站 调 派 的 4 架直升机灭火,明火于 2 月 1 0 日 2 2 时 4 5 分 全 部 扑 灭 ,火 场过火面积约9 5 0 亩。
据 悉 ,火灾发生后,大理市森林 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 过大量的走访和对起火现场的仔细调
查 ,民警在已经燃烧过的最先起火位置 附近的焦地上发现南村站1 0 干伏挖色 线文笔支线1 9 号杆上固定中相线路的 瓷瓶碎片’通过进一步勘察后发现电线 杆上的中相线路脱离固定的位置,且地 面上有熔化金属残渣。在走访中文笔村 村民反映,在发现火情前村里突然停电。 民警在供电部门调取当天的供电数据时 发现,该时间段南村站1 0 千伏挖色线
经 民 警 调 查 ,迅 速 锁 定 犯 罪 嫌 疑 人张某。2 月 1 7 日,弥渡县自然资源 公 安 局 将 该 案 立 为 放 火 案 侦 查 ,并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某 进 行 刑 事 拘 留 。经鉴 定 ,该森林火灾案件过火面枳为568.6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农业部关于对8起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案件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对8起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农牧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对8起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案件的通报农牧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草原司法解释)于2012年颁布出台后,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和草原司法解释,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破坏草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6427起,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72起。
为进一步增强草原执法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其中8起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案件通报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丁玉科非法开垦草原案丁玉科于2013年9月24日在玛纳斯县种羊场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2013年9月30日,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丁玉科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1.62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
2014年3月6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丁玉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告人丁玉科有犯罪前科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外,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对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诉丁玉科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丁玉科向原告赔偿因非法开垦草原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259.20元。
违反草原法案例
违反草原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草原法案例——草原非法开垦事件案例细节:1.时间:2009年3月2.事件描述: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地,自然生态良好的草原地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非法开垦事件。
该地区的草原面积辽阔,主要为牧业区,供养着大量的牲畜,为当地的畜牧业提供了丰富的饲料资源。
然而,在2009年3月,一些贪图私利的地方政府官员纵容地方企业非法侵占草原,在草原地区大面积开展商业耕种活动。
这些企业为了开垦土地,在大规模砍伐草原上的树木,破坏了草原的自然生态系统,引发了当地民众的强烈反对。
3.细节描述:非法开垦事件导致草原资源丧失严重,给当地的畜牧业、生态环境和牲畜饲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一事件中,企业非法获取了大面积的草原土地,导致传统牧民失去了广阔的放牧场地,不得不转向其他生计方式。
为了腾出土地进行商业耕种,这些企业毫不顾忌地大面积砍伐了草原上的树木,破坏了草原的植被,导致当地生态环境受损,水土流失严重。
同时,草原开垦还产生了大量的土壤污染,给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一些濒危物种也面临灭绝的威胁。
4.法律问题:此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根据该法规定,未经法定程序,禁止非法开垦和过度开垦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维护草原权益,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对于破坏草原的行为,草原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非法开垦草原涉及大规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当地的生态系统、畜牧业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地方政府在此案件中肩负重要的监管责任。
地方政府应对企业的非法开垦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对于纵容和包庇企业的行为,地方政府官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次,企业作为非法开垦行为的主要承办者,应依法受罚。
企业在开垦草原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草原的生态系统,导致了大规模的土地和环境污染。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烧类物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
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
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
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
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12 起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
7月12日上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从发布会获悉,今年以来,为强化林草资源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采取常态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会上,国家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相关负责人通报了12起违法违规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
1.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公司采煤毁林案。
2021年1月12日、2月4日,《经济参考报》两次报道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和顺鸿润煤业公司盗采煤炭毁林问题。
国家林草局2月8日即派工作组现地督办,3月30日对该案挂牌督办。
经查,和顺鸿润煤业公司自2014年以来,违法侵占林地121.25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12起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文/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 张志国The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Reported 12 Typical Cases of Forest Resource Destruction3.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文钟村蔚某非法占用林地案。
2020年9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转办群众信访件反映,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蔚某、李某某等人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敖包沟林地内排放建筑垃圾、城市渣土等,并向林地承包人马某支付排土款300000元。
2019年3月18日,红山区环保局责令涉案相关企业整改,并处以15000元罚款。
2020年 1月14日,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经司法鉴定,认定马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2.79公顷(191.9亩)。
7月15日,红山区森林公安局移送红山区检察院提请逮捕。
7月22日,红山区检察院以涉事嫌疑人“没有主观故意”,不予批准逮捕,并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月8日,红山区森林公安局申请复议。
3月1日,红山区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
3月4日,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向赤峰市检察院申请复核。
过度放牧的案例
过度放牧的案例
过度放牧的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
1. 内蒙古大青山保护区的案例:2021年8月10日,内蒙古大青山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上高台管理站执法中队在禁牧检查中现场抓获旗下营镇村民李某某在保护区内坝底小麒麟沟违规放牧,当即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证,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规嫌疑人李某某将牛群驱出保护区,填写保证书,予以罚款贰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2. 市森林公安局的案例:10月18日下午16时,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下乡办案,途径矿山镇一街村西时,发现山上有人违法野外放牧(放羊)。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羊群正在啃食山上植被,造成植被被损毁。
经依法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平对自己违法放牧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些案例都表明过度放牧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破坏。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治理。
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监管、推广生态养殖等措施来减少过度放牧的影响。
同时,也需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 种了土豆 毁了草原
案例种了土豆毁了草原案例导入:教学目标和知识要点(一)案例学习目标通过视频案例的观摩、讨论、分析和点评,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对公共产品、外部性理论的掌握与灵活运用,进一步加深对公共部门经济学理论框架理解,在市场失灵领域为什么需要公共部门加以干预的目的。
(二)案例背景介绍过去几年北方沙尘暴每年平均发生十余次,部分沙尘暴甚至飘洋过海远至日本。
经过退耕还林、退耕还牧努力气候环境己见成效,但在距离北京400公里某地管理部门乱垦草原,所谓“种了土豆、毁了草原”,为了一时之利,造成土地沙化日益严重,有专家声称,长此以往,未来的北京将成为“未来的楼兰”。
(三)案例涉及理论1.公共产品理论,要点包括其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政府而不是私人成为公共产品提供主体;政府可以生产或者以制度界定其他主体提供。
2. 外部性理论,要点包括外部效应和市场效率:如果是正的外部性由于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出现供给不足;如果是负的外部性由于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出现供给过剩。
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措施有政府管制或计划;征税和补贴;发放排放许可;私人解决方案包括企业合并、协商谈判、道德规范、科斯定理与产权明晰等。
视频案例:冲突焦点和反映问题演播室主持人方静:内蒙古的乌兰布统号称是距离北京最近、最美的大草原,有人还把它称作是“北京的后花园”。
这里风景如画,一些影视剧像《康熙王朝》、《射雕英雄传》、《汉武大帝》都曾经在这里拍摄外景。
为了保护这块美丽的草原,国家一再倡导广大的农牧民退耕还草、涵养水源。
可是当记者从北京驱车400公里赶往这里的时候,却发现这里的草原正在被大片地开垦。
记者:这个碑原来写的是什么?李德村民:原来这个碑上写的是滦河小流域治理的一些数字。
现在经过风吹,已经看不着了。
解说:李德原来是乌兰布统所属的元宝山牧场生态办主任。
上个世纪90年代,正是他带领着当地百姓围栏、植树、种草、保持水土、养护草原。
记者:当时你们主要是做了些什么工作?李德:当时就是栽树,围封栽树。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 案例二 甲县产甘草,某年甲县农牧局核准甲县药草公司的收购额 为鲜甘草5万斤。由于甘草价格不断上涨,甲县药材公司 组织农民大量挖采。应当总计收购鲜甘草32万斤。滥挖 甘草使大面积草原遭到破坏。同年12月,甲县农牧局对 药材公司超过计划采挖和收购甘草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对药材公司罚款15000元。药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 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理由是超 计划完成任务应该奖励而不是处罚。 • 问: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 答: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 • 《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动植 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 植物的母株”。对草原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它的再生能力,必须保 持可持续的利用。本案中药材公司超过批准额6倍多采挖和收购甘 草,造成草原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 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到破坏的,乡级人民政 府或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有权阻止,并责令植被恢复。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甲县农牧局对药草公司的处罚决定 是恰当的
案例3
•Hale Waihona Puke •答: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为是正确的。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的就草 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的建议是正确的。依照《草原法》规定,恢复草 原植被的决定应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就损 害赔偿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建议是不正确的。因为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赔偿 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环保部门可以调解处理。 (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和 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 谈谈你的看法。(6分) 答: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是错误的。 正是由于当地政府仅以造纸厂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由不予关闭的做法,才最终 酿成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仅造成牧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草原生态 也受到 严重破坏。草原主管部门虽然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但是其行政不作为是违 法的。 依照《草原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 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行 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法律进牧区案例范文
法律进牧区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我国某大型牧区,一直以来以传统的畜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
随着经济发展和周边地区的开发,牧区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二、案例详情。
1. 非法开垦草原事件。
- 有外地企业看中了牧区的大片草原,企图非法开垦为耕地以种植经济作物。
他们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了一些机械设备开始破土动工。
- 在法律工作者的协助下,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处理。
企业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恢复草原植被,缴纳了相应罚款。
这一事件的妥善处理,不仅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也让当地牧民看到了法律在维护牧区利益方面的强大力量。
2. 牧民牲畜被盗引发的法律维权。
- 一位牧民的几十只羊在夜间被盗。
牧民焦急万分,向牧区的治安管理部门报案。
- 由于牧区地域广阔,线索查找困难。
但治安管理部门借助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力,联合周边地区的执法力量,展开了深入调查。
他们通过查看附近道路的监控视频、走访周边牧民等方式收集线索。
- 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原来是相邻牧区的几个游手好闲之人所为。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这起案件中,被盗的几十只羊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对牧民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这一案例让牧民们更加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3. 牧业合同纠纷案例。
- 部分牧民与一家大型乳制品企业签订了牛奶供应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牛奶的质量标准、供应数量和价格等条款。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牛奶价格波动,企业试图单方面降低收购价格。
牧民们认为这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了纠纷。
- 牧民们在牧区法律志愿者的帮助下,收集了合同签订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以往的交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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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违法案件案例
案例1:四川省康定市何某某非法占用草原案
2016年3月,康定市农牧局与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新都桥镇一处正在修建的酒店进行了调查。
调查表明,该酒店系何某某私圈新都桥镇集体草原与他人合伙修建,何某某以地折资,占40%的股份。
随后,康定市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修建的酒店进行了拆除,市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占用营关村、瓦泽村集体草原,在明知所占草原属于集体农用地,本人无所有权和使用权,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将该草原出资与他人合伙修建酒店,造成25.11亩草原被毁坏。
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2016年9月,康定市人民法院对全州首例非法占用草原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万元。
案例2:黑龙江省方正县杨立学非法开垦草原案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方刑初字第91号:被告人杨立学,男,1950年2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方正县畜牧局畜牧场工人,住方正县松南乡红星村。
2007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方正县公安局取
保候审。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立学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用自家的机动车,非法开垦国有草原20.9亩(14000平方米)予用于种植农作物。
方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学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开垦国有草原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杨立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立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3:冬尕、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案
2014年11月,当事入冬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草原转包给冶洒海。
同年12月,在冬尕同意的情况下,冶洒海非法开垦草原345亩。
2015年3月23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涉嫌犯罪。
3月24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冬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冶洒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