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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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噪音和电子设备的使用日益增加,人们对于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0到6岁儿童,他们的听力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阶段是他们语言习得的关键期。

本文将介绍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建议,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健康。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于新生儿来说,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听力问题非常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快进行听力筛查。

常用的筛查方法包括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自动耳脑成像(OAE)。

这些筛查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评估婴儿的听力水平,提供早期干预的机会。

二、儿童听力评估对于0到6岁的儿童,定期进行听力评估非常重要。

儿童的听力发育很快,因此一次评估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听力水平。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听力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听力阈值测定、言语感知和鉴别能力测试等。

通过定期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听力问题,确保儿童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没有障碍。

三、儿童听力环境管理良好的听力环境对于儿童的听力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的日常环境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

在家庭和学校等场所,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噪音刺激,保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外,减少儿童使用耳机和长时间接触高音量音乐的习惯也很重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对儿童听力的损害。

四、儿童听力保护器具使用对于需要特殊听力保护的儿童,规范的使用听力保护器具也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技术规范,儿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听力保护器具时,应确保其质量合格,合适舒适,并且能够有效阻挡环境噪音。

另外,儿童在水上活动或噪音环境中应使用防水、防噪音的听力保护器具,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安全。

五、儿童言语康复训练如果儿童被确诊为听力障碍,早期干预和言语康复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在确定听力问题后应立即开始干预和康复训练。

这种训练旨在提高儿童的语言习得能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展听力和语言能力。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生儿听力筛查已成为早期识别和干预婴儿听力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和方法,以帮助广大父母更好地了解和关注自己宝宝的听力健康。

一、目测观察法目测观察法是最简单、经济且无侵入性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方法之一。

医生或护士可以通过观察婴儿对声音或响动的反应来初步判断其听力情况。

例如,医务人员可以拍打玩具制造响声,观察是否引起婴儿转头、吸吮或突然停止活动等。

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新生儿,但并不能提供准确度高的结果。

二、自发行为测试法自发行为测试法是通过观察新生儿在接收到声音时的自发行为来评估其听力功能。

这些行为包括:眨眼、吸吮、颜面表情变化等。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播放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音来观察婴儿对声音的反应,并根据反应情况初步判断听力功能是否正常。

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准确性有限,无法提供具体的听力指标。

三、听性诱发电位检测法听性诱发电位检测法是一种利用仪器来评估新生儿听力功能的无创性筛查方法。

该方法通过记录婴儿内耳神经对声音刺激的电信号来评估其听觉系统的状态。

医务人员会在宝宝头皮上贴上电极,并向其耳朵内播放短暂的声音刺激,仪器会记录下婴儿大脑对声音刺激产生的电活动。

通过分析这些电信号,医务人员可以评估出宝宝听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四、耳科医生筛查法耳科医生筛查法是一种专业且全面评估新生儿听力功能的方法。

耳科医生会使用多种工具和技术来检查宝宝的耳部结构和功能,包括外耳、中耳以及内耳。

通过这些检查,医生可以判断婴儿是否存在听力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治疗方案。

这种方法准确性高,能够提供详细和具体的听力测试结果,但需要专业的医疗设备和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操作。

五、自助筛查工具除了以上几种专业的筛查方法外,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自助式新生儿听力筛查工具。

这些工具通常是一些便携式设备,父母可以在家中使用。

婴儿戴上耳机或听骨导电器,设备会播放音频并记录宝宝对声音的反应。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安康开展的有力保障。

一、根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当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承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GB/T、GB/T〕,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设备用途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新生儿听力筛查性脑干反响仪计算机并接驳网络〔2〕诊治机构设备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用途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诊断耳声发射仪诊断型声导抗议〔含226Hz和1000Hz探测音〕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听力康复效果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计算机并接驳网络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相关条款执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出生后不久的婴儿进行听力功能的检测和筛查。

早期听力筛查对于婴儿听力障碍的早期发现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婴儿在语言和认知能力方面的正常发育。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婴儿听力健康至关重要。

一、筛查对象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对象为出生后不久的婴儿,一般在出生后1-3个月进行筛查。

对于早产儿、出生缺陷儿、家族有遗传性听力障碍史的婴儿,应尽早进行听力筛查。

二、筛查方法1. 人工听力筛查:通过专业医护人员使用听力筛查仪器进行人工听力筛查,包括声音反应、声音定位等。

2. 自动听力筛查:利用自动听力筛查设备,对婴儿进行听力功能的自动检测,包括声音反应、耳脑干反应等。

三、筛查时间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最佳时间为出生后1-3个月,最迟不超过3个月。

对于早产儿等高风险儿童,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进行筛查。

四、筛查结果解读1. 听力正常:婴儿对声音有明显的反应,包括转头、眨眼、伸手等。

2. 听力可疑:婴儿对声音反应不明显,需要进一步复查。

3. 听力异常:经过复查确认婴儿听力存在问题,需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五、筛查机构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包括儿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业机构。

筛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听力筛查技能和经验,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筛查费用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全民免费政策,确保所有新生儿都能够接受到规范的听力筛查服务。

七、筛查宣传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应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公众的重视程度,鼓励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普及和推广。

八、筛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加强对筛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结语建立科学、合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婴儿听力健康,促进婴儿语言和认知能力的正常发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共同努力,推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开展,为每个新生命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卫妇社发[2004]43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筛查,到目前新生儿疾病筛查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近几年来,为减少听力缺陷,我国将新生儿听力筛查也列入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为规范新生儿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2、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4、新生儿疾病筛查追访与管理技术规范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采血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因此必须按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采血机构及人员要求(一)采血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采血人员: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结果登记和档案管理。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流程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流程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流程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工作:确保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清理耳道中的残留物,如胎脂、羊
水等。

准备好听力筛查仪器,如耳声发射仪等。

2.清洁耳塞:为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每次使用前应清洁耳塞,并确保耳
塞干净无异物。

3.测试环境:确保测试环境安静,避免噪音干扰。

同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
湿度,确保新生儿舒适。

4.测试操作:将耳塞紧密插入新生儿的耳朵,按下测试按钮开始测试。

等待
仪器完成测试并显示结果。

5.结果解读:根据仪器显示的结果,判断新生儿是否通过听力筛查。

如果未
通过,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进一步检查。

6.记录与报告:将测试结果记录在记录表或报告中,并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
人测试结果。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流程是确保新生儿听力正常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规范的流程操作,可以提高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提供科学依据。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出生后不久的婴儿进行听力功能的检查,目的是早期发现和干预婴儿听力障碍,提高婴儿听力障碍儿童的生活质量。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时机,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婴儿出生后尽早进行,最好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进行。

这个时期进行听力筛查,有利于早期发现和干预婴儿听力障碍,对婴儿的语言和认知发育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方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方法主要包括听觉诱发电位(AABR)和自动听觉筛查(OAE)两种。

其中,AABR是一种通过电极在婴儿头皮上监测听觉神经反应的方法,适用于出生后48小时以上的婴儿;OAE是一种通过耳朵内部的声音反射来检测听力功能的方法,适用于出生后48小时内的婴儿。

3. 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主要包括通过率和误报率两个方面。

通过率是指在正常听力婴儿中,通过听力筛查的比例;误报率是指在听力障碍婴儿中,被误判为正常听力的比例。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通过率应达到95%以上,误报率应控制在4%以下。

4. 人员,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儿科医生、听力师、护士等。

他们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听力筛查的操作技巧,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设备,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设备应具备一定的精密度和灵敏度,能够准确地检测婴儿的听力功能。

同时,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至关重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6. 结果,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结果应及时、准确地通知家长,并建议有异常结果的婴儿及时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干预。

对于通过听力筛查的婴儿,也应建议家长定期关注婴儿的听力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和干预可能存在的听力问题。

综上所述,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包括时机、方法、标准、人员、设备和结果等多个方面,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才能确保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婴儿的听力健康保驾护航。

新生儿听力筛查标准

新生儿听力筛查标准

新生儿听力筛查标准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新生儿进行听力功能的检测和评估,旨在早期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以促进婴儿语言和认知能力的发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婴儿出生后尽早进行,以便及时发现和干预听力问题。

本文将介绍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标准和方法,以便相关医护人员和家长了解如何进行有效的听力筛查。

一、听力筛查的时间。

新生儿听力筛查应在婴儿出生后尽早进行,最好在婴儿出生后1-3个月内完成。

这个时期是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黄金期,及早进行筛查有助于及早发现听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二、听力筛查的方法。

1. 自发声音反应,通过观察婴儿对突然的声音刺激是否有自发的头转向、眼球转动、手脚动作等反应来进行初步的听力筛查。

2. 听觉诱发电位(OAE),通过在婴儿的耳道内放置微型耳机,向内耳发出声音刺激,观察内耳对声音的反应情况来进行听力筛查。

3. 脑干反应(ABR),通过在婴儿头皮上放置电极,向婴儿的内耳传递声音刺激,并观察婴儿脑干神经对声音的反应情况来进行听力筛查。

以上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以提高听力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听力筛查的标准。

1. 通过自发声音反应、OAE和ABR等方法进行听力筛查,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听力正常,婴儿对声音刺激有明显的自发反应,OAE和ABR结果均正常。

听力可疑,婴儿对声音刺激反应较弱,OAE和ABR结果提示可能存在听力问题,需要进行复查。

听力异常,婴儿对声音刺激无反应,OAE和ABR结果均异常,需要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

2. 对于听力可疑和听力异常的婴儿,应及时进行复查和进一步的评估,以明确听力问题的类型和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干预方案。

四、注意事项。

1. 新生儿听力筛查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于通过筛查发现听力问题的婴儿,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以促进听力和语言的正常发育。

3. 家长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留意婴儿对声音的反应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听力问题,并及时就医进行筛查和评估。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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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二)诊治机构
建立规章制度 接受转诊
进入干预程序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 力诊断报告单”,向监护人解释诊断结 果。
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
信息处理
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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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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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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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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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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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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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
2020-5-28
4
四、质量控制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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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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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 过听力筛查仍应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一次,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及时 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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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筛查
• 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 疗机构,应在3个月龄内转到有条件的筛查 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2020-5-28
• 转诊:初筛未通过者,直接转诊到听力诊 治机构。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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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测试前准备:宣教工作,让家属充分了
解宣教内容的前提下由监护人做出知情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准备筛查设备: 确保筛查设备处 于良好状态,并 按照操作规范进 行校准。
告知家长:向家 长解释筛查的目 的、方法和注意 事项,取得家长 的配合。
准备新生儿:确 保新生儿处于安 静、舒适的状态, 并按照操作规范 进行准备。
筛查过程
准备工作:确保环境安静,设备齐全 测试前准备:清洁耳道,确保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 测试过程: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听力测试 结果解读:根据测试结果,判断新生儿的听力状况
诊断性检查:耳 声发射、ABR、 ASSR等
确诊
听力测试:通过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测试方法,对新生儿的听力进行检测。
诊断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对新生儿的听力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听力障碍。
干预治疗:对于确诊存在听力障碍的新生儿,需要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以避免影响其 语言和认知发育。
促进语言发展:听力障碍会影响儿童的语言发展,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 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促进儿童的语言发展。
提高听力障碍儿童生活质量:及早发现和治疗听力障碍,可以提高听力 障碍儿童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预防听力损失: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预防因遗传等因素导致的听力损失, 降低听力障碍的发生率。
复查结果:需要定 期进行复查,以监 测听力状况的变化
复查和干预的时机
复查时间:出生后42天内进行第一次复查
干预时间:确诊为听力障碍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干预治疗
复查和干预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并治疗听力障碍,避免影响儿童的语言和认知发展
复查和干预的流程:医生会根据复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计划,并进行定期随访和评 估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的重要性
听力障碍对新生儿 的影响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目的和意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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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筛查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

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 A)。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

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

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四、干预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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