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合集下载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1.3 核准证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2资格核准2.1 一般要求2.1.1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不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2.1.2 核准条件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2.1.3 核准机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查、发证。

2.2 申请与受理2.2.1 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2) 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3)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法规之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一、核准机构的设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并经过省级质检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类别和地区的需求,设立相应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以确保核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二、申请条件1.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

2.能够依法独立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包括进行特种设备的初检、定期检验和强制性检验。

3.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4.拥有相关的设备和检测手段,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5.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有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三、核准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向省级质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法人资质、工作条件、人员结构、设备状况等。

2.预审:省级质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现场考察。

4.认可: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确认申请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5.监督:核准后,省级质检部门将对核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工作、接受举报等。

四、核准结果的效力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合法资格,可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核准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的质量和水平,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分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分析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丄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丄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増加以下内
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 )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
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M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M21页第21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 S G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1—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
8. 固定办公场所(含试验场地)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9. 取得 B 级《级别评定证书》满 2 年。
(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评定为 B 级: 1. Z≥80; 2.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至少有 2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2 年以上;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5 名,其中至少有 15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2 年以上; 3.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由检测质量引起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 4.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预警等级较大及以上的污染事件; 5. 四年内未发生虚假的检测行为; 6. 四年内检测责任过失赔付能力不低于 400 万元/年; 7. 固定办公场所(含试验场地)不少于 800 平方米; 8. 取得 C 级《级别评定证书》满 2 年。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损检测机构评定为 A 级: 1. Z≥90(见附件 B); 2.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6 名,其中至少有 3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4 年以上;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45 名,其中至少有 25 名已在该机构连续工作 4 年以上; 3.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由检测质量引起的特种设备事故或安全生 产事故; 4. 四年内未发生直接责任的预警等级较大及以上的污染事件; 5. 四年内未发生虚假的检测行为; 6. 被核准的无损检测项目不少于 2 项(其中至少 1 项为常规项目); 7. 四年内检测责任过失赔付能力不低于 600 万元/年;
2014 年 4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
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 2014
年 12 月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 年 1 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15 年 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MPa 锅
定期检验
质处
33 JD3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备注 参数不限
(2) “表中序号“ 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机
构 ) ”部分的修改
第( 一) 项的修改为 :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 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30%
数的比例不小于 65%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
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相匹配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
“(1) 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 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 、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 GJ4、 GD4、 RJ2( 限 400m3 及以下 ) 、 RD2(限 400m3 及以下 ) 、 RJ3( 限 100m3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FD2、 JD1、JD2、 JD3、TJ1、 TD1、 QJ1、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QJ8、 QD8、NJ1、 ND1。 “(3) 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1、 QJ1、 QD1、 QJ2、QD2、 QD3、QJ5、 QD5、 QJ6、QD6、 QD7、 ND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是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设立。

第六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制度,确保核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范围、设备装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质保体系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可行性评估和质保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单位应当向核准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估,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核准管理机构在作出核准决定后,应当将核准信息及时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并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核准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等。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建议一、引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特种设备行业的变化,现有的核准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要求。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核准机构的职责和要求1.修改机构核准的条件:要求核准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特别是要求核准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应增加对核准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的要求,以确保核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核准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质量控制和纠正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核准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以确保核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3.人员要求:核准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应不断进行培训和学习,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标准要求。

核准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三、核准程序和要求1.核准申请:明确核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包括机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并规定核准申请的审查期限和结果通知的时限。

2.核准审查:明确核准机构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包括对核准机构材料的审查和核查,以及对核准机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核准机构,明确不合格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3.核准决定:核准机构应在审查合格后,及时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核准证书。

核准证书应包括核准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范围和有效期等信息。

同时,应对核准机构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其继续符合核准要求。

四、核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1.监督工作:明确核准机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方式。

监督可以通过定期抽查、现场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结果应及时通知核准机构,并要求其整改不足之处。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改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引言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必须不断完善与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21年12月3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21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21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21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21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21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21]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21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21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21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李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李伟忠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周国庆、强天鹏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沈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管坚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号修改单(对年月第版和年第号修改单、年第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或者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第3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第3号修改单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5—201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Agencies of Special Equip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1月7日前 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

2013年3月、5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3年9月,特种设备局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独立出来,起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13年10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3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59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

2014年3月、6月、7月,起草组分别在北京、晋城、西昌召开起草组工作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5.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7.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9.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0.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11.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2) “表中序号“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

(4)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2)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1. 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ρ=ξ/σ“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ξ—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σ—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一)基本要求”2. (一)至(十一)的修改(1) 将(一)改为1.,修改为:“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将(二)改为2.,修改为:“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将(三)改为3.,修改为:“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删除(四)、(五)。

(5)将(六)顺序号改为4.,内容不变。

(6)将(七)顺序号改为5.,其中的1.至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

(7)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6.至9.,内容不变。

3. 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本修改单的八)。

4. 删除第(十三)。

5. 增加以下内容:五、“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1. 表头修改为:2. 有关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内容删除。

3. 以原甲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及其“备注”内容进行修改,其有5. “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注(5)”(按照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删除“(5)”、“(6)”。

(2)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

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3)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

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4)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

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Ⅱ、UTⅡ、MTⅡ、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

“⑤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Ⅲ或UTⅢ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1名。

“(10)丙类核准要求“①所申请的核准项目,至少有2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

“②申请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2项目的,水(介)质检测员2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