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效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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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效率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领导,保证案件质量
1、凡应逮捕,公安、检察机关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经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研究后呈报院长批准。
2、凡对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村村长、党支部书记及本区副科以上干部,本区重点企业董事长、经理进行司法拘留的,经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研究后呈报院长批准。
3、需判决单处罚金、管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4、实行立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待、立案过程中发现重大矛盾隐患或新类型案件、集团诉讼等,立案人员要及时报告庭长直至院长。
二、成立案件研讨小组,保证案件质量成立刑事、民事、民商、执行、立案研讨小组,负责各类疑难、重大案件的研讨工作,凡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与庭长意见有分歧,报研讨小组研讨;凡需报主管院长批准的案件,先报研讨小组研讨;凡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报研讨小组研讨。
研讨小组不能解决的,请主管院长参加研讨小组研讨或经主管院长决定是否向上级法院请示。研讨小组研讨案件后由组长负责填写研讨案件备案登记表,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研讨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刑事组:组长刑庭庭长,成员刑庭法官2人
民事组:组长民一庭庭长,成员部分法庭庭长,人员为5人。
民商组:组长民三庭庭长,成员民二庭与民三庭2人
执行组:组长执行一庭庭长,成员执行庭法官3人
立案组:组长立案庭庭长,成员行政庭与审监庭法官2人
三、控制审限,提高办案效率
1、严格执行我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坚持立审、审执分立制度。
2、直接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进入审理程序前,向主管院长报告;简转普案件,报主管院长批准。
3、案件需中止审理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4、坚持鉴定、公告备案制度。四、中层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来,遇事既不能隐瞒不报,又不能把矛盾一概上交。
五、因工作衔接出现争议,由涉及庭室的分管院长或负责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