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作业 视频网站屏蔽广告不正当竞争 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商家屏蔽广告法律案例(3篇)

商家屏蔽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广告已成为商家推广产品、扩大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广告投放过程中,部分商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采取了屏蔽其他商家广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商家屏蔽广告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的两家商家甲和乙因广告投放产生纠纷。

甲商家在其店铺页面投放了一款减肥产品的广告,而乙商家则在该页面投放了一款与其产品同类的广告。

甲商家认为乙商家的广告侵犯了其店铺的页面空间,影响了其产品的展示效果,遂采取屏蔽乙商家广告的行为。

乙商家发现后,认为甲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广告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五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商家屏蔽广告的法律性质本案中,甲商家屏蔽乙商家广告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甲商家通过屏蔽乙商家广告,干扰了乙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乙商家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商家屏蔽乙商家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甲商家立即停止屏蔽乙商家广告,并赔偿乙商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广告投放的公平竞争原则本案中,甲商家和乙商家均为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其广告投放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浏览器拦截视频前广告行为的分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浏览器拦截视频前广告行为的分析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浏览器拦截视频前广告行为的分析作者:刘广慧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之于1993年的法律有了很大的变动和进步,无论是保护客体范围扩展到消费者,还是其中针对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的“互联网条款”,都对于如何适用新法分析浏览器拦截广告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主要从新法的互联网条款、损害客体以及立法目的和宗旨方面对于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的不正当性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浏览器拦截广告;互联网条款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99-02作者简介:刘广慧(1993-),女,汉族,天津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8年1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立法以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进行的大规模修法活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修法要点简述(一)损害客体的增加新法的第二条,在原法条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损害客体的范围扩大到“消费者”,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对消费者的利益放到同等重要的。

这一修改,完善了不正当行为损害后果的保护范围,尚未损害到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落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使消费者的利益,独立的成为受该法保护的客体。

(二)新增“互联网条款”新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条款”,为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适时的规定,对于加强互联网领域内的市场竞争行为监管和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十二条前三款,具体列举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对这三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同时设置了第四款“兜底条款”,为尚未出现的以后可能出现的新型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留出了法律调整的余地。

视频播放软件不正当纠纷案例分析

视频播放软件不正当纠纷案例分析

视频播放软件不正当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A公司是一家提供在线视频服务的企业,其旗下拥有一款广受欢迎的视频播放软件。

用户B通过A公司的服务观看视频,并购买了会员服务,以享受更高清晰度的观看体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用户B发现A公司的软件开始频繁推送广告,即使在会员服务期间也不例外。

这些广告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观看体验,用户B因此向A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对此未予以积极响应,反而在软件更新中增加了更多的广告内容。

用户B因此感到不满,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用户B委托律师C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详细判例在庭审过程中,律师C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A公司软件的广告推送记录、用户B的会员服务协议以及用户B因广告干扰而遭受的精神压力证明。

律师C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A公司未能履行其告知义务,侵犯了用户B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A公司辩护称,广告推送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且在用户协议中有相关说明。

但法庭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广告推送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律师C在庭审后表示,该案件是互联网服务领域的代表性案例。

它凸显了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充分考虑用户权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该案也提醒了用户,面对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商品经营中或者服务提供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于规范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

判决结果最终,法庭判决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评析

“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评析

“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之评析视频网站的经营者通过片前广告赢利,若其他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屏蔽视频网站的片前广告,可能会减少视频网站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部分学者、社会公众担心视频网站离开片前广告将难以继续生存,因而对其他经营者的屏蔽行为持否定态度。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屏蔽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

对于这一裁判结果,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屏蔽片前广告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片前广告的规制现状及地位:片前广告的规制涉及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片前广告+免费视频”并非视频行业公认的商业模式,通过片前广告赢利虽属于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绝非法律权利。

从视频网站的赢利构成来看,除片前广告外,视频网站具有多样化的广告形式,同时,视频网站还有付费业务、版权分销、营销合作等多种收入来源,片前广告并非视频网站唯一的赢利来源,因此应当客观衡量片前广告的经济价值。

第二部分——屏蔽片前广告行为的正当性:本案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认定是纠纷解决的前提;在认定构成竞争关系的基础上,本案法院依据公认商业模式界定视频网站行业的商业道德,但由于公认商业模式尚不确定,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无从谈起。

判断是否造成权益损害的关键在于竞争手段的正当性与否,笔者认为,屏蔽片前广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竞争手段具有正当性,屏蔽片前广告行为并未对经营者造成权益损害的后果。

笔者通过“商业道德”和“权益损害”两方面的分析得出屏蔽片前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第三部分——本案的处理建议及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屏蔽片前广告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我国法律应当完善片前广告的法律规制。

“无法代之,不可弃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无法代之,不可弃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无法代之,不可弃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作者:曹丽萍【案情介绍】H公司系优酷网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加广告的免费点播影视作品的完整服务,通过广告客户支付广告费营利。

用户选择跳过广告,需要成为H公司收费注册用户。

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

H公司提出,J公司经营的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H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选择猎豹浏览器菜单目录中“广告过滤”项下的“视频及网页广告过滤”,再次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

诉讼中,J公司提出,H公司在对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的公证保全过程中,公证处所使用的电脑装载了具有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360软件,故无法判断视频广告被过滤的效果是猎豹浏览器还是360软件所致。

此外,J公司还提出,其与H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浏览器软件具备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优酷网提供不可关闭的视频广告属于恶意广告,是强制交易,等抗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提供使网站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

这种商业模式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

因此,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H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之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H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中优酷网视频广告被过滤系启用猎豹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所致,并非360软件等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J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该案一审判决后J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211093553_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之辩

211093553_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之辩

DOI:10.16614/j.gznuj.skb.2023.02.011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之辩孙 晋,张 松(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互联网行业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来备受关注,尤其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颇具争议。

2022年11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试图将无正当理由拦截、屏蔽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页面的行为认定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还远未达成共识。

“劳动专有权”自然法思想赋予了视频网站排他性的独占权,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稳定。

在对屏蔽广告行为进行正当性考量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抛却合同条款下的权利义务和忽视衡平视频网站、用户、屏蔽方三方利益的倾向。

结构视频广告的“免费视频服务+增值广告业务”商业模式,甄别不同单边市场存在的竞争冲突,加强合同双方合意机制的约束,能够有效纾解此类案件中的行业发展与用户便利冲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双边市场;视频广告;搭便车;屏蔽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23)02-0113-14TheJustificationArgumentofBlockingVideoAdsunder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SUNJin1,ZHANGSong2(1.2.LawSchool,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Abstract:UnfaircompetitiondisputescausedbyblockingvideoadshaveattractedmuchattentionintheInternetindustryinrecentyears,especiallytheconstituentelementsandapplicablescenariosofthedeterminationofInternetunfaircompetitionbehavior.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raftRevision)promulgatedonNovem ber22,2022attemptstoidentifytheinterceptionandblockingofcontentandpagesofonlineproductsorserviceswithoutlegitimatereasonsasanewtypeofunfaircompetitionact,butthereisstillfarfromaconsensusontheillegalityofblockingvideoads.Thenaturallawideaof“exclusivelaborrights”givesvideowebsitesexclusiverightsandunderminesthestabili tyoftheanti-unfaircompetitionlawsystem.Whenconsideringthelegitimacyofblockingads,judicialpracticetendstoa bandonrightsandobligationsundercontractualclausesandignoretheinterestsofvideowebsites,users,andblockingpar ties.The“freevideoservice+value-addedadvertisingbusiness”businessmodelofstructuredvideoadvertisingcani dentifycompetitiveconflictsindifferentunilateralmarketsandstrengthentheconstraintsoftheagreementmechanismbe tweenthepartiestothecontract,whichcaneffectivelyalleviatetheconflictbetweenindustrydevelopmentanduserconven ienceinsuchcases.Keywords:therevisionofantiunfaircompetitionlaw;bilateralmarket;vdeoadvertising;thumbalift;shieldingbehavior收稿日期:2022-11-25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平台企业数据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1SFB3020)、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已经成为了各大企业推广营销的重要手段,其中视频广告更是广告领域中的新宠。

然而,随着视频广告的不断冲击,用户对广告的抵触心理也在不断增强,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也因此应运而生。

使用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用户数量越来越多,企业面临着视频广告效果降低的困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及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视频广告,屏蔽软件,不正当竞争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网络广告的普及已成为商家销售策略的重要一环。

而视频广告由于图文广告的局限性,具有更好的效果,在广告市场中日益突出。

然而,受限于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以及视频广告过度打扰用户的问题,用户不愿意观看,甚至产生了拒绝和抵触心理。

因此,在此背景下,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应运而生。

二、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现状1.视频广告屏蔽的形式目前,主要存在的视频广告屏蔽形式有两种:一是一劳永逸地屏蔽市场上已知的广告源,以达到免于广告的目的;另一种是根据特定的规则阻止特定的广告。

无论哪种屏蔽形式,其本质上都是抑制广告的传播,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营销效果。

2.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流行随着视频广告数量和播放媒介的扩大,越来越多的用户安装了广告屏蔽软件,以免受到广告的干扰和打扰。

据2018年的相关调查显示,中国大陆的视频广告屏蔽用户率已经达到了67.3%,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免费、简单易用的视频广告屏蔽软件被广泛使用是原因之一。

三、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1.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屏蔽广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影响企业切实营销的权益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商业行为,不仅是品牌传播的媒介,更是商品或服务推广的重要手段。

而出于用户使用自身习惯和自由选择的原则,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存在直接抑制了企业的广告传播渠道,损害了企业切实从事营销的权益。

去除视频广告还破解VIP权限?这四家网站摊上事了

去除视频广告还破解VIP权限?这四家网站摊上事了

去除视频广告还破解VIP权限?这四家网站摊上事了作者:来源:《电脑报》2020年第14期越来越多的人都喜欢在网上看视频了,但视频中插播广告的行为让很多人不爽,所以去广告插件很流行。

不过浏览器提供这类插件也是有风险的,近日,优酷分诉了四家网站,指控他们的浏览器屏蔽网络广告的服务涉嫌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法院近日通报了这起案件,提供屏蔽广告服务的分别是双核、极速、小白、星辰(尘)浏览器。

优酷要求四家浏览器运营商立即停止拦截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广告的行为,并赔偿优酷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50 万至 155 万元不等。

北京海淀法院指出,这件案件的关键是屏蔽、拦截网站广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站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优酷方面认为,其为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营支付高昂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视频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为“优酷网”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

优酷采取“免费视频+广告”运营模式,用户使用优酷网播放视频时,在网站、APP播放视频节目前需观看少量、短时间广告;如需观看无广告视频节目,用户需支付费用开通会员。

但优酷发现,四家网站运营商均以广告屏蔽为宣传手段,向用户推荐提供去广告插件,用户安装此类插件后,即可去除优酷公司网站中、视频播放前、视频暂停时的广告。

同时,双核、极速、小白浏览器还为用户提供破解网站VIP权限的插件,用户安装此类插件后,无需登录或开通会员账户,即可去除广告,并可同时播放VIP权限的视频内容。

该行为严重影響原告通过会员收入和广告收入弥补经营成本的预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公司认为,被诉行为严重侵害优酷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_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_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远远超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种类型,因此适用第2条一般条款的案件大量出现,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但对于一般条款如何解释和应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未找到科学的标准。

目前通说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责性归结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但这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标准,对于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起不到指导作用。

笔者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将“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判断分解为目的—手段适当性、手段的必要性以及不同利益的成比例性这样几个相对客观和结构性的考察环节。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解释及其问题(一)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市场行为的法律。

由于市场行为形式多样,难以穷尽列举。

因此,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列举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往往设置一般条款进行兜底管辖。

例如德国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其停止行为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兹宣布商业中的或者涉及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方法,以及商业中的或者涉及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者做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兰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视为兜底性的一般条款,用以处理不属于第二章所列举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法院认为应该以损害竞争秩序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一般条款的两个要件,但对于后者的判断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判断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例原则是处理利益冲突的一个工具,广泛应用于不同法律领域。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涉及不同利益之间冲突的市场行为,同样可以适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进行考察,从而将抽象的判断标准客观化。

按照这一分析框架,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案中涉及的视频广告过滤行为,以及遨游浏览器推出广告快进功能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范文

《2024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范文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篇一一、引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商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商业秩序,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条款。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特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通过误导消费者来获取不当利益。

2.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盗版、抄袭等行为,侵害了原创企业的知识产权。

3. 恶意竞争:包括恶意诋毁、恶意抢注等行为,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利益来获取竞争优势。

4. 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市场资源、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对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的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为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规定了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 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强调了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加强;同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1. 加强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及时修订法律条款,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恶意弹窗法律案件(3篇)

恶意弹窗法律案件(3篇)
二、案件争构成侵权?
2. 网站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恶意弹窗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恶意弹窗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侵权。网站方作为弹窗广告的发布平台,未能有效履行监管义务,对恶意弹窗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网站方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恶意弹窗这一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恶意弹窗不仅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甚至构成违法犯罪。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恶意弹窗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恶意弹窗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案件背景
2019年,某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某知名购物网站时,频繁遭遇恶意弹窗广告。这些弹窗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上网体验。王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网站方采取措施解决恶意弹窗问题。然而,网站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王某遂将网站方诉至法院。
(3)刑事责任:在恶意弹窗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恶意弹窗的法律责任认定
1. 恶意弹窗行为的认定
恶意弹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弹出广告、链接等;
(2)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用户点击广告、链接等;
(3)利用虚假广告、诱导性语言等误导用户点击广告、链接等;
(4)通过恶意软件、病毒等手段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广告。
2. 恶意弹窗责任的承担
(1)直接责任:恶意弹窗行为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连带责任:网站方作为弹窗广告的发布平台,未能有效履行监管义务,对恶意弹窗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六、结论
恶意弹窗作为网络安全问题之一,对用户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恶意弹窗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用户权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恶意弹窗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安全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谢婧雯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谢婧雯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谢婧雯发布时间:2021-10-28T08:05:00.886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8期作者:谢婧雯[导读] 免费视频加广告一直以来都是视频产业经营的主流模式,但随广告时长的不断增加,消费者希望跳过广告的想法也越发强烈。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361000摘要:目前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被诉案件多发,但现行法律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仍比较模糊。

结合国内内外的司法案例,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行为与结果五个方面的要件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认定,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但又由于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危害结果相对较小,故司法裁判中规制该行为应采取二分态度。

关键词: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免费视频加广告一直以来都是视频产业经营的主流模式,但随广告时长的不断增加,消费者希望跳过广告的想法也越发强烈。

基于这样的消费者心理,浏览器开发者相继开发出能屏蔽视频广告的浏览器,一经投放便迎来叫座一片。

但同时,这样具有屏蔽视频广告功能的浏览器触动了视频经营者的利益,接连引发了优酷诉北京奇果公司不正当竞争①等案。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究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于此,本文将结合现有的司法实例,比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并为法院裁判提供可行意见,希望能对未来有关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判断提供思路,对现有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一、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规制现状有关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认定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明。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属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制,但第十二条前三款所列举的强制跳转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涉及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定性,因此要规制该行为只能引用第四款兜底条款②,但司法中适用兜底条款存在困境的。

若非要找一个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明文规制,其依据只有16年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行政规章。

商家屏蔽广告的法律案例(3篇)

商家屏蔽广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广告已成为商家推广产品、提升品牌知名度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广告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屏蔽其他商家广告的行为,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商家屏蔽广告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一家大型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竞争对手(以下简称“竞争对手”)在其经营场所附近投放了大量广告,严重影响了超市的正常经营。

为了消除竞争对手的广告影响,超市采取了一系列屏蔽措施,包括:1. 在超市入口处设置遮挡物,遮挡竞争对手的广告牌;2. 在超市内部播放广告,干扰竞争对手广告的播放;3. 与竞争对手协商,要求其停止在超市附近投放广告。

然而,竞争对手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他人合法的广告权益”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法院判决超市立即停止屏蔽竞争对手的广告,并赔偿竞争对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超市通过设置遮挡物、播放广告等手段,干扰、破坏竞争对手的广告权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他人合法的广告权益。

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超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竞争对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浏览器屏蔽网页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浏览器屏蔽网页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正 当竞争 ,赔偿原告损失及开 支共计 3 0万元 。
下文 将从 本 案 出发对 以上 问题 逐 一探 讨 ,以期对 问题 的解 决 有所 裨益 。


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浏览器拦截广告行 为的适用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列举 了 1 1 种不 同类 型 的不正 当竞争 行为 。该法 还设 定 了一般条 款 以为 制定法 规 范所 可 能穷尽 的不正 当竞争 行为 。这 种做 法 ,与 ( ( 巴黎公 约 对 不正 当竞争 的定 义相 吻合 。① 然而, 针 对一 般条 款 能否直 接 作为 不正 当竞争 行为 认定标 准 的 问题 , 尚存 在 “ 一般 条款说 ” 、“ 法 定主义 说 ” 和 “ 有 限的一般 条款 说 ”等 三种 观点 。② 学 理探究 纵 然有百 家争 鸣 的 自由 ,但 司法 实践 倾 向于 “ 有 限 的一般 条款 说 ” 。③ 在 “ 山东 省食 品进 出 口公 司、山东 山孚 集 团有 限公 司 、山东 山孚 日水有 限公 司与马 达 庆 、青 岛圣 克达诚 贸 易有 限公 司不正 当竞 争 纠纷 案” ( 下称 “ 海 带配 额” 案 ) 中,最 高人 民法 院就
清晰地 指 出 :“ 人 民法 院 可 以根 据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第 2 条 的一 般规 定那 些 不属 于该法 第 2 章 列举 规定
的市 场竞 争行 为予 以调 整 ,以保 障市场 公平 竞争 ” 。④ 这 充分体 现 了 (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应对 新 问题 的 功 能 ,该 理念 对 解决 网络 平 台上 新 型不 正 当竞争 纠纷 也具 有积 极 的现 实意 义 。
解 释 为应具 备 以下条 件 :“ ( 1 )法 律对 该种 竞争 行为 未作 出特 别规定 ; ( 2 )使其他 经营 者 的合法权 益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

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以视频网站上广告拦截和快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例导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视频网站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使用视频网站观看视频内容时,用户常常遭遇到广告拦截和快进的情况。

此时,一些用户对于是否使用广告拦截和快进功能产生了争议,认为这些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将以比例原则为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解释,探讨广告拦截和快进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属于行政法中的合理化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对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与利益进行平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依法按照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确定。

”这一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权衡利益的法律依据。

二、广告拦截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依据广告拦截行为主要指用户通过技术手段(如软件插件)屏蔽视频网站上的广告内容,以此减少广告对用户观看体验的干扰。

直接使用广告拦截功能可能导致广告主的广告费用无法收回,对广告主的权益造成一定伤害。

然而,对于用户来说,广告拦截功能可以提高视频观看的流畅度和质量,缩短等待时间,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因此,在对广告拦截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评判时,应当采用比例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

三、比例原则视角下的广告拦截行为评估1. 广告拦截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拦截功能对广告主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对用户观看体验的提升也是社会公共的利益。

通过拦截广告,可以减少用户等待广告播放的时间,提高用户观看视频的积极性。

因此,在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兼顾用户的权益。

2. 广告拦截行为的影响程度:广告拦截行为对用户权益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广告主的权益影响较大。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浏览器通过内置功能拦截屏蔽视频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

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

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

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法律论文: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法律规制第一章绪论第一节选题来源及意义一、选题来源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一个与传统市场匹敌的新兴市场,其以独特的经营模式、颠覆传统的法律纠纷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传统的法学思维与法律条文需要随之适应互联网新兴领域而变化。

2017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 年1 月 1 日起实施,新增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对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规制。

互联网在线视频的快速发展逐渐改变了用户观看传统电视节目的娱乐方式,并且形成了“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

与此同时,在众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因屏蔽网络视频广告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并成为典型代表,涉及的法律主体均系互联网行业中巨头,如:腾讯、爱奇艺、搜狐、优酷等网络视频平台,但具体法律适用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仍未明确,对广告屏蔽行为的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着争议。

二、选题意义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侧重于保护现有商业模式与商业利益,将该行为的性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如“爱奇艺诉极科极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该案认定极科极客公司开发的极路由可以通过下载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的方式对爱奇艺投放的视频广告进行过滤和屏蔽,这种干预了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 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案例中,“乐视浏览器更改UA 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乐视浏览器屏蔽优酷网贴片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2018 年,广州黄埔法院与北京朝阳法院先后就两起屏蔽广告案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1] 在分析的逻辑和最终得出的结论上与以往判决都有明显的区别,法院均认定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正当竞争行为。

2019 年 1 月,“腾讯诉世界星辉”一案的二审判决改判,再次认定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第二节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互联网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因此西方国家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也更加深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藏于说理中的一般条款“大前提”——从“浏览器软件修改视频网站播放器广告功能设置”案件说起F14191015141919008杨烨君2016年12月3日目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可诉性 (2)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法理——和侵权法相比较 (3)三、个案论证思路——爱奇艺、合一和优酷反不正当竞争案 (4)四、适用一般条款的法理论证结构 (6)(一)事实认定 (6)(二)法律认定 (6)1)经营者 (6)2)正当性 (7)3) 德国法上的“正当性”论证——相反的观点 (8)4)正当性衡量标准和“不破坏他人竞争利益” (9)(三)法律责任 (9)五、总结 (10)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秩序,要求商业行为合乎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具有正当性。

这里所谓“商业道德”,不是要求商家如何善于吸引顾客用户,更不是要求商家有什么社会贡献,而是最基本的自我律止。

换句话说,如果不能做到尊重他人的竞争自由,那么不论存在多少眼前的利益产出,法律都会给予负面的评价。

然而负面评价的尺度和衡量标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精细化处理,通过和德国裁判的比较,我们可以对其个案裁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加以借鉴,但是笔者认为采纳与否最终还是应当以我国国情需要为重。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可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概括规范。

我们目前所讨论的一般条款即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般条款从理论上来说应当具有可诉性,在《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中谢晓尧认为,一般条款的可诉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其功能自傲与为法律补“漏洞”,为司法“开口子”。

由于其认定合法与否的逻辑来自于自然法,也即商业竞争中行为必须遵守诚实、道德原则,带有应然的色彩,因此其涵盖具体规则而构成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之基础,进一步说,一般条款在整个不正当竞争法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第二,一般条款可以成为法律适用中的大前提,其所代表的经济交往中的隐形规则,可以借助法律解释等司法方法和技巧来实现其可诉性。

第三,一般条款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虽然一般条款往往面对太过抽象宽泛的责难,但是谢晓尧指出:其实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一样都表现出一定的确定性,因为法官之判决往往能符合人们的一定预期,而人们在行事时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也并不以对法律文本的了解为前提。

因而一般条款不仅不会造成实践中无所适从的情况,更能保留对于多变市场的灵活反应。

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条款的可诉性也毋庸置疑,整体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案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达到将近百分之三十五左右1。

明确了一般条款的可诉性,其确定的实现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说,当法律的大前提不完备的时候,必须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用法理和习惯进行漏洞填补,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度要求。

这个限度第一体现在恰当性,也就是要该法理和习惯有权威原则和理念支持,且处断结果有示范指导意义。

第二,填补法律空白的限度还在于要遵循经济性,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不断更新出现的情况下,法条文本无法完全涵盖,运用个案裁判作为实践指导是经济可行的。

而个案裁判带来的,是对说理的更高要求。

说理不仅仅展现一般条款的适用效力,更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明晰化。

本文就是试图通过研究爱奇艺诉极科极客、合一诉优视和合一诉猎豹三个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案例,探究“浏览器软件修改视频网站播放器广告功能设置”案件中法律大前提究竟为何,从法院的说理过程中梳理出此类特殊案件的反不正当行为认定思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法理——和侵权法相比较为了更好地理解特定案由中的法律适用,应当先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化的认定思路入手,通过其和侵权法的辨析,我们可以比较得出其所保护的法益和行为认定思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广和适用领域较侵权责任法小。

从在法律体系中位置来看,两者都具有强行法的特点,但是不同点在于,侵权行为法归属于民法,性质上是一种损害赔偿法和债法,目的在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经济法,是针对特定行为设立的综合管理法律。

而这样进行区分有两个内在含义,一来侵权法保护法益范围小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小于侵权法,这两点告诉我们两部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涵盖关系。

首先从保护范围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存在权益侵害,是指妨碍民事权益的享有或行使的侵害,这也意味着侵权法的保护范围限于民事权益,不包括公法上的权益2,当然也对这种利益救济无能为力;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或整体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个案的利益损益切割,更着眼于该行为对商业社会的整体影响,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

一般地而言。

其次,从适用范围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只用于商业经营的语境中,主体限定于广义上的经营者,因此和侵权法以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为规制对象有所不同,因此在说理中必须证明被告和权利被侵害方的竞争关系存在,方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侵权责任法要来的宽泛,无论是纵向的交易关系还是横向的竞争关系,以往在普通民商法中有针对性追究,变成了不一定有特定被侵害对象的追究,并且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能同时涵盖进横纵向交易关系。

这让诉讼很多时候就像多了一个隐形的第三方,消费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有关经营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不过这两方没有参与诉讼而已。

在认知到以上利害结构的前提下,我们看到,一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侵权结果的严格论证要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语境下有可能被打破。

不消说一些横向竞争关系中有时根本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商业贿赂和虚假宣传,就算可以确定侵害存在,也往往是依据经济学上的一些逻辑推理,很难认定具体侵害的金额数目。

二来,真正1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2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109页。

的诉讼当事人获得的法益保护,由于认定上的困难和“隐形第三方”所代表的社会公益和竞争秩序的存在,而较之于侵权法更容易获得保护,即使在一些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的案件中,法院也会根据经营状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考虑。

三、个案论证思路——爱奇艺3、合一4和优酷5反不正当竞争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视频网站产业兴盛,在带动许多相关产业兴盛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纠纷问题。

比如本文中选取的集中发生在2014年的三起以互联网视频网站公司为原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三个案情有高度相似之处,即浏览器公司利用广告屏蔽技术,用屏蔽视频前长广告的方式吸引用户,也给视频提供商带来损益。

这类行为显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类型化,那么这类问题应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说怎么论证其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此类案件中,爱奇艺诉极科极客,合一诉优视和优酷诉猎豹是较为典型和知名的,以下是笔者整理的三案的论证说理思路:图一爱奇艺诉极科极客反不正当竞争案3北京爱奇艺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4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5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图二合一诉优视不正当竞争案图三优酷诉猎豹不正当竞争案四、适用一般条款的法理论证结构从以上的梳理当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是否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采肯定之态度,从其判决说理中我们可以窥见带有共通性的论证方法,这一模式也即一般条款的在本类案件中具体化表现形式,同样这种论证方法也可供他类案由案件判决时参考。

(一)事实认定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法院往往只要求初步的事实认定,原告有举证被告为了屏蔽行为的义务,但是对确实存在损失不作要求。

在爱奇艺一案中,法院讨论了被控侵权行为事实的认定,即极科极客公司针对涉案插件是研发上传行为而不是提供为第三方上传的平台,另外证明了极科极客对行为的发生有控制的能力。

在优酷一案中,法院论证在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之事实存在,通过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播放效果和不同状态下的播放效果,以此证明事实的存在。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环节虽不要求举证损害的确实存在,但是要求原告对被告确实为了该行为做出举证,并且对行为人和行为之间要求存在联系。

(二)法律认定在法律认定环节,所有法院都以大篇幅加以讨论的,是“经营者”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行为是否有正当性,而行为正当性又必须建立在被告人有可以合法的可保护利益上。

1)经营者爱奇艺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

合一一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并不取决于经营者是否经营相同的产品,而取决于经营者在涉案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进行争夺”的竞争关系。

优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时,不应以同业与否、现实或潜在与否作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和整体竞争秩序入手,对那些对于其他竞争者存在损害可能性,并从中获利的经营者加以制裁。

总结上述案例,法院对于一般的经营者的认定,显然已经突破了同业或者是直接竞争关系的禁锢,而是首先要求确定两者争夺的利益、经营利益或者竞争利益为何,然后再去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以不正当的方式造成对他人竞争利益的损害,并且从这种损害中直接间接地获益。

这种行为法律之所以给出负面评价,是因为这一行为省略了坚信的竞争起点和过程,直接分享他人的优胜成果;即使并不给合法持有人带来损害,也会不公正地获得由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和竞争能力。

在“屏蔽视频广告”案件中,二者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从而二者在各自的最终的核心利益,即网络用户的争夺方面,会产生直接影响,在此基础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