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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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㈠筹资与投资循环的特性
⒈识记: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
答:筹资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
⑴筹资的审批授权。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须经董事会授权审批并报经有关管理机关(如证监会)批准;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需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即可。
⑵签订合同或协议。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需要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发行债券或股票需与承销商签订委托协议。
⑶取得资金。
⑷计算利息或股息。
⑸偿还本息或发放股利。
投资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
⑴投资的审批授权。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应由企业的管理层讨论决定。
⑵取得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进行投资,也可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形式与其他企业进行联合经营形成企业对外投资。
⑶取得投资收益。
⑷转让债券或其他投资。对于以债券和股票形式的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的形式收回投资,对于其他联营方式的投资,除联营合同期满,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联营企业解散外,一般不得收回投资。
⒉领会: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分录
答:筹资活动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分录:债券;股票;债券契约;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簿;承销或包销协议;借款合同或协议;有关的记账凭证;有关会计科目的会计账簿。
投资活动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记录:股票或债券;经纪人通知书;债券契约;被投资企业的章程及有关投资协议;股票或债券登记簿;有关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
㈡筹资与投资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
⒈识记:⑴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测试
答: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如下表10—1所示:
⒉应用: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测试
答: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如下表10—1所示:
㈢筹资与投资循环主要账户的审计
⒈识记:⑴银行借款的审计目标
⑵应付债券的审计目标
⑶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目标
⑷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审计目标
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审计目标
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审计目标
⑺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目标
□筹资业务的审计目标:
答:筹资业务的审计目标:确认被审计单位所记录的各项筹资业务是否确实存在(存在),记录金额是否正确(计价和分摊);审查所有与筹资有关的业务是否全部得到记录(完整性),入账是否及时(截止);确认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承担,出资者的投资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权利和义务);审查筹资业务的核算和计价是否正确(计价和分摊);审查筹资业务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审查筹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披露(列报)。
⒉应用:⑴银行借款的实质性程序
答:对银行借款的内部控制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获取或编制银行借款明细表,复核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核对相符。
⑵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借款成本水平等指标,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水平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如有异常波动,则需进一步审查。
⑶审查借款业务的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应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上级主管机关关于借款业务的授权,审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通过对借款合同、协议的审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日期等详细情况。
⑷审查银行借款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采取函证的方法。
⑸审查银行存款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准确性。注册会计师应审阅被审计单位借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明细账及总账,对被审计单位所借款项的增加额、减少额及相关的利息费用支出额进行详细审查,对被审查单位外币借款所采用的汇率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外币折算差额入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进行审查。
⑹审查借款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是否恰当。
⑵应付债券的实质性程序
答:应付债券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取得或编制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将其与有关的明细分类账及总账进行核对。
⑵审查应付债券业务的合法性,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债券发行和偿付的有关原始凭证,确认发行债券业务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应付债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⑶审查应付债券业务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直接向债权人或债券的承销商函证,以证实应付债券的真实性。
⑷审查应付债券业务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完整性。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应付债券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和总账的审核,确认被审计单位应付债券业务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了会计处理,折价和溢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利息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
⑸审查应付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应付债券应按不同的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
⑶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实质性程序
答: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
⑵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有关实收资本(股本)的规定。
⑶审查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的原因,查阅其是否与董事会纪要、补充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一致,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抽资或变相抽资的情况。
⑷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⑸取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⑹中外合作企业如果是直接归还投资,应检查其是否符合有关的决议与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规定,款项是否已付出,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以利润归还投资,通常还需检查是否与利润分配的决议相符,并检查与利润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⑺根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录,检查被审计单位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