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国际结算托收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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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票托收清算方式 (一)立即贷记 立即贷记(Cash Letter)通过美国联邦储 备银行系统进行电子清算。 (二)收妥贷记 收妥贷记也称为托收(Collection) 通过邮寄把支票寄到汇款行进行托收。 托收又可分为独立支票托收(Individual Check Collection)和最终贷记服务(Final Credit Service)。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 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
事。 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 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 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 “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 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 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 “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 你方在我行的账户。”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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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 及其他 •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第一节
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 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 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 示办理: (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 (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 (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一)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 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 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 第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
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 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 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 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 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 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 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
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 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跟单托收 直接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Direct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 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 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 成两大部分: 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 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 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 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 (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 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
第四节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 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 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
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 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 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 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 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 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
常见的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 交
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
单据意指: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什么是金融单据?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什么是商业单据?
二、托收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 Principal ) 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 务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 Exporter )、卖方(Seller)、 出票人( Drawer )、托运人( Consignor )。它也可以是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 Payee )。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 必须 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 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第五单元需要掌握的主要概念是: 托收定义、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直接 托收 、金融单据 、商业单据、 D/P 、 D/A 、 信托收据。 第五单元需要学习的重点是: 1.托收的种类和基本法律关系。 2.《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3.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4.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5.学习使用SWIFT MT400、MT410、 MT412、MT420格式。
五、光票托收风险防范 (一)支票欺诈的多种形式 1.偷窃的支票(或伪造的背书)。 2.实质更改的支票。 3.伪造的支票(或伪造的出票人签名)。 (二)风险控制 1.旅行支票的特殊风险 2.仔细审核票据 (1)审核票据正面要素 (2)审核支票背面
(三)托收行内控政策
1.合规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及时性、效益性原则。 4.建立完善的催收制度。
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 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 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 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 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 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 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 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 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 《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 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 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 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 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 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 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 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
托收方式是贸易结算或非贸易结算常用的一 种结算方式,因其无证、费用低廉而得到许多贸 易商的采用。 在托收业务当中,仍以跟单托收使用最多。
出售商委托银行以交单作为控制进口商承诺或者
付款的先决条件。它比赊销、货到付款方式优越.
银行能否获得付款或者承兑汇票的到期是 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故托收方 式对出售商收取货款还有一定风险,不如信用 证方式的开证行付款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 上,这就反映了托收方式的缺点。 经过国际商会和各国商人的共同努力,托 收业务目前已经走上了正规化运作,并受《托 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 URC522)的规范和约束。
四、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制“光票托收申请书”。 2.托收行审核“光票托收申请书”和票据。 3.款项收妥。 4.退票。 5.票据遗失。 6.费用。
3.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有:已背书转让的票 据,未到期或已逾期的票据,票面已盖有退票理 由的票据,票面盖有其他银行印章的票据,无出 票人签章的票据,票面金额巨大、不合常理的票 据。 4.由于光票托收业务直接涉及票据的有关法 律问题,因此作为收款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 款
(三)直接托收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 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 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 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 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 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 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 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 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 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将其列入规 则之中。
1.执行托收指示。 2.单据的处理。 3.对货物的保护。 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 5.放单。 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8.资金的及时划转。
(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 的受票人(Drawee)。 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 他应见票即付; 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 于到期日付款。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 示。 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 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 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 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 期日提示付款。 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 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 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
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 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 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 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 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 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 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 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
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 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对远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 票据后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 期付款的责任。
二、金融票据的种类 (一)旅行支票 (二)商业支票 (三)美国政府国库支票 (四)美国邮政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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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 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 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
“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 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 或航邮通知我行。”
(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有: 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 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 一是受益人 二是托收行 三是代收行
(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 ( Avalised Draft for Collection)
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
期汇票的付款信用,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
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概述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 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 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 付款人提示要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 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 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 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1.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 (2)核验单据。 2. 业务处理中遵循的国际惯例。 3. 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