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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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关税政策
自1996年7月1日起,俄已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关税。自1999年开始又恢复对某些商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俄联邦政府2000年11月27日发布第886号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和20%,这次简化和下调的进口税率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是对原有税率的重大改善,也是为俄入世所做的一次调整与准备。
俄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关税。
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中国属于享受普惠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之列,优惠幅度为25%。
为享受优惠关税,报关人必须递交产地证书。如递交不出产地证书,但可用其它方法确定产地,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或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2倍计征。
但下列商品不享受进口关税优惠:果汁、菜汁、矿泉水、汽水及其它非酒精饮料、曲啤、80度以内非变性食用酒精、烈性酒、甜酒、其它酒精饮料、合成材料服装、鞋、护腿套、天然宝石、人造宝石及其制品、非金银宝石妇女饰物,电话机、电唱机、录音机、音箱、录相机、放相机、无线电话电报传送接
收设备、广播电视传送接收设备、小汽车、客货两用车、赛车、钟表、钟表零件、表带、表链。
外商企业注册后一年内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其它税,但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
用于国际货运的交通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目的输入的商品、自然人非用于生产或其它商业目的而输入的总值在1000美元以内和重量在50公斤以内的商品免税。
为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须确定商品的税号、价值和产地。海关估价是计征商品关税的依据。俄《关税法》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用以下6种方法:
按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相同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同类商品成交价估价;
按减值法估价;
按加值法估价;
参照国际惯例估价法估价。
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由报关人向海关申报。报关人应按海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所报价值的一切必要单证,包括:合同及合同补充书;发票及银行结算凭证;运单及保险单;发货国报关单;订货单;仓单;厂家商品目录、价目表、明细单;装箱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安全证书及其它单证。
俄《关税法》依据现行国际惯例,规定了商品产地国的确定原则。
为证明商品产地国,进口商应向俄海关提供商品产地证书。如产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时,应提供A型产地证书;如产地为独联体国家时,应提供CT-1型产地证书。此外,对受配额及其它措施限制进口的商品,对国际协
定及俄国内环保、国家安全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进口商品以及海关对产地有怀疑的进口商品均须提供产地证书。
按照关贸总协定承认的民族经济保护权,俄《关税法》还规定对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特别关税。
除进口关税外,进口商还应缴纳海关手续费,目前为商品发票总价值的
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