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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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和请假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0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勤要求

第03条【工作时间】

1) 公司实行大小周考勤管理,正常上班时间为:大周每周一至周六,每天9:00-12:00,13:00-17:30;小周每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2:00,13:00-17:30

2) 若因昼夜长短变化等客观因素需临时调整的,公司将做统一安排并提前告知员工。

第04条【考勤要求】

1)员工每个工作日进入公司之时及下班离开公司之时,须到指定地点刷卡或者签到。有电子考勤设备的办公地使用电子刷卡方式考勤,其他则以签到方式考勤。

2)员工上下班必须到指定地点亲自刷卡或签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考勤。如有违反,将进行通报,并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处理。

3)员工因为因公外出、出差、忘打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考勤的,应填写《未打卡登记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员工延迟上班超过15分钟视为迟到,提早下班超过15分钟视为早退;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

5)在一个月内(以薪资核算月为准,下同),五次以上(含五次)迟到、早退者,给予通报,并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处理。

6)员工未经批准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者将给予通报并扣发旷工期间工资,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者,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者,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第三章加班

第05条【加班类型】

1)加班分为法定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工作日加班。

2)原则上公司不提倡加班,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但是因工作需要加班者,需事先提交加班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记为加班。

第06条【加班待遇】

1) 员工在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调休,调休额度为该员工实际加班时间;调休额度自加班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过期不再保留。如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3个月内调休的,员工可进行延期调休申请。

2) 员工在法定节日、休息日、工作日加班,若核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在加班当月或次月的工资中核算。

第07条【调休申请】员工调休需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申请在审批流程结束后生效。

第四章请假

第08条【病假】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而请假。

1)病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但不低于员工工作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三天以上病假,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十天以上病假,除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外,还需提供医院病历、治疗费用等治疗过程凭证。

3)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按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09条【事假】即员工因私请假。

1)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事假期间不享有工资。

第10条【婚假】即员工因结婚请假。

1)享受3天婚假(含节假日、休息日);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节假日、休息日)。2)婚假期间享有全薪。

3)婚假须持结婚证书,从结婚登记日期起一年之内不超过两次休完。

第11条【产假】即女员工因为生育或终止妊娠而给予的假期。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至135天;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2)产假期间享有基本工资。

3)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区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4)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享有产假假期,但假期期间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5)关于产假的其它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执行。

第12条【孕期休息/哺乳假】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享有的休假;或者在哺乳期内,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哺乳而给予的假期。

1)每天1小时。哺乳假休至婴儿年满一周岁。

2)孕期休息、哺乳期间享有全薪。

第13条【陪产假】即因配偶生育而给男员工的假期。

1)享有7天陪产假(含节假日、休息日)。

2)陪产假期间享有全薪。

3)陪产假须持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第14条【丧假】因亲属(含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而给的假期。

1)享有3天丧假,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不超过2天的路程假。

2)丧假期间享有全薪。

3)丧假需持相关证明。

第15条【年休假】即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而享有的假期。

1)根据员工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16条【法定节假日】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而给予的假期。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执行。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遵循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国家另有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8)妇女节,放假半天(3月8日);妇女节假日仅限女员工享有,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此节假日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或参加节日活动不视为加班,不享有加班工资或调休待遇。

第17条【特批假】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18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审批流程结束后方可生效。

2)员工需要延长假期,需提前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提前请假,应在公司开始上班前电话通知直属上级及人力资源部,并在假期结束后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19条【请假审批权限】

1)2个工作日以内的,需提前半天申请;2个工作日及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5个工作日及以上,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2)普通员工请假的,由部门经理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超过1天的或无部门经理的,由执行副总、董事长助理审批方可),;经理级以上员工请假的,由执行副总及董事长助理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20条【说明】

1)本制度涉及内容如遇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则以国家、地方规定为准。

2)公司所辖各业务单元可根据各自的经营模式适当进行调整,并另行发文公告,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3)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4)本制度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附表:《假期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

《未打卡登记表》

以上制度可否予以实施,请领导批示。

请示人:

领导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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