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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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机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不仅可以强化侵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创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受到保密措施保护的资产。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明示或者暗示获取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的,或者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

禁止获取、利用、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媒介、工具或者方法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认定并可以计算折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权人享有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权,除非其他人依法取得专有权,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主要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违约行为的判定等方面。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在美国的消费者市场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美国推出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商家的恶意违法行为,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受到了侵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惩罚那些恶意违法的商家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一件案件中,除了要求被告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求其对于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通常包括赔偿金的增加、精神损失赔偿等。

针对惩罚性赔偿,美国的法律界定明确,被告方的行为必须是惡意的、恶劣的、危害性的或者极其认为的行为造成的,才有赔偿的可能。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惩罚性赔偿条款在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中得到授权,从而促进了针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些司法实践案例证明,惩罚性赔偿可以被诉讼人申请,还可以在法审流程中自动调整,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效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广泛的使用。

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了商家对于商品和服务品质负有的责任。

通过对于一些恶意违法的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使得商家在未来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更加细心周到,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权益。

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也浮现了一些副作用,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不适合用于“防守性”的诉讼。

防守性诉讼指的是商家在意外或者不幸事件发生后的行为,例如为宽恕的问题做出了补救行动。

而这些补救行动,通常会导致一方面陷入赔偿困境,同时也会招来消费者的起诉和罚款。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的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但是在实践中,滥用有时还是会被发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评价与展望总的来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多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些法院意识 到在这些潜在的合 同诉讼 中, 以用 可
经得到了美国法院的广泛认 同。 目前 , 至少有 2 4个 州的法院明确认定在保险合 同中可 以对保险人适用 惩罚性赔偿 责任。这些州包括 : 阿拉巴马州 、 阿拉斯
侵权之诉来代替违约诉讼请求。与此同时 , 许多法 院认为 , 合同是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的契约 , 任何一
美 国保 险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研 究
孙 宏 涛
( 东政 法大 学 经济 法学院 , 海 2 12 ) 华 上 0 6 0
摘 要 :0世 纪 6 2 0年代 , 国法院将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保 险纠纷的处理之 中。针对保 险人违反诚 实信 用和公平 美 交 易义务的不法行为 , 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以此 防止类似行 为 的再 次发 生。这一做 法体 现 了优 先保护被 保 险人 的立法精神 , 值得 我 国保险立法借鉴 。 关键词 : 险业; 保 保险纠纷 ; 惩罚性赔偿 ; 败德行 为 ; 第一人保 险; 第三人保 险 中图分 类号 :80 3 F 4 .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 号 : 0 8— 7 6 20 ) 1— 0 7— 4 10 7 9 (0 9 O 0 9 0
保险人只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是 由于违约责 但
任 的赔 偿 范 围有 限 , 以 , 常情 况 下 , 保 险人 无 所 通 被 法获得 充分 的补偿 和 救济 。在 过 去几 十 年 的审 判实 践 中 , 国法 院不 断 寻 找 绕 过上 述 传 统 理 论 限制 的 美 路 径 和方法 , 并最 终 找到一 个 突破 口 , 即将 保 险人 基 于恶意或 重 大过失 违反 合 同义 务 的行为 认 定 为一 种 独 立 的侵 权行 为 , 要 求其 承担 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并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该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中对被告进行经济惩罚,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意识。

然而,这一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它的实施是否公平,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效果如何,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目标。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对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为造成损害的人,并作为一种警告,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发生。

其理论基础是,在面对恶意行为、疏忽行为或违反法律行为时,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以反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这种惩罚性赔偿可以激励被告和其他人改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义法律观念。

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判决金额的确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准则。

这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难对被告和原告提供一种公平的预期。

另外,惩罚性赔偿金额往往过高,可能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这可能导致对被告的经济压力过大,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破产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达到警示的效果也值得商榷。

有些人认为,它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争端和法律纠纷,而不是真正预防潜在的违法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例表明,惩罚性赔偿确实起到了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行、做出恶意行为或严重疏忽的被告,法庭判决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会让其他人害怕并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者。

此外,高额赔偿也可以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损失。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案例显示,惩罚性赔偿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判决结果不确定或过高,法庭的决定可能被视为主观、不公正的。

此外,对于那些有实力的被告来说,高额的赔偿可能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而只是一种经济负担。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应该加强对判决金额的明确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解读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侵权与赔偿

解读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侵权与赔偿

解读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侵权与赔偿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措施。

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各个州的法律共同构成,以确保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本文将对美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保护侵权与赔偿的机制。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由企业拥有、应该保密的商业信息,其具备独立性、秘密性、经济价值性以及经过合理保护的特点。

商业秘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方案、客户列表、技术设计、生产流程、市场策略等。

这些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一旦泄露或被侵权,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美国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不动产权利,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商业秘密的使用、获得、披露和发布等一系列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要认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首先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其被合法地保护。

法院通常会评估以下要素来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受到了侵权:1. 商业秘密的独立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由企业独具创造性或是根据特定环境和市场需求而形成的,而非公共领域已有的信息。

2.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保密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被揭示给有关人员,企业内部以及与企业有特定关系的人员。

3. 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其泄露或被侵权将给企业带来损失。

当这些要素被满足且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侵权,企业享有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法保护权益的救济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临时禁令: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侵权,法院可以发布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以保护商业秘密不再受到损害。

2. 赔偿损失:如果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权给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并赋予未来潜在损失的计算机制。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

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第16卷,总第95期)XINGZHENG LUNTAN 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运用非常频繁。

我国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尚未移植该制度,因此,本文拟从学理、立法以及晚近典型判例的角度,剖析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寻求借鉴和启示。

一、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1]。

从功能上分析,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尽管两者都根源于普通法,但两者却在各自的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一般而言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唯一目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利润。

因此,如果法院判给补偿性赔偿,将使受害人处在如果被告没有从事不正当行为其原本可以达到的位置上。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遏制以及法律的实施。

换言之,法院判给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惩罚侵权行为者的可恶的或无耻的行为并阻止其以及与其相似的人在将来从事相似的行为[2]。

由上可见,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补偿而在于惩罚。

正因为如此,有些美国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与刑罚相同的功能”[3]。

还有学者指出,由于惩罚和遏制功能传统上被认为具有刑罚的属性,因而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被描述为具有“准刑事的”特征[4]。

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1)主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或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美国法院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常常会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有意识的不考虑或深思熟虑且明知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地造成损害或对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的动机存在恶意。

“恶意”首先是指具有故意,同时也表明被告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可见单纯的过失行为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

第三,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最后,如果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则有可能被判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上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上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上董春华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

随着严格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由于惩罚性赔偿判决数额之高以及它在个别产品领域出现的频率之高,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

另外,人们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产品责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惩罚性赔偿,并试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改革。

从美国司法实践看,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不失为各个国家可以借鉴的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一般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有学者称其为惩戒性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它“是由于被告特别严重恶化的不法行为,除了补偿性和名义性赔偿之外的判决数额”。

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惩罚和威慑一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和恶意的行为。

也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公司的以惩罚公司、威慑以后的不法行为的一种“罚金”,而不影响公司继续从事商业的能力。

这实际上是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美国司法系统也提供了金钱裁决的两种类型: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

补偿性裁决是给原告以补偿,它们企图“救济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原告的具体损失”。

相比之下,惩罚性赔偿还包括惩罚被告违法行为并威慑其不再发生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还包括教育、惩罚、实施法律、赔偿原告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惩罚之外的赔偿。

因此,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而产生的,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惩罚性赔偿也有补偿的作用。

而美国德克萨斯州立法机关明确禁止将补偿性作为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因素。

德克萨斯最高法院也特别说明,惩罚为非补偿性赔偿提供了惟一的正当理由。

然而,在德克萨斯州的司法系统中却有一系列有趣的案例来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功能。

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它不仅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予额外的经济惩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详细探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古代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制度。

然而,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这种原始的复仇方式逐渐被更为文明、理性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2. 现代发展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随后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用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 国内外应用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

当加害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2. 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尤其是商业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重要适用价值。

当加害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 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侵权和欺诈行为外,对于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价值1. 弥补损失与惩罚不法行为人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同时,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起到惩戒和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2.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它不仅关注个体的权益保护,还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商业 秘 密 所 有 人无 需 履 行部 分 长期 的 司法 实践 ,累积 了比较 丰 富 的商业 秘密 侵 权审 判 经 的其 他 特 殊 或相 应 的损 失一 1 验 ,对商 业 秘密 侵权 赔 偿 责任 的认 定 以及 赔偿 数 额 的计 算 合 同义 务而 节 省 的成 本 。l其 中所 谓 的 特殊 损 失 ,必 须是 2 等方 面都 形 成 了 比较具 体 的方法 。这 些对 于我 国商业 秘 密 违约 方可 以合理 预见 的 。L
作者简介 :黄 武 ̄(9 8 , , 16 一) 男 汉族 , 江西上饶人 ,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博 士后研 究人 员 华东政 法大学知识 产权 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究方向 研
为知 识 产权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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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 ya dL w \ i l N 0 0 ce c e h oo n a / o5 2 g o8 l 7
存 在一 定差异 。一 般 而言 ,原告 负 有证 明损 害确 定存 在 的 告产 品销售 价格 降低而 给原告 造成 的损失 。 义 务 。所谓损 害 的确 定性 ,只要 求证 明损 害事 实 具有 合理 当然 ,被 告 “ 用 ”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是 很 难 有 直 接 使 确 定性 ( esnbe e a t) R ao a l C r i y  ̄可 ,并 不要 求 达到 绝对 的 证据 来证 实 的 ,因为被 告都 会尽 量 隐藏 可能侵 犯 商业秘 密 tn

损 害 赔 偿 ( ma e) Da g s
包 括 违约 给 原告 造成 的 损 害 ,以及 合 同订 立 时可 以合理 预 商 业 秘 密 所 有 人 既 可 以侵 权 法 为 依 据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见 的违 约将 造成 的特 殊或 相应 的损 害 。 的诉 求 ,也 可 以合 同法 为依 据 提 出诉 求 。美 国 1 3 年 侵 99 以侵 权 责 任 或违 约 责 任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尽 管 存 在 理

关于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

关于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

关于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环保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一直是世界领先的国家之一。

然而,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并不完美,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有着很大的需求。

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

首先,简述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侵权人提出一定的诉讼要求,要求其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惩罚性为主要目的,以惩罚侵权者,以达到威慑行为的目的。

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被广泛地支持和批评。

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使环境保护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批评者则认为,这种赔偿机制过于任意,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和失去公平的判决。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实际上,在美国环保法律中,惩罚性赔偿被广泛应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裁判中。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01年,阿拉巴马州对美国能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9.8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和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尽管该案件最终结果并没有在惩罚性赔偿方面获得胜利,但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此案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仍然存在争议。

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偿机制,使侵害环境的行为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和罚款。

这可以减少类似的污染行为,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然而,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可能威胁到额外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的财政风险,从而逆转商业趋势。

此外,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滥诉和滥权问题,导致法律系统的滞怠和滥用。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惩罚性赔偿的前景和展望。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在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中难以适应的赔偿机制。

随着环保法律的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变得更加谨慎,更加合理。

但环保法律合规成本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造成重要的影响并且可能带来进一步的争议。

综上所述,环保法律体系的引入和调整对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美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作者:周梦远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8期周梦远(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美国自18世纪接受英国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开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得到运用。

20世纪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越来越广泛地被用于产品责任的案件中。

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美国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已经日趋完善和成熟,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美国;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中图分类号:D971.2;D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106-04一、惩罚性赔偿及其在产品责任案件的实践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个案件是1784年的Genayv.Norris案[1]。

在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2]。

这些案件所共通的特点就是被告行为的恶意性,并且被告的这些行为都侵犯了被害人的尊严。

到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3]。

到现在,美国除了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尔和华盛顿州3个州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外,其他47个州基本上准许惩罚性赔偿制度[4]。

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

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补偿性的赔偿难以对其为追逐赢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遂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同时赔偿的数额也不断提高[5]。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院开始将惩罚性赔偿用于产品责任案件。

在产品责任领域,较早对被告施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是1852年的Fleetv.Hollenkamp案[6]和1937年的Oilv.Gunn案[7]。

欧美惩罚性赔偿原则

欧美惩罚性赔偿原则

欧美惩罚性赔偿原则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

美国的法律不仅对商业泄密有着全面具体的规定,涵盖了商业泄密的大多数情况,而且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屡见不鲜。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明确规定,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实际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在第45节评论中也指出,在普通法商业秘密侵占之诉中胜诉的原告,可根据侵占之诉中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原则,取得惩罚性赔偿。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恶意的(故意和恶意指的是,受怨恨或敌意驱使而实施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害仍然无视他人权利的行为),则可获得实际赔偿之外不超过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例如,审理Superior Flux & Mfg. Co. v H&S Industries,Inc.一案的法院在支持100美元实际算还赔偿的同时支持了9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制定于1909年并经1932年修改的《联邦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德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而且是当今世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史上一部极具影响力的法典。

《联邦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属下列情形的,应负刑事责任:一是在职员工为竞争目的,泄漏他人商业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罚金;二是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比照前款加重处罚;三是盗用模具罪,即对因业务往来而将他人托付之模型、图纸、配方等,无故泄漏给他人,或自己使用的;或因业务往来而受托持有他人模具或技术文件,特别是设计图纸、模型、模板、样品样机、处方等,为竞争目的而自己使用或交付他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罚金。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随着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形象,因此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应用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一、案例一:Monsanto Sued for Infringing Soybean Technology2019年,巴西一个小型种子公司与Monsanto(孟山都)打了一场持续了超过十年的官司。

该官司的起因是Monsanto在巴西侵犯了该公司的大豆技术。

最终,法院判决Monsanto支付2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商业秘密是具有苛刻保密要求的高度机密信息,商业秘密遭受侵权可能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律手段可以加大对侵权者的威慑力度,有效保护原告的利益。

二、案例二:Uber Paying $148 Million Over Data BreachCover-up2016年,Uber遭遇黑客攻击,导致5700万用户、60万司机和6000万用户名和电话号码被窃取。

然而,Uber并没有公布此事,而是支付了100万美元的赎金来保持安静。

直到2017年,这一信息才被公布,并且要求追究Uber的责任。

2018年,Uber就此事支付了1.4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域中,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或未能公开披露侵权事实可能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

三、案例三:Newport Sues Three Former Executives for Violating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s美国烟草公司Newport于2019年起诉其前三名高管,指控其窃取商业机密并将其透露给Newport的竞争对手。

令人震惊的是,这几位高管并没有被开除,而是收到了1亿美元的报酬,超出了他们之前的薪资总和。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商业秘密是企业最宝贵的财产之一,它的严密保护不仅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还能有效防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商业秘密被恶意侵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采取了惩罚性赔偿的处理方式。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针对侵权主体蓄意违法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对其进行惩罚,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也是为了纠正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正日益受到重视。

以下将结合三个案例,分析商业秘密侵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某公司恶意抄袭竞争企业的产品设计图,致使对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判决其向被侵权企业赔偿300万元,并加倍赔偿,总计600万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恶意盗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制裁。

案例二:某公司的员工因不当操作泄露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导致公司在同行领域的优势地位得到了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该员工及其所在公司向被侵权企业赔偿1000万元,并加倍赔偿,总计2000万元。

法院认为,该员工在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未尽到保密义务,导致公司商业秘密遭受泄露,应当赔偿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其与合作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泄露了对方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被侵权企业500万元,并加倍赔偿,总计1000万元。

同时,法院还责令其删除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并立即停止传播。

法院认为,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侵犯保密协议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制裁。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可以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制裁,起到威慑作用,还可以让被侵权企业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赔偿,并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在加强内部保密管理的同时,也需要时刻关注外部侵权行为,制定适合的应对方案,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英美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3篇)

英美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3篇)

第1篇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一种旨在惩罚违法行为并阻止类似行为的法律赔偿。

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公众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本文将探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判定标准和法律实践。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1. 美国法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受州法规定,联邦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以下是美国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规定:- 联邦法:《民事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908条规定,当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欺诈性、恶意或极端鲁莽时,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 州法:各州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些州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欺诈性、恶意或极端鲁莽,而另一些州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2. 英国法在英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

以下是英国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规定:- 《侵权法改革法案》(Reform of the Law of Damages Act 1996):该法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欺诈性、恶意或极端鲁莽。

- 《民事司法法》(Civil Justice Act 1998):该法案对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进行了限制,规定惩罚性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2倍。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欺诈行为:当被告故意误导原告,使其遭受损失时,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2. 恶意行为:当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原告,但仍故意为之时,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3. 极端鲁莽行为:当被告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潜在损害时,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4. 产品责任:当被告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原告严重伤害时,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5. 环境侵权:当被告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损害时,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判定标准1. 美国法在美国,法院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被告的违法行为:法院会考虑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恶意或极端鲁莽。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研究在商业领域,保护商业机密和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利益和生存至关重要,因此在其被侵犯或泄露时,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

这时惩罚性赔偿便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

下面将就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适用进行研究,从案例中探讨其适用性和效果。

首先,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况。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机密、技术数据、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当这些信息被泄露或侵犯时,企业的竞争优势将被损害。

因此,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侵权者心存敬畏,从而减少商业秘密侵权的频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效果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例如,2015年,英国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被竞争对手窃取,该公司遂向法院要求赔偿金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败诉企业赔偿金300万英镑,并加上100万英镑的惩罚性赔偿。

在此案中,惩罚性赔偿起到了强制性的作用,使得行为者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改变了其行为。

再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例如,2018年美国一家公司向法院起诉其前员工泄露了关于该公司的一些重要信息,法院最终判决要求侵权者支付80万美元的赔偿金,并且加上惩罚性赔偿为该公司的经济利益损失的三倍。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侵权者是公司的前员工,但侵权行为依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惩罚性赔偿也被成功应用。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应用可以起到威慑效果,以此来减少商业秘密的侵权频率。

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效果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并且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

虽然惩罚性赔偿在不同领域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和限制,但是其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此外,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的适用也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者的行为动机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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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第16卷,总第95期)XINGZHENG LUNTAN 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运用非常频繁。

我国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尚未移植该制度,因此,本文拟从学理、立法以及晚近典型判例的角度,剖析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寻求借鉴和启示。

一、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1]。

从功能上分析,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尽管两者都根源于普通法,但两者却在各自的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一般而言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唯一目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利润。

因此,如果法院判给补偿性赔偿,将使受害人处在如果被告没有从事不正当行为其原本可以达到的位置上。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遏制以及法律的实施。

换言之,法院判给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惩罚侵权行为者的可恶的或无耻的行为并阻止其以及与其相似的人在将来从事相似的行为[2]。

由上可见,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补偿而在于惩罚。

正因为如此,有些美国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与刑罚相同的功能”[3]。

还有学者指出,由于惩罚和遏制功能传统上被认为具有刑罚的属性,因而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被描述为具有“准刑事的”特征[4]。

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1)主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或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美国法院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常常会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有意识的不考虑或深思熟虑且明知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地造成损害或对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的动机存在恶意。

“恶意”首先是指具有故意,同时也表明被告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可见单纯的过失行为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

第三,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最后,如果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则有可能被判惩罚性赔偿。

(2)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责难性。

这些行为一般超过了社会的容忍程度,因而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制裁行为人,以此遏制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

(3)造成损害后果。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向法庭证明发生了实际的损害,而且损害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1]。

当然,在特定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除考虑上述要件外,还须与个案的具体案情相结合。

美国各级法院以及各州法院之间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一致。

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问题上,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用的标准不尽一致。

有些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与补偿性赔偿金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有些法律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限额;有些州甚至对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金进行一些限制,如将部分赔偿金交给州政府等[1]。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刘琼瑶,祝磊(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长沙410003)摘要: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准刑事的特征。

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演进,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尽管各州之间在这些适用条件与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大体上相似。

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相关立法中应积极移植,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还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弥补了其他法律救济的不足。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商业秘密中图分类号:D97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460X (2009)05-0094-03收稿日期:2009-04-16作者简介:刘琼瑶(1974-),女,湖南浏阳人,讲师,国际法学硕士,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研究;祝磊(1970-),男,湖南常德人,教授,国际法学博士,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研究。

他山之石94ADMINISTRATIVE TRIBUNE Vol 16.No 5.2009(Serial No 95)行政论坛具体审判中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

在著名的Pacific M utual Life Insurance Co.v.Haslip 案①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应该考虑下列因素:(1)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或实际发生的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2)被告行为之非难程度、持续期间,被告是否知悉或隐藏不法行为以及过去相同行为是否存在以及频率;(3)被告不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是否应去除该项利益及是否应使被告承担损害;(4)被告的财务状况;(5)所有诉讼的成本;(6)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受刑事处罚时,应减轻赔偿;(7)若被告因该不法行为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惩罚性赔偿金应减低。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已经成为侵权法中最具争议和最重要的运用,并从普通法拓展到诸如环境保护以及雇佣歧视等立法之中。

不仅在全美50个州中有47个州允许适用,而且超过60部联邦立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争议并未因其发展演变而停息。

惩罚性判决的赞成论者基思·赫尔顿认为,“最佳遏制”的经济原理是寻求在刑法理论与侵权法理论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

依据最佳遏制原理的解释,惩罚性赔偿通过迫使行为人将潜在伤害行为的成本内在化,因而确保行为人只从事那些经济上有效率的行为[5]。

批评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可预测性”、“任意性”,甚至“有失控的危险”[6]。

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争论不断,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责任以及雇佣歧视领域得到美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一致认可。

二、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运用在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屡见不鲜。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明确规定,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实际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②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在第45节评论中也指出,在普通法商业秘密侵占之诉中胜诉的原告,可根据侵占之诉中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原则,取得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遏制和惩罚恶劣行为,所以要求证明预谋和故意的一般证据。

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恶意的,则可获得实际赔偿之外不超过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各州之间对商业秘密诉讼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分歧,大部分州的商业秘密成文立法与《统一商业秘密法》保持一致,赞成在补偿性赔偿之外可以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补偿性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少部分州的立法则并未规定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

前者以马里兰州、阿拉巴马州等为代表,在商业秘密立法中规定如果被告存在“故意和恶意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以判给不超过实际赔偿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④后者以密歇根州、内布拉斯加州等为代表,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仅仅规定原告可以获得因被告侵占商业秘密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得的不当得利。

⑤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1990年的Salsbury Labs ,Inc.v.M erieux Labs.,Inc.案⑥中指出,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的不正当行为、恶意、欺诈、不道德或者压制或者完全的漠视,以至于产生这样一种假定,即行为人故意对结果漠不关心”,则法院可以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前提条件的理解不尽相同,例如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在Preston v.M urty 一案中认为,所谓的“恶意”是指:“(1)是指行为人侵占他人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具有仇恨、恶意或报复情绪的特征,或者(2)行为人从事行为时有意识地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并具有产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

”而U.S.Sporting Products ,Inc.v.Johnny Stewart Game Calls ,Inc.案⑦中法院则认为,为了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恶意”,即“实际的恶意”和“默示的恶意”。

所谓“实际的恶意”是指侵占者主观上具有“邪恶的或带有敌意的动机或者蓄意损害他人”;而“默示的恶意”是指侵占者没有正当借口的情形下“有意地、蓄意地、故意地”侵占他人商业秘密。

法院①见Pacific M utual Life Insurance Co.v.Haslip,499U.S.1;111S.Ct.1032;113L.Ed.2d 1;1991U.S.LEXIS 1306;59U.S.L.W.4157;18M edia L.Rep.1753.②见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3(b).③见Restatement of Unfair Competition (1995)§45cmt (i).④见M w Code Ann.§11-1203(d )(Supp.1989);Ala.Code §8-27-4(1993);Colo.Rev.Stat.Ann.§7-74-104(1999);Idaho Code §48-803(1997).⑤见Ark.Stat.Ann.§4-75-606(2001);M ws.§445.1904(Supp.2001);M iss.Code Ann.§75-26-7(1999);Neb.Rev.Stat.§87-504(1999).⑥见Salsbury Labs.,Inc.v.M erieux Labs.,Inc.,Donald G.Hildebrand,Jack R.Berg,908F.2d 706;1990U.S.App.LEXIS 12224;15U.S.P.Q.2D (BNA )1489.⑦见U.S.Sporting Products,Inc.v.Johnny Stewart Game Calls,Inc.,865S.W.2d 214;1993Tex.App.LEXIS 2675.他山之石95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第16卷,总第95期)XINGZHENG LUNTAN 进一步指出,在商业秘密侵占诉讼中评估惩戒性赔偿时,与“实际的恶意”相比,“默示的恶意”更适合于作为评估惩戒性赔偿的标准。

显然,U.S.Sporting Products 案的判决降低了法院作出惩罚性判决的门槛。

可见不同的法院对判断行为人主观状态标准的理解并不一致。

尽管美国法院对于商业秘密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远未得到统一,甚至少数州的商业秘密立法在是否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保持沉默,但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这表明其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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