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重点汇总——相关法
4.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 134 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侵权之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 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未定义书签。
2.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 143 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第 144 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第 145 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 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 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 面认定。
2020专利代理师《相关法》考场速递
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备考资料2020专利代理师考试考场速递《相关法》一、《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1、民法的调整范围:平等主体(区别于公民与行政机关)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年;四年或意外不明二年;宣告失踪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诉讼时效:三年;二十年;有特殊规定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提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法代死亡等原因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十六、八;自然人出生死亡止;法人成立终止止;5、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民事行为无效,自始无效);效力待定(虚假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附期限附条件;6、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其他情形;(注意:这里是《民事总则》规定)7、民事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注意: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例:监护人责任、安全保障责任、饲养人责任、所有人责任、施工方责任、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责任、雇主责任等;8、民事权利:无因管理(无法律上原因,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予以补偿);二、《合同法》(按照你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一般不会错。
切记别钻牛角尖。
)1、合同法范围:婚姻、监护、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注意:不适用合同法)2、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如修改价款),为新要约;没有明确数量、价款等必备要件的为要约邀请;撤回要约应当在到达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应当在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3、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提请注意并说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有效);合同解释通常不利于合同提供方;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5、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可适用违约金或(注意是或)定金条款;(注意:谁是合同相对方,谁违约谁承当责任);6、技术合同:(注意:技术开发合同也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当事人自治原则、过错责任、约定先行、保密义务);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开发人,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和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的,需全体同意才可申请专利;7、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你先做我才做、咱俩同时做、你做的不好我不想做了,停止吧);8、代位权:债权人自己名义提起;条件:合法已届期、怠于行使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三、《民事诉讼法》1、回避:审判人员可自行回避,也可因申请回避: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收受财物等影响公正审理的;适用于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2、管辖:中院管辖:重大(专利)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财产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落不明、强制措施、被监禁;先立案先管辖,后立案只能移送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3、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有正式劳动合同);和解、上诉反诉需特别授权;4、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应提供原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材料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公开,涉密涉私不公开;灭失、难以取得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5、保全:诉前、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应当提供担保,申请错误赔偿;诉中财产、行为保全,责令担保,情况紧急四十八时裁定,立即执行,三十日不起诉,解除保全;6、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裁定可上诉;中止诉讼,诉讼有人替代,还可继续;终结诉讼,死了的没人替代,不可继续;7、审判监督: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提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上抗下,同级抗;同级抗,向上抗);四、《行政复议法》1、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及时、便民;书面审查;2、被申请人:下级经上级批准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区别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可作复议机关>、街道办;)、内设机构(西瓜办)、其他组织,看是否授权,未授权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授权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授权不授权二者复议机关不同,注意区分);3、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特例:垂直领导(海关、金融、外汇、税务、国安)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以下垂直领导(自然资源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不复议,只做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机关记忆方法:一般都是两,五个垂直就一个,省级政府自己议,国务院来作最终裁;4、复议前置:对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需先复议,然后后诉讼;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诉讼;(特殊啊,特殊)5、行政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和补偿纠纷;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6、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维持(没问题)、责令履行(行政机关来履行)、撤销(错了)、变更(部分错了)、确认违法(没法变更,只能确认违法了)、责令重新作出(错了,重作);7、受案范围:注意两个(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迷惑你,行政复议仅是民与官之间发生的民告官行为);五、《行政诉讼法》1、受案范围:否定式列举(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政府鼓励大家种西瓜>)、行政终局行为;等2、管辖:中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原则(原告就被告);特别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管辖,原告加被告;都有管辖权的,最先立案的法院来管辖;3、被告:口诀:(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选择告<告原机关或复议机关都行>);漏加转(遗漏被告,征得原告同意,添加被告;不同意的,转列为第三人),错变驳(错列被告,要求原告改,不改的驳回起诉);复议维持,漏加列(复议维持共同告,遗漏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为被告);4、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与到原被告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2020/1/14
1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一、A.5, A.25, 或A.9 二、A.2(2),A.20(1),A.22,A.26(3,4,5), A.31(1),或R.20(2) 三、Art.33或R.43(1)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2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一)
优先权日(98.11.1) 申请日(99.11.1)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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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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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 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14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7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因: 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 涉及国家利益和民生 (是否作用于活体?)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8
代理实务重要法条(二)
一、充分、必要条件---A22.2,A9
1、新颖性(现有技术) 2、抵触申请 3、同样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151、一种防腐涂料用添加剂,其特征在于 包含石蜡。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塑料加工用的脱 模剂,其中包含石蜡。
新颖性?创造性?
2020/1/14
2011年代理人考前培训班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要法条
创造性? (替换)
案例2: 权利要求: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 填料和着色剂。 对比文件:
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活性组分化合物A和 填料。 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 创造性?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二)
多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和B组成。 现有技术: 一种涂料组合物,由A,B和C组成。
新颖性?创造性?
3、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a.开放式--含有A+B
权利要求 b. 封闭式--由A+B组成
现有技术:A+B+C a、新颖性× b、新颖性√
申请日前公开
申请日相同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 备创造能力;
•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 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 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一)
一篇对比文件的情形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与权利要求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 3、通过“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问
全文
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仅抵触申请适用)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抵触申请=现有技术?
申请1和申请2申请日相同
申请1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薄木板或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申请2的权利要求1:一种托盘,由托板 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 为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
新颖性?
同样的发明
甲申请日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020专利代理实务考点及答题模板
专利代理实务考点总结一、关于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情况(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颖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情况(2)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二者技术方案构成了实质的区别。
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新颖性的评判只能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
三、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因如下------四、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必背法条及各类模板专代实务的考试本视为难度比较大的一个科目,需要结合案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于没有工作经历的初学者来说尤其难,有一种无从下笔的困惑。
但其实单纯从考试拿分角度,通过还是有技巧的,就是对常用法条进行记忆,对常用模板进行记忆,考试时即使简单的套用,也会有相当的得分。
如下是个人整理的法条和各类模板,供学习参考。
一、必背法条1.F2-2 发明定义: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F2-3 实用新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F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4.F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F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为准。
6.F26-4权要不清楚、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7.F31-1权要件无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R17——说明书撰写要求:大标题:一、发明名称二、技术领域三、背景技术四实用新型内容五、附图说明六、具体实施方式。
二、各类模板:2.1新颖性模板(四同法,即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均相同):2.1.1无新颖性的评述模板(加粗为必须提到的话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原因如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1),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所属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 5、活性炭过滤网 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1)。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与答题模板
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要点第一部分、涉及法条及审查指南内容一、答复审查意见细则53条:驳回情形:(1)【基本不考】法5条(违法不授予专利权)、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2)【间接】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重点】法22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款)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重点】法26条:(公开充分、清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新颖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通过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的著录项中的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进行判断。
(2)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要点:单独对比原则,全文与权利要求书对比)创造性考察方式:(1)隐藏考察方式:分清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
(3)直接考察方式:陈述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要点:三步法)对比要点:权利要求书与权利要求书对比。
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4款)(5)【重点】法31条:(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代理人考试_实务笔记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专利代理师实务考试法条及答复模板(可打印版)
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
当分别作为两份申请提出。
二、撰写模板
1
条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
2
条款内容 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2
条款内容
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对比文件中也并未
公开xxx的材料的组分,因此权利要求2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
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
3
撰写模板
条第3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材料,因此权利要求3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
2
条款内容
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说明书中描述的实施方式可知,……。若没有
……,则……(无法实现技术方案)。因此,……是实现本实用新型技术
3
撰写模板
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包含……这个技术特征,不能构成完整
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二、撰写模板
《专利法实施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
4 细则》第20条
第2款
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
《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法律条文
序号 条款
内容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请以201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布的最新局令和公告为准,下述目录仅供参考:一、专利法律知识(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 国防专利条例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1.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3.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4.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5.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6.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7.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8.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9.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10.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1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12.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13.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14.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15.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16.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17.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8.《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19.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20.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1.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于2018年6月15号发文,自2018年8月1日实施)22.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3.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24.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25.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7.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8.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9.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30.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31.专利申请号标准32.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33.专利文献号标准34.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35.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36.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37.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启用事宜公告38.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三)相关国际专利条约1. 专利合作条约2.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3.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4.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5.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二、相关法律知识(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包含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管辖规定,于2018年3月发布,自2018年9月生效)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4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4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4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4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50.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51.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发文于2019年2月25日)(二)相关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相关法重点知识点总汇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注意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含义的区别,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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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 民法的调整对象(M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 的安全) 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 2. 民法的基本原则(M3/M4)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 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 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 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 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 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 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 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 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 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 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对权与绝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 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 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 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 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 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 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 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 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抗辩权是指权 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 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包括物、行为、
2020专利代理师《专利法》考场速递
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备考资料2020专利代理师考试考场速递《专利法》1.侵权诉讼中,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答辩期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中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可以不中止。
针对发明专利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不中止诉讼。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①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②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4.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5.首次发现的天然物质及其取得方法,均可被授予专利权。
6.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装置和方法均可以获得专利权。
7.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入公布准备。
在公布准备到公布期间提出撤销申请、撤销优先权日等,不影响申请的公布,但在公布后的公报中要公告信息变更的消息。
8.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应在此期间缴纳实质审查费。
9.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多次修改的(可以超范围,只是会提出审查意见),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10.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由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11.职务发明创造: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020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相关法考点冲刺
相关法冲刺200个知识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机关与参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的受理与授权、税务机关收缴税款、海关检查货物、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都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需要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与民事活动另外一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3、民事权利能力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①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效力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监护人(1)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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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涉及法条汇总
简要说明
→A指专利法,A22.2指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A22.2是简称,考试写全称
→R指专利法实施细则,R34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R34是简称,考试写全称
一、必背法条
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1 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65.1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R65.2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A20.1、A22、A23、A26.3、A26.4、A27.2、A33 或者 R20.2、R43.1 的规定,或者属于 A5、A25的规定,或者依照 A9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二、需熟悉的法条
R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R20.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R2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R22.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R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备注:撰写权利要求或找权利要求存在哪些问题的题目会用到以上5个法条
A2.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A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2.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5.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5.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A2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A25.1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A9.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A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R20.1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R21.3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R43.1依照 R42 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R51.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R51.3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R61.1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R69.1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A45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A59.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