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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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教育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但是,离全面普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各地在开展教育风险防范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搞好典型引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全面普及。

同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学习保险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完善服务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管理,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公共卫生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

(2)建立健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2)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开展。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组织管理1、成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等组成的应急处置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5、加强部门间协作,与公安、交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

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细则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检验培训成 果。
04
宣传普及
宣传内容
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相关法规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
宣传形式
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宣传频次
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宣传对象
全体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等。
提高意识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事故模拟等形式,提高员工 对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视程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7
• 总则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
•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与考核 • 安全技术防范培训与宣传 • 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 人,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开展安全技 术防范活动。
不适用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 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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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的目的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改进和提高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监控整改适用法律条文

监控整改适用法律条文

监控整改适用法律条文关于安防监控的法律法规有: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该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该规范共10章,本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功能、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该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及周边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验收安全技术防范用电视监控系统的基本依据。

该标准适用于以安防监控为目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其他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仅适用于模拟系统或部分采用数字技术的模拟系统。

3、《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0636-2018)》该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对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深度与互联广度进行扩展并加以规范;增加系统安全的功能与性能要求;增加换乘站综合监控系统涉及原则及验收标准;增加综合监控系统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调度指挥中心系统接口及由此产生的技术内容;增加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安装试试与验收内容。

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2017)》该标准规定了公共安全领域视频监控联网视频信息以及控制信令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包括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系统的互联结构、证书和密匙要求、基本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技术要求。

适用于公共安全领域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方案设计、系统检测、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研发与检测。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9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9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3〕9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下列十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9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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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保护社会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页,共22页《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管理、群众参予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正数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安全技术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河南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河南建设的若干意见

平安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民心工程,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程。

当前,我省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期,迫切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四个河南”的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平安河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大平安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基本目标,以推进法治、德治为基本途径,以夯实基层、基础为基本保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急则治标、缓则治本、标本兼治、永续发展,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平安河南建设,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工作目标。

完善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有效控制严重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力争不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案事件、极端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案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平安建设综合绩效位居全国前列,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持续巩固。

二、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3.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深入开展反颠覆、反渗透、反分裂斗争。

加大防范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力度。

依法打击和坚决遏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打防结合、专群结合,深入开展社会治安打防管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因地制宜开展打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暴力犯罪、盗抢犯罪、毒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好地控发案。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深化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严防重特大案事件发生。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1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4年6月3日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5年5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24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坚持人民至上;(四)坚持依法行政;(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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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省公安厅科技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是本省辖市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技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技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审查;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普及。

(四)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

负责省外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从业单位入豫备案。

(五)负责组织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工作规划的审核工作、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的论证工作,并指导竣工验收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指导本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论证,并指导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七)指导本省辖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市、区)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技防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防产品第八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

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之外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发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

取得《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批准书》编号。

第十条申请《批准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二)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省公安厅技防办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检验抽样单》;(三)生产企业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以下申办材料:(一)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提交申办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

第十三条《批准书》的批准程序:(一)受理: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办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材料审查是指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

实地考核是指实地考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批准: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核发《批准书》。

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办材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至4月份进行年审,持证时间不满半年的不需年审。

申请年审的企业,应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

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省公安厅技防办于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工作。

年审合格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年审不合格,其《批准书》无效。

持有《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三)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无效的;(四)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审的,须书面向省公安厅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审手续。

遗失《批准书》的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批准书》企业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记录查询)、变更后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和电子文档,原受理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实,向省公安厅技防办上报审核意见。

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

第十六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认证证书、标志、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

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技防系统第十八条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系统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一)省、市、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中央新闻单位的派驻机构;各类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台、传输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台);(二)本省范围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火车站,各类港口,市、县(市)政府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客运汽车站;(三)从事航天、飞机、船舶、导弹、雷达、指挥自动化等国防科技研究的研制或军工生产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类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从事军需、供给等一般军工产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四)省、省辖市、县(市、区)电信、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公司,省、省辖市、县(市、区)邮政企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及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业务库、运钞车;(五)各类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省、省辖市、县(市、区)供电公司包括其下属电网调度中心、信息中心;各类水库、排灌站等水利设施单位,水厂、自来水公司;承担省辖市、县(市、区)热力供应的企业;省辖市、县(市、区)范围内设立的石油公司、油库、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在豫油气田及输油气管理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河南省煤气集团公司管道输气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六)中央直属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粮库;市属粮库或粮食加工企业;物资供应系统下属的各类储备库;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商贸企业;(七)高等院校、各类中小学校、职业技校、幼儿园;各类科研院所;卫生系统所属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各类文化单位的文化、体育场馆;(八)各类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重点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十二)网吧;(十三)星级宾馆(酒店)、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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