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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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省公安厅科技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是本省辖市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技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技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审查;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普及。

(四)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负责省外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从业单位入豫备案。

(五)负责组织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工作规划的审核工作、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的论证工作,并指导竣工验收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论证,并指导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七)指导本省辖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市、区)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技防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防产品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

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之外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发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取得《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批准书》编号。

第十条申请《批准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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