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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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帮信”犯罪的构罪标准、证据标准、明知认定等实务疑难问题全梳理

“两卡”“帮信”犯罪的构罪标准、证据标准、明知认定等实务疑难问题全梳理

“两卡”“帮信”犯罪的构罪标准、证据标准、明知认定等实务疑难问题全梳理“两卡”犯罪是指⾮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所谓“两卡”是指⼿机卡、银⾏卡,其中,银⾏卡既包括个⼈银⾏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银⾏⽀付机构账户,即⼤众常⽤的微信、⽀付宝等第三⽅⽀付。

涉及罪名:、妨害信⽤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本⽂主要就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问题进⾏整理,仅供参考。

【刑法条⽂】第⼆百⼋⼗七条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罪标准】《解释》第⼗⼆条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付结算⾦额⼆⼗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告等⽅式提供资⾦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曾因⾮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政处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犯罪也随之崛起,给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在此背景下,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成为了一项严重违法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等侵权行为。

而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特指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指导等帮助,促成或者实施网络犯罪。

这些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打击。

在我国,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被视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进行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最为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之一,而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进行黑客攻击的行为则属于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之规定,煽动、教唆他人犯罪,包括教唆他人进行黑客攻击,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处罚。

2.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行为网络诈骗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对他人进行非法侵害的犯罪行为。

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行为的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款之规定,提供侵入、维护、传输、计算机程序、工具等工具软件给他人从事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助他人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是网络犯罪的另一种形式,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非法侵害,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参与帮助他人传播病毒等恶意软件同样构成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3款之规定,提供侵入、维护、传输、计算机程序、工具等帮助他人从事恶意软件传播活动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9 〕 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是什么?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确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且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二、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月21日)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释:为三个以上实施网络犯罪人员提供帮助)(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释:如用自己的卡收钱,后转到其他账户,期间流水达成20万元以上)(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释: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释:从中受益1万元以上)(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释:在本次之前2年内曾有犯罪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中“明知”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月21日)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帮信罪教育片心得体会(3篇)

帮信罪教育片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

为了提高公众对帮信罪的认识,相关部门制作了帮信罪教育片,通过真实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对这一犯罪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以下是我观看帮信罪教育片后的心得体会。

一、帮信罪的定义及危害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这一罪名看似简单,实则危害巨大。

帮信罪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使得犯罪活动更加隐蔽、高效,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观看教育片后,我深刻认识到帮信罪的危害性。

首先,帮信罪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犯罪活动。

其次,帮信罪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最后,帮信罪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帮信罪的典型案例教育片中展示了多个帮信罪的典型案例,让我对这一犯罪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以下是我印象最深刻的几个案例:1.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通过虚假的购物信息,诱骗他人参与刷单,然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款,从而骗取他人钱财。

2. 网络赌博:犯罪分子通过搭建赌博网站,利用互联网技术,吸引大量网民参与赌博,从中牟取暴利。

3. 网络色情: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色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风气。

这些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帮信罪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表现。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预防帮信罪观看教育片后,我意识到预防帮信罪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预防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2.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网民要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安装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法、最⾼检⽂号:法释〔2019〕15号颁布⽇期:2019-10-21执⾏⽇期:2019-11-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1⽉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9年10⽉21⽇法释〔2019〕15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每日】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每日】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每日】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摘要】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迅速扩张。

实务中,围绕本罪立法定位、罪量要素和竞合问题的争议频发,应将本罪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的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罪名。

据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应以共犯相对从属说进行解释,第2款应以积量构罪说进行解释。

本罪主观故意只能是完全概括故意,片面、单方明知上游犯罪性质的,构成上游犯罪共犯。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实施了转账、刷脸等网络结转帮助行为的,无论是客观行为区分说还是既未遂区分说均有不足之处,应综合行为方式和证据查证情况具体认定。

【关键词】支付结算共犯正犯化概括故意【正文】近几年来,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数量陡增,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该罪已位列检察机关起诉罪名的第三大罪名[1]。

司法实务中,围绕本罪的罪量要素、主观明知和罪名竞合等问题产生诸多分歧,亟需理论和实务探讨。

一、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乱象梳理[基本案情]2021年4月,王某某明知“巅峰”APP 聚合支付平台为网络电信诈骗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仍缴纳3万元代理费成为该平台一级代理。

后王某某发展杨某某成为其下线,由杨某某成立跑分(接收钱款并按要求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工作室,通过网络招募出租个人银行账号的违法人员,并雇佣李某等5名业务员利用Skype软件,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跑分。

梁某以每小时20元的价格出租个人银行卡,非法获利500元。

案发后,经查,该跑分工作室共计支付结算571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金额217300元。

李某涉案的本人4张银行卡涉及流水11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金额4500元。

梁某银行卡流水70余万元,涉及电信诈骗金额2300元。

侦查机关认为全案人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杨某某、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梁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现如今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无限的便利,不过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当中一个非常常见的犯罪了,所以如果通过信息网络犯罪的话,是要被判处刑法的,不过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从属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帮助,那么这个罪名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该罪的定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罪名,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对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

第一是主体。

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

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

第二是主观方面。

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

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

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第四个是侵犯的客体。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制裁。

首先,对于网络侵犯个人信息、侵犯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敲诈等犯罪行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
和后果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量刑。

再次,对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量刑。

最后,对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
罪行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量刑。

综上所述,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
确规定,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制裁。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共同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

帮信罪的司法解释2019年10⽉21⽇,《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公布,⾃2019年11⽉1⽇起施⾏。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帮信罪”司法解释,对⽹络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1、将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正犯化。

2、将利⽤信息⽹络犯罪的预备⾏为正犯化。

3、将信息⽹络犯罪的帮助⾏为正犯化。

帮信罪,在司法实务运⽤中,存在⼀些认知上的误区。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新罪名,⼤多数⼈⽐较陌⽣,尤其是普通⽼百姓。

⽽⼤多数公检法司法⼈员对这个罪,包括罪名适⽤,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存在很⼤偏差。

⼀些司法⼈员习惯于惯性思维,偏重于将此罪⾏为认定为上游犯罪(重罪)的共犯,这既有传统刑法理论帮助犯为共犯从属理论的主流观点的深远,也有对信息⽹络空间犯罪新罪名的不习惯不适应。

因此,公安机关往往是以⾮法利⽤信息⽹络犯罪,或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案。

刑事拘留时也是以上述罪名拘留;随着诉讼的推进,⼀般情况下极易变更罪名,有的批准逮捕时就变更为重罪名,如诈骗罪;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变更罪名指控为重罪名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也可能变更为重罪名,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认定,处以更重的量刑。

笔者认为,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不能再依照传统的共犯从属理论原理来认定为上游犯罪的罪名。

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法利⽤信息⽹络罪正犯化,单独设定为独⽴罪名,那么可以理解,这类帮助⾏为将不再适⽤共犯从属性理论,此罪将和上游犯罪界限分清,使得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等信息⽹络犯罪这类帮助⾏为,具有独⽴适⽤罪名的空间。

不如此,帮助⾏为⼊罪还是按以往共犯从属性理论定罪,将使《刑法修正案九》,《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发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将从司法实务操作层⾯落空,违背了《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司法解释的制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收稿日期:2023⁃07⁃30项目基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JG⁃M202213)作者简介:王晓(1967—),男,浙江杭州人,硕士,教授阅韵陨:10.19722/ki.1008⁃7729.2023.01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王晓袁崔欣竹(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摘 要:“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

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

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明知;可能知道;知道可能;应当知道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29(2023)06⁃0050⁃09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设立以来,关于“明知”的判断一直争议不断。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对“明知”要件进行了具体阐释,列举相应情形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明知”的标准,且选择采用“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然而,在现有案例中,判决书中少有关于“明知”因何成立的具体论述,导致个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存在争议。

为了更加准确地适用本罪,发挥帮信罪在维护网络秩序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亟须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

两⾼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两⾼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发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条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书形式,责令⽹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等因素进⾏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第⼀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项、第⼆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千个以上⽤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些感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些感想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些感想《刑法》第⼆百⼋⼗七条之⼆【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最⾼法、最⾼检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出售、出租、出借银⾏卡或⽀付账户为犯罪分⼦利⽤信息⽹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可能以涉嫌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

若情节严重,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付结算⾦额2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由此可知帮信罪的最⾼刑期是三年,这个罪的量刑虽然⽐较轻,但是由于近两年国家对出租、出售、出借银⾏卡或⽀付账户的惩戒措施极为严厉,对个⼈影响⾮常深远。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度为史上最为严格的“断卡”⾏动,因此凡涉及“帮信罪”罪名的案件,嫌疑⼈⼀般很难取保出来,即使你有退赃及认罪认罚,取保的可能性也不⼤,只有极个别很轻微的能够取保出来,但是虽然国家近两年打击⼒度⽐较⼤,但是最后判决结果的刑期并不重,⼀般来说都是⼀年左右,甚⾄⼀年之内刑期的也不少。

在⽇偿⽣活中,我们要注意以下⼏点:⼀是妥善保管好⾃⼰的⾝份证、银⾏卡、⽹银U盾等账户存取⼯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信息,对于废弃不⽤的银⾏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银⾏卡、⾝份证和⽹银U盾等账户存取⼯具,以免造成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旦发现买卖银⾏卡的犯罪⾏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做好调查取证⼯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触犯我国刑法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审理时,要依据犯罪情节对犯罪分⼦进⾏处罚,如犯罪性质、对社会危害性等,那么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只有⼀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之⼆【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络犯罪的表现形式⽹络犯罪,是指⾏为⼈运⽤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攻击,破坏或利⽤⽹络进⾏其他犯罪的总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

常见的有以下⼏种:⼀是是通过⾮法⼿段,针对⽹络漏洞对⽹络进⾏技术⼊侵,侵⼊⽹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的的犯罪。

⼆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公⽤信息⽹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络为传播媒体在⽹上传播反动⾔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现代⽹络实施⾊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五是利⽤现代⽹络这⼀载体,实施侮辱、诽谤、恐吓与敲诈勒索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各种帮助,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只有⼀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帮信罪常见方式

帮信罪常见方式

帮信罪常见方式
摘要: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常见方式
3.如何预防和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正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场所、资金、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加密保护、技术培训、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帮信罪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

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方式包括:
1.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编程、病毒制作、系统漏洞利用等。

2.提供场所:例如为犯罪分子提供办公场所、服务器机房等。

3.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资助犯罪活动、收取犯罪所得等。

4.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加密保护等:这些技术服务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安全、高效的犯罪平台。

5.提供技术培训、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这些服务可以增加犯罪活动的影响力和收益。

预防和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个人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网络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企业和机构要提
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定期检查和更新系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政府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帮信罪等网络犯罪活动。

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

本文将从帮信罪的定义、法律适用难题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帮信罪的定义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1. 犯罪主体认定难题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主体认定存在一定难题。

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难以核实,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虚假身份实施犯罪,导致认定困难。

2. 犯罪行为定性难题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实际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导致定性困难。

3. 犯罪数额计算难题帮信罪的犯罪数额计算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

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以及犯罪所得、犯罪损失等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4. 犯罪情节认定难题帮信罪的犯罪情节认定较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难以评估;二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难以界定。

在实际案件中,犯罪情节的认定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5. 刑法适用难题刑法对于帮信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在实际案件中,部分帮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仅适用现有刑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四、应对策略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帮信罪法律适用难题,应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帮信罪入罪要件及证据标准的探析

帮信罪入罪要件及证据标准的探析

帮信罪入罪要件及证据标准的探析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② 吉林省洮南市 137100《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来,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数量最多刑事案件之一,尤其是打处“两卡”型帮信案,成为公安机关展示反电诈最主要的成果。

然而,笔者发现,虽然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数量虽然比较大,但最后被法院判处的案件却非常少。

究其原因是虽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对“两卡”型帮信罪的入罪要件理解不一致,对该类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不统一。

笔者对如何理解、掌握“两卡”型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及证据审查标准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1.关于对主要问题--明知道他人利用网络数据信息来实施犯罪的证据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是为故意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自认明知和推定明知,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如果行为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则有可能成为关联犯罪的共犯。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往往打不“明知”这张牌,为自己开脱辩解。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明知”呢?要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出租、出售、收购等“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两卡”的时间、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不明知的辩解,要高度重视认罪对待,审查其供述能否与在案证据相印证,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或结合其自身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岗位职责等,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可信性,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法律适用困难(2篇)

帮信罪法律适用困难(2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其中帮信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网络犯罪,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帮信罪概念界定模糊首先,帮信罪的概念界定模糊是法律适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帮信罪的定义相对简单,但缺乏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这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

1. 主观故意的认定困难: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犯罪,以及明知的程度如何,存在很大的争议。

2. 客观行为的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难以明确界定。

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困难还体现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上。

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差异。

1. 定罪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对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无罪。

2. 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于构成帮信罪的被告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量刑时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使得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质疑。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帮信罪的证据收集与认定是法律适用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证据往往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易消失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1. 电子证据的收集困难: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依赖于电子证据,包括网络日志、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帮信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3篇)

帮信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

对于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诉讼时效,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帮信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帮信罪的定义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 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二、帮信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

帮信罪的诉讼时效也遵循这一规定。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帮信罪的行为表现为持续性的,因此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2. 自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帮信罪的行为没有立即产生犯罪结果,诉讼时效则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3.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帮信罪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帮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法律事实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帮信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包括:1. 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胜诉,诉讼时效中断。

2. 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无论是否得到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3. 承认义务:义务人承认债务,无论是否得到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四、帮信诉讼时效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对于帮信诉讼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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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与非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关键
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如果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那么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明知”,以一起不起诉案件为例:
2015年年中,高某某受公司老板的指使,与同事王某某参照公司先前代理的ET6现货交易软件功能,设计、研发了通过在后台修改汇率即可导致交易行情变化的K8S现货交易软件。

2016年初,公司销售人员舒某某明知杨某某购买其公司的软件欲用于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软件后台具有修改汇率能导致交易行情变化的功能介绍给杨某某,杨某某以19.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用该K8S现货交易软件后,命名为国信贵金属、尔后利用该软件中的后台汇率修改功能控制交易行情多次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孟某某、倪某某等人人民币370余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认定高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证据无法证实高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从而提供帮助,无法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诈骗罪,作出了对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二、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帮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属于专门从事帮助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
(二)行为人是否有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比如是否长期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证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三)相关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度,比如相关业务是否大面积地被用于违法犯罪;
(四)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是否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
(五)获利的情况,比如收取费用是否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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