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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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7]55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7]55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粤价函〔2007〕554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中标金额(万元)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2%1.2%0.8%100~5000.88%0.64%0.56%500~10000.64%0.36%0.44%1000~50000.4%0.2%0.28%5000~100000.2%0.08%0.16%10000~1000000.04%0.04%0.04%100000以下0.008%0.008%0.008%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粤价[2010]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规定(试行)(2010年7月13日粤价〔2010〕145号)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原则开展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一章价格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价格执法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或者停止参加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五条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执法人员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工作,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价格行政执法可采用检查、复查、核查三种方式。

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准予检查等方式开展,经批准后可对被查单位开展复查、核查。

第七条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进行。

检查前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将以上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反映。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执法证件吊挂在胸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粤价[2002]2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粤价[2002]2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粤价[2002]22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7号)“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物价局要迅速开展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清理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县级物价局应于7月25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务必于7月30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物价局。

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7月20日前把自查结果报省物价局。

二、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清理结束后,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

目前对入场招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上报的清理结果报告中要同时提出按照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方案。

三、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7月底到8月初,对部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以便制定最新的收费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具体督导;各收费部门、收费单位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认真清理各种收费,按时保质完成公示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在我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广东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王成、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王成、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王成、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1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成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成【当事人-公司】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凤麟【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成【本院观点】本案系王成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诉讼时效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李茂堂在二审开庭时提交的新证据:1、授权单位是显萨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李茂堂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载明其公司委托李茂堂处理2016年初李茂堂在其公司购买的金杯T30和X30汽车的一切售后事宜;2、(老挝名字)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的说明一份,载明2017年其老板李茂堂出钱购买了中国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的金杯T50汽车(汽车款是林海峰支付),以其名字办理该车的车牌照;3、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架号为LSYCKD3M7HG33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油耗为8.0。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的说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是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变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相对滞后现状,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实际制定的。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原则及依据(一)拟定《方案》的目的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定价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科学监管体制,使管道燃气价格即反映价值,也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好取消管道燃气开户费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管道燃气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拟定《方案》的原则在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二是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三是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创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是统筹兼顾、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三)拟定《方案》的政策依据《方案》的制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规划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同时参考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点内容(一)关于明确市区(惠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的问题。

我们将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的;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由用户负责建设费用是与上述政策的衔接,体现公平也有利于价格的制定。

(二)关于实行两部制气价的问题。

目前我市市区管道燃气的价格是单一气价(一部制气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粤发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其他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五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粤价[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5月17日以粤价〔2011〕106号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它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1、2)。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粤价[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13年6月28日以粤价〔2013〕149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辖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行政执法管辖工作,负责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第四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五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六)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四)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五)本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的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中央企业在粤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六)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七)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粤价[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价〔2012〕17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价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不断增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二○一二年八月三日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
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6]97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惠府办〔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粤价〔1997〕1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销售新建商品房。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与邓超文、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与邓超文、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与邓超文、南雄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粤02民终2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超文;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超文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超文【当事人-公司】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凤麟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凤麟【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雄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邓超文【本院观点】本案系邓超文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邓超文与南雄御鼎房地产公司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7]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29
【实施日期】2007.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月29日以粤价〔2007〕27号发布自2007年1月29日起施
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5年第 36号以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就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须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一)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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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
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粤价[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
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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