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粤价〔2010〕1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粤价[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2.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小微型企业免收。
4.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机场设施配套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至2014年6月1日向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收。
5.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企业、小微企业免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8.03.24
•【字号】粤价函[1998]108号
•【施行日期】199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
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粤价函[1998]108号)
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
你所请求解释我局印发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文中第14条内容的函收悉。
现复如下:
1、商品房交易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的使用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使用面积应相符。
2、实际购房(或含庭园土地)面积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为准。
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和庭园面积与《房地产证》所载明的实际购房面积不符时,误差值在±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
误差值在±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应是全额退补,不得先扣减±1%,但也不计算退补利息。
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则由购房者选择退补还是取消售房契约并按规定时限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粤价[2010]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1.04【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粤价〔2010〕1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
202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2024年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交易。
商品房指新建或经过大规模修缮翻建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在本合同中,买方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指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合法卖方。
第四条本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且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五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名称、楼层、房号及详细地址;(二)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分户图及使用说明;(三)商品房所处地段的自然、社会环境及交通情况;(四)商品房所属楼盘的配套设施及周边配套情况。
第六条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前提供买方商品房的详细装修标准和招标方案。
第三章购房方式和付款条件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方式包括全款购房和分期付款购房。
第八条买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商品房的房价。
第九条卖方应当在买方支付完全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商品房的交付和验收第十条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卖方应当在交付前根据建筑标准、质量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付时,买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
如发现商品房有严重瑕疵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整改。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买方违约的情况包括:(一)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二)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商品房的接受和验收。
第十四条卖方违约的情况包括:(一)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房;(二)卖方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瑕疵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粤价[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粤价[2002]22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粤价[2002]22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7号)“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计委、建设厅参与,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清理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物价局要迅速开展对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的清理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县级物价局应于7月25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务必于7月30日前将清理和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物价局。
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于7月20日前把自查结果报省物价局。
二、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清理结束后,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
目前对入场招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各市物价局、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上报的清理结果报告中要同时提出按照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方案。
三、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7月底到8月初,对部分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以便制定最新的收费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粤发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其他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五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粤价[2010]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1.04【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粤价[2002]218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以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粤价[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2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
并就贯彻实施《监审办法》及《细则》有关要求如下:一、认真学习和宣传《监审办法》。
《监审办法》是在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全面修订的重要成果。
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管理工作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加大对社会、对经营者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保障《监审办法》的贯彻实施。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履行的工作程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独立设置成本调查机构,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技能高的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尚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级以上市,要争取在年底前解决好机构问题,并赋予成本监审的工作职能。
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已成立调查机构的,要继续予以保留;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挂成本机构牌子,明确职能,并有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02]2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07.04【实施日期】2002.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东建[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东建〔2006〕41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经(财)贸办、房管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广告经营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以各种理由违反建设程序,逃避监管,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1、商品房销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任何销售信息,严禁以“认筹”、“内部认购”等任何形式变相无证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粤价[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价〔2012〕17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价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不断增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二○一二年八月三日附件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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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
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表(书、牌),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
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