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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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粤建房字[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1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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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粤价[1997]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1.17
【实施日期】1997.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1997年1月17日粤价[1997]19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座落位置、楼层、方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
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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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七年六月四日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
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统一部署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省物价局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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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汕价〔2011〕11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经营单位: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 2011 〕106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回执)后,应在商品房销售前10天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现有在售商品房应当向价格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三、中心城区金平、龙湖区范围内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其他区县范围楼盘的商品房由当地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资料、变更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申报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材料2份。
主要包括:1、标题:关于申请监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函。
2、主送机关:汕头市(或者汕头市区县)物价局检查分局。
3、正文内容:企业性质和基本情况,楼盘名称、销售时间、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等情况。
4、监制后使用场所的名称、地点、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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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表扬的通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表扬
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9.09
•【字号】粤价函[2011]926号
•【施行日期】201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表扬的通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粤价函〔2011〕9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今年6月份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中,深圳、珠海、佛山、河源、惠州、汕尾、中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等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局的要求,工作积极、行动迅速、敢于碰硬、突破阻力、从严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协助我局对价格违法案例公开曝光,极大地树立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有效整治了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经研究,决定对上述12个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上述地区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做好下一阶段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
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粤价[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价格惠民行动的通知(粤价[2007]73号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价格惠民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价格惠民行动是物价部门积极主动运用价格杠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谋取福利的重要举措,是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行动。
全省物价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把价格惠民行动打造成物价部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一大品牌;要把“负担是否降低,百姓是否满意”作为评判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标准,不断将价格惠民行动推向纵深,让群众真正感受到价格惠民行动带来的实惠,促进和谐价格关系的构建。
二、主要内容(一)严控涨价项目出台,关注低收入群体利益1.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
今年除国家部署的调价项目和资源环境价格外,其他价格的调升必须从严控制,调整价格必须提前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2.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
各地在调整水、气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时,必须同步出台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或补贴措施,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二)大力清理收费,明确收费内容3.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要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除国家与省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余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建立年审结果公示制度,使各收费单位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绩效评估,把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挂钩,降低虚高的不合理收费,提高行政审批的科学性。
4.全面清理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重点清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如公共交通站场、风景区内的厕所收费;理顺殡葬服务收费;大力整治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坚决取消新建商品房交易中在房价外加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费用;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要着手进行调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粤价[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5月17日以粤价〔2011〕106号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它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其样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1、2)。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四日粤价〔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年号
备案回执(样式)
年号
________ 公司:
你公司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材料悉。
你单位的申请资料齐全,申请备案的收费标准符合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如需调整,应重新申请备案,未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执行标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和《》(当地明码标价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收费信息的公示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粤价(2004)246号)和《》(当地明码标价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附表: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年号)
―物价局(盖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受理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受理部门存档,一份盖章后退申请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7]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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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2月17日以粤价〔2007〕287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构建诚信旅游体系,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价格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览活动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行社按照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旅行社制定旅游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六条旅游价格由旅游服务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旅游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参观点门票、娱乐、导游、代办证照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相关项目,应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条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书、牌或电子显示屏)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附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条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和类别、游览线路或游览项目、出行天数、住宿酒店、餐饮标准、交通方式、收费标准、自理费用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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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9日粤价[2004]6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4年4月1日起遵照执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下称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条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地点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或电子屏幕、电子触摸设备等基本形式进行公示;也可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价[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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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月29日以粤价〔2007〕27号发布自2007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5年第 36号以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就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须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业务:(一)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二、“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是政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为做好“双认定”基础性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认真履行这一行政职能,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负责全省“双认定”工作的受理、审查、审批、管理、指导、考核、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
2.受理和初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受理、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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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或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各地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每年3月份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汇总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价[2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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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粤价〔2010〕76号)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现将《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纪要(2010年4月7日)为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化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珠三角地区加快改革发展,2010年4月7日,珠三角9市物价部门在中山市召开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总结了珠三角9市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情况,并就当前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珠三角一体化、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广泛共识。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珠三角各市物价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战略部署和“全国价格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地”的战略定位,切实推进《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珠三角核心区域除居民用电外的各类电价实现同网同价,珠中江、广佛肇区域年票实现互认,城乡两级固定电话本地网通话费实现同价,珠三角一体化迈出重要一步。
同时,各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扩内需保增长、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构建普惠型民生价格政策体系上先行探索,率先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价格政策措施,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省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07]2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7.10.23【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粤价〔2007〕225号)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信息中心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工商信息查询等服务时,可向委托方收取工商信息中介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在省定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企业资料分类查询、网上宣传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广东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及资料查询费收费标准由省工商信息中心自行制定。
三、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档案等,除需复印资料的收取材料复印费或电子化档案复制(打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四、各级工商信息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工商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工商信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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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同时废止。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