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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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4.5.3.1、4.5.3.2 及 4.5.3.3 计算的成员
数取最小值核定成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成
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人,其他校车核定人员数
应小于等于 56 人。二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乘员数应小于等
4
4.5.6 特殊规定
4.5.6.1
4.7.1 4.8.4 4.8.8
新增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新增
8m),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
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符合 GB12676 的规
定。
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
压缩机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时 间内再比较气压大小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 分离的装置 检验时应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对于采 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 应位于驱动档(“D”挡)
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 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小学生校车按 350mm 核定一人,对中小学校
GB/T 12428 确定。
车按 380mm 核定一人。双层客车上层及其他
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新增项
4.5.3.2 和 4.5.3.4 核定成员数,其他客车
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汽车所有车轮应装制动器,所有专用校车及
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
动器。
总质量大于 12000 kg 的长途客车和 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 有变化
旅游客车必须安装符合 GB/T 13594 站立公共汽车,所有校车,应安装符合
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强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度 15000 1XXXX 偏
上偏≤100mm) 下偏≤ 0.2H
直 偏 -50 ~ -300 -100 ~ -350
强 cd
移
移
cd
移
移
度
前照灯
学海无涯
注: 对于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后轴应大于等于 50%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转向轮横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向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30%
≤10%
挂车
—
—
≥60%
≥55%
车速表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驻车制 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 动性能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大于等于 15%
转向轮横向 侧滑值应在±5m/km 之间 侧滑量 (前轮采用独立悬挂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新注册车
在用机动车
前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灯高 灯高
近
光 ≥1000mm >1000mm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远 发 二灯制
四灯制
远 光
灯高 ≥1000mm
灯高 >1000mm
近 灯高 光 ≥1000m
灯高 >1000mm
照光
垂
垂
光
垂
垂
灯 发 光
强
直
度 18000 15000 偏
铰接客车、无 行 轨电车、汽车 车 列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pdf

满载状态线测试时挂车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 45% 挂车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车速表
检 测 标准 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为 32.8km/h—40km/h 时范围内合格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空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 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60%
≥20%
—
—
≥60%
≥50%
检测 项目
检 测 标准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行
后轴
车制 制 动 新注 动 不 册车
前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 于该轴轴荷 60%
轴制动力小于 该轴轴荷 60%
性平 能衡
≤20%
≤24%
≤8%
率
在用车 ≤24%
满载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前轴
后轴
乘用车、总质
量大于等于
≥60%
≥50%
≥60%
≥20%
3500kg
铰接客车、无
轨电车、汽车
≥55%
≥45%
—
—
行 列车
车
其他汽车
制
≥60%
≥50%
≥60%
≥50%
动 性
挂车
—
—
≥60%
≥55%
能
制动过程中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
制 动 平
一寸光阴不可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258-XX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检测 项目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7258-2012与2004对比

[GB7258-2012]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 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 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 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 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 [7258-2004] • 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
排量大于 50mL 。 • 分为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
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 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
• 客车:卧铺客车、公共汽车
• [GB7258-2012]
• 载客汽车:
•
乘用车
•
客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货车、公共汽车
(城市客车)
•
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
车
GB7258-2012变化 第 3章 术语和定义(3)
• 载货汽车部分
• [7258-2004]
• 货车
• ——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 4 . 1. 7)(项目6-19);
•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 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 操作的要求(见 4 . 1. 8) 。
GB7258-2012变化 第 4章 整车(2)
• 2、修改第4.3后悬条款中,车长小于 1 6 m 的发动机后置 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 见 4 . 3 ) (项目6-8)。
轴重与制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

轴重与制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一、检测目的与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6.15”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现定的要求。
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的,可用下表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1)行车制动率标准机动车类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60 ≥50 ≥60b ≥20b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60 ≥50 ≥60b-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应满足此要求(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内容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20%动力中的大值)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24%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该轴轴荷)≤8%(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机动车制动形式协调合格时间液压制动0.35s气压制动0.60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0.80s注:综检站GB18565规定协调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 s;对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4)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5%(5)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机动车类型合格标准总质量/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20%总质量/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15%(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a) 满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b) 空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它机动车≤450N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系统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04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整理)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限值

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限值(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标准限值依据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速度表校验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 - V2≤(V2/10)+4(1)汽车: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40km/h范围内为合格。
(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将被测摩托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摩托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km/h时(GB21861-2008要求),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23.6km/h~30km/h范围内为合格。
(3)轮式拖拉机等设计时速小于40km/h的机动车无要求。
2、侧滑检验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滑移量,用侧滑台检测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
对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其前轮定位应符合原车规定, GB21861-2008 考虑到日常检验可操作性,安全检验时对侧滑量只检测不评判。
3、制动检验行车制动项目包括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协调时间、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驻车制动项目只有驻车制动率一个指标。
(1)行车制动率标准(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4)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5%(5)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
(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a) 满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b) 空载检验时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②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它机动车≤450N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
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一)修订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整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版.
![[整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版.](https://img.taocdn.com/s3/m/d03295085727a5e9856a61b3.png)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0版目次前言 .................................................................................................................................................................. I II 引言 ..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整车 (7)5发动机 (14)6转向系 (15)7制动系 (16)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22)9行驶系 (26)10传动系 (27)11车身 (28)12安全防护装置 (31)1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5)14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35)附录A(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37)附录C(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43)附录D(资料性附录)部分条款实施时间一览表 (47)参考文献48-------------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0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在“1 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在“3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乘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04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在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时允许制造厂家更改、变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明确了增加的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本版的4.1.4),——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增加一处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且应在至少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5和4.1.6),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本版的4.1.7),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本版的4.1.8);——明确了机动车有可移动、伸缩部件时的外廓尺寸测量要求(本版的4.2);——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规-------------定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本版的4.5.1.5),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本版的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载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5.6);——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及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规定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版的4.7),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9),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GB7258-2004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和4.17.4);——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要求(本版的6.1),适当加严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本版的6.4),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明确了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本版的6.11);——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匹配要求(本版的7.2.12)及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加严了气压制动管路气密性的检查要求(本版的7.7),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规定贮气筒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油水分离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本版的7.12.4),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本版的7.14.1.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适当放宽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本版的7.16);——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目的要求(GB7258-2004的8.4.3),修改了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频率闪光频率和起动时间要求(本版的8.3.8)及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本版的8.4.4);——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本版的8.5.1.1),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增加了记录、存储位置信息及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行驶系的特殊要求及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9.10);——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和专用客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及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设置车门(本版的11.8),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纵向间距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明确了客车的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应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本版的11.11),规定栏板式货车应在货箱上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本版的11.14);——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5);——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7.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73.1)和开启要求(本版的12.7.3.5),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本版的12.7.4.1和12.7.4.2);——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8.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本版的12.9.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9.1和12.9.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9.3);——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本版的12.10和12.11)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2),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04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2);——规定有驾驶室的三轮汽车也应装备三角警告牌(本版的12.13),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5);——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本版的12.1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及气密性检验方法(GB7258-2004的附录A~附录E),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B)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D)。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G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号修改单.doc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8月20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删除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第1列项中“8.2.7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二、在前言“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部分的最后增加3个列项:“——8.2.7和8.2.8有关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2个月后实施。
——12.19有关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对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实施;对本修改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自本修改单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对已经注册登记的货车和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提前实施。
”三、将前言中“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为“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四、将第8.2.7条修改为:“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五、将第8.2.8条修改为:“各类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式样参照附录H。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附录)标准规范2009-05-08 12:46:54 阅读8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 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40 km/h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B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B2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B3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3 km/h~5 km/h 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B4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C1.1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1 %)、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0.7 )上进行。
C1.2在试验路面上画出表3 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线,被测机动车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D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
C1.3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它测试方法测量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1.4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能够测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的仪器测量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山东省技能大赛汽车维修项目判断题(37页)

山东省技能大赛汽车维修项目判断题(37页)题干参考答案答题解析《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机动车的两只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正确法规类测试题目。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所以正确。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50%以上。
错误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连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错误且在不连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首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 计)。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大修竣工的汽车由于修理改变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新车出厂额定值的5%。
错误正确正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经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定义务法规类测试题目。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_第1、2、3号修改单

GB7258-2004第1号修改单(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委工交函[2006]32号关于批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公安部:你部以公科质[2005]90号文报批的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0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删除第8.4.3条。
二、第8.4.7.3条中的“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改为:“在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3.2.10校车school bus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幼儿校车school bus for infants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受检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送检时,需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明。
2、送检车辆的基本信息,须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基本信息一致。
3、车辆的进、排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不得随意改装。
4、车辆应确保无三漏,轮胎表面符合要求并保持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5、受检车辆保持空载,热车无异常技术状态及进、排气系统无泄漏等情况。
6、车辆进站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自觉按序排队。
7、车辆交与检测站工作人员时,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
8、检测站工作人员接受待检车辆,应认真规范操作,爱护车辆,不得将受检车辆驶离检测区域。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验收、建档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实施;2、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收集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督促检测人员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3、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手续;4、负责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三色标志的管理;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各种计算机设备要严格登记,专人保管。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日保养、周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日保养;每天正式工作前的15分钟进行。
周维护;每周五下午进行。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操作他人计算机,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设备。
五、严禁私自对计算机设备拆装、插入U盘,以及上检测工作指定网站外的其它网站。
六、各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和设备干净,认真维护办公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各室统一管理,使用时要作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常使用。
2、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每台仪器设备都要有档案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合格证以及维修运转记录。
3、检测人员要作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不得独力操作。
5、精密仪器,重要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经理,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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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1、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且不大于10m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4.1.2 和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87、GB 7258-1997。
引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 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
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
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4、修订后的GB7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GB7258 明确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
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power 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