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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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3•【字号】川府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2004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ll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3.23【实施日期】1999.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公共安全防范产品、设施系统和采用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的安全防范措施。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国家公安机关规定的用于入侵报警、电视监控、防盗屏障、安全检查、出入口控制、周界报警等方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和重要技防设施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市(地、州)和县有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八条。

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概述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一个集成多种技术手段的智能化系统。

它主要包含视频监控、门禁控制、报警管理、安全检测等功能模块,能够帮助政府和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公共安全防范水平。

功能模块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是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模块之一,它可以通过高清摄像头实时监控公共场所的人流、车流和物流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

同时,系统也具备视频存储和分析功能,能够对历史视频进行回看和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门禁控制门禁控制模块主要是针对小区、公司等封闭式场所开发的。

它可以通过智能门禁系统对人员进出进行控制,识别并控制未经授权者的进入,保证安全管理水平。

报警管理报警管理是系统的主动安全功能,当系统检测到异常情况时,会第一时间通过报警设备进行报警。

同时,系统也具备联动机制,能自动对报警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

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可以实时监控公共场所的环境数据,如温度、湿度、气体等异常情况,通过设备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

优势与意义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一方面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对安全事件早期预警和后续应急处置的智能化响应,有效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除此之外,该系统还能促进公共秩序的维护,加强对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整个城市的治安水平。

发展前景随着智能化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新一代智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公共安全保障设备。

目前,四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经在多个城市得到了广泛应用,预计将来还会在更多的城市推广和应用。

同时,随着国家对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投入的不断加大,系统的技术、功能还将不断升级和完善,为公众生活和行为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精品文档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一、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配备、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国家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1 / 9精品文档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将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二)对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检验培训成 果。
04
宣传普及
宣传内容
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相关法规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
宣传形式
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宣传频次
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宣传对象
全体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等。
提高意识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事故模拟等形式,提高员工 对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视程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7
• 总则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
•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与考核 • 安全技术防范培训与宣传 • 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 人,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开展安全技 术防范活动。
不适用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 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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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的目的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改进和提高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优秀模板3套)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件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分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借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办理指南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申办所需的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验证后退回):1、《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简介;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7、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8、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9、技防系统业绩证明(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合格证或者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质证》的申办:1、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从2010年5月1日后开始受理《资质证》办理申请。

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办理。

3、其他从业单位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提交申请,由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省公安厅技术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

4、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

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各地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

5、省外单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①《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企业概况;③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公函(原件及复印件);⑤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驻川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⑦技防工程管理、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26号2007年5月30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教育部等10部(局、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加强管理,确保校园平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第三条学生及教职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分类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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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风险部位; 一级风险单位内的主要通道口。 二级风险单位内的节目制作、编辑及集中存放重 要资料的部位。 • 三级风险单位直接广播节目播出的直播区及其通 道、主控机房、自动化播出机房、计算机中心机 房、馈送终端变(配)电站(室)、UPS电源室、 自备发电机房等部位。 • 三级风险的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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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电视台风险部位: 一级风险部位;一级风险单位直接电 视节目播出的直播区及其通道、主控机房、自动 化播出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馈送终端、变 (配)电站(室)、UPS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 等部位。 • 一级风险单位的周界。 • 二级风险部位;一级风险单位的节目制 作、编辑及集中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 •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 研制、生产单位; • (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 部位; • (九)、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 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的重要 部位;

(十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
• ★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应当 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拒 不安装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 款”。

(二)、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 及国家或者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 场所; •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广播电 台、电视台、通信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 (四)、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 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道的重要路段、路口,
• 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 等集中陈列、陈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 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 库和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储存场所;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6年9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O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制度安全技术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网络建设,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监理、检测、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运作、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方针。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管理,坚持合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九条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非法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个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鼓励推广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健康发展。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分类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分类


三级防护: 有入侵报装置、有报警时 间指示和声音复核、防火装置符合国家有 关消防规定、报警值班室应与当地公安机 关必须有通信设备。 • 针对军工的特殊特点,还提出了在组织 管理、报警系统的功能方面有更多的要求。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门风 险等级

风险单位等级划分: • 一级风险;国家直属的广播、电影、电视 机构。 • 二级风险;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 属的广播、电影、电视机构。 • 三级风险;地(区)、州、盟级(含以下) 广播、电视机构。
• • •
风险部位等级划分: ①、广播电视台 一级风险的部位;直接节目播出 的直播区、通道、主控机房、自动化播出 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馈送终端、变 (配)电站(室)、UPS电源室、自备发 电机房等部位。 • 一级风险单位的周界。

二级风险的部位; 一级风险单位内的节目制作、编辑及集中 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 • 二级风险单位内直接广播节目播出的直播 区及其通道、主机房、自动化播出机房、 计算机中心机房、馈送终端、变(配)电 站(室)、UPS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部位。 • 二级风险单位的周界。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的分类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宣传资料防护对象是按风险等级划分的按风险从大到小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公共安全风险等级的分类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宣传资料

防护对象是按风险等级划分的,按风险 从大到小,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 险。 •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对象的风 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 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一级防护、二级防 护、三级防护。 •
• •
②、电视台风险部位: 一级风险部位;一级风险单位直接电 视节目播出的直播区及其通道、主控机房、自动 化播出机房、计算机中心机房、馈送终端、变 (配)电站(室)、UPS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 等部位。 • 一级风险单位的周界。 • 二级风险部位;一级风险单位的节目制 作、编辑及集中存放重要资料的部位。 •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成都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闭路电视监控器材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

第六条技防设施的建设,应具备报警、监控、应急呼救功能,实现系统化、网络化。

第七条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从事技术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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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履行防范义务,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安装范围第九条下列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应当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专用存放场所;(二)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及国家或者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四)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和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储存场所;(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九)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的重要部位;(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十一)宾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体育比赛场馆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运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条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单位的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十一条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要有标识。

第十四条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第十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

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职称证复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使用说明书;(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市(州)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省级公安机关在7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决定,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生产、安装、使用:(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无生产登记批准书之一的。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生产、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第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并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

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与公安机关相关设备、系统进行系统链接。

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活动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合格的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单位列入备案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指导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不得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有违法行为不宜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公安等司法机关使用、调取相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关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二)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三)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按照规定对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定期合格评定;(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保密措施;(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以及隐匿、毁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三)泄露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秘密以及买卖、散发、非法播放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四)利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系统图纸和其他信息资料,建立资料档案,承担保密义务,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保密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撤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二)出租、出借和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承建系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单位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宜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拒不安装的;(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三)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合格评定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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