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待遇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待遇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劳社工[2009]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
(苏劳社工[2009]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促进职业病人的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及认定
(一)依法获得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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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病人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我国相关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不仅有对职业病的检验机构作出规定,也对职业病的检验也作出相关规定。
那么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检验的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职业病检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九条医疗卫⽣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并及时通知⽤⼈单位。
⽤⼈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进⾏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机构承担。
第⼗条劳动者可以选择⽤⼈单位所在地或本⼈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我国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病 防治法》 5 ~ 2 第 0 5 条规定 , 用人单
位应当安排职业病 患者进 行 治疗 、 复和定期 检查 ; 不适宜 康 对
继续从事 原作业 的 , 应调离 原岗位 , 妥善安置; 业病病人 的 并 职
诊疗 、 复费用 、 康 伤残 以及 丧失劳动能 力病人 的社会保 障 , 国 按 家工伤社会保险 的规定执行 ; 业病病 人除依法享有 工伤社会 职 保 险外 , 尚享有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 。 为 了保障劳动者在 工作 中遭 受事故伤 害和患 职业病 后获 得医疗救治 、 经济 补偿和职业康复 的权利 , 分散 工伤 风险 , 促进 工伤预防 , 国家 制订 了《 企业职 工工伤保 险试行 办法》 ( 以下 行。本《 试行办法 》 目前仍 是各地 制定工伤保 险地 方性 法规和
就职业病 患者 的待 遇问题 作一筒述 者及其家属 的合法权益。 l 职业瘸 患者待遇 的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关 于因工负 伤 疾 、 残 死亡待遇的规定 , 早在 15 年 2月 2 91 6 日政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保 险条 例》 和 15 - 93年
享受 范围 : 职业病 , 医疗期 满后继续治疗 治疗 包括 报销和补助标准 : 挂号费 、 院费 、 住 医疗 费、 药费 、 就医路 费
等 医 费用全额 报销 ; 疗 住院伙食补助 费按因公 出差伙 食补助标 准补助 23 转院到外地 治疗 的旅途 中, 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 交 /; 按
文献标识码 : c
【 学法 笔 谈 】
我国职业病患者待遇的有关规定
郭平 , 翠华 巩
关 键词 : 职业病患者 ; 工伤待遇 ; 伤残鉴定 20 年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 0 1 O月 4次会 议通 过 了《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职 业病 防治法》 这是 我 国首部 劳动者 职业 健康 , 保护法 。该法律对 职业病病 人保 障作 了专 门规定 , 因此 , 落实 职业病 患者 的待遇 也是搞好 职业病 防治 的重要 环节。 目前 由 于我国工伤社会保 险法制尚不健全 , 多数企业 卫正处在建立 现 代企业制 度的过 程 中 , 管理 尚持规范 , 部分 职业 卫生 工作者 对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规定 尚不 明确。本文依据 国家的现行规定 , 规章的依 据。
尘肺职业病的赔偿标准
尘肺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一、尘肺职业病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作环境,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隐瞒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报的;2、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的;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或者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无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的;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5、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7、未按照规定为未成年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的;8、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二、尘肺职业病工伤认定流程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1)职工所在单位;(2)从事灵活就业的职工;(3)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
2、申请时效: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进行工伤认定。
3、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包括首诊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处方及医嘱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
职业病赔偿标准在工业化社会中,职业病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和环境,一些工作者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职业病风险。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对职业病诱导岗位没有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有明确规定。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扩展的数据: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也应当在相应情况消失时延长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之前,有一些区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苏劳社工[2009]8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正文:----------------------------------------------------------------------------------------------------------------------------------------------------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苏劳社工[2009]8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证职业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促进职业病人的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及认定(一)依法获得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职业病人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职业病人员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一)被首次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职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结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2.存在劳动关系的现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工的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且现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的职业病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先前造成职业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如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则全部由先前造成职业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多次修正,最新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该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前期预防章节旨在通过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卫生监测评价等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病防护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章节规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措施。
监督检查章节则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程序。
法律责任章节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应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
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村医药》
【年(卷),期】2014(0)2
【摘要】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总页数】1页(P42-42)
【关键词】工伤保险;鉴定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地方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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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J],
2.职业病诊断鉴定更便捷了解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J], 徐纪进
3.离职后确诊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J],
4.《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编审会暨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标准预审会在北海召开 [J], 韩情
5.让劳动者患职业病求医有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导读 [J], 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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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职业病的标准是什么,职业病患者有哪些待遇
诊断职业病的标准是什么,职业病患者有哪些待遇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我国加⼤了对职业病的防治,那么诊断职业病的标准是什么,职业病患者有哪些待遇,关于职业病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职业病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诊断职业病的标准是什么,职业病患者有哪些待遇⼀、职业病认定标准要构成《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不可。
⼆、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的诊断按卫⽣部1984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地级以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伤保险待遇。
三、职业病的待遇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规定确定。
职⼯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作的,应在确认之⽇起的两个⽉内将其调离原⼯作岗位,另⾏安排⼯作;对于因⼯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产、⼯作的技术⾻⼲,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的⽣产、⼯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综合上⾯的介绍,企业应该加强对职⼯的保护,职⼯发⽣职业病可以要求享受相应待遇。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职业病认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职业病患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业病患者可享受哪些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已被诊断为职业病且用人单位没有对此提出异议鉴定的,那么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新职业病享受待遇大全
最新职业病享受待遇大全工伤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而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了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而除此之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还享受其他的待遇,如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患职业病是不是工伤?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职业病赔偿项目有什么
职业病赔偿项⽬有什么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职业病赔偿项⽬有什么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职业病赔偿项⽬有什么职业病赔偿项⽬有哪些,根据《⼯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职业病病⼈的诊疗、康复费⽤,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的职业病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
第四⼗⼀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伤保险待遇:(⼀)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诊疗所需费⽤,由⼯伤保险基⾦按照规定标准⽀付;(⼆)住院伙⾷补助费:由⽤⼈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标准的⼀定⽐例⽀付;(三)康复费:由⼯伤保险基⾦按照规定标准⽀付;(四)残疾⽤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由⼯伤保险基⾦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付;(五)停⼯留薪期待遇: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付;(六)⽣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活护理的,⽣活护理补助费由⼯伤保险基⾦按照规定标准⽀付;(七)⼀次性伤残补助⾦:经鉴定为⼗级⾄⼀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24个⽉的本⼈⼯资的⼀次性伤残补助⾦,由⼯伤保险基⾦⽀付;(⼋)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九)死亡补助⾦: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伤保险基⾦按照不低于48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次⽀付;(⼗)丧葬补助⾦: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伤保险基⾦按照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次⽀付;(⼗⼀)供养亲属抚恤⾦: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前提供主要⽣活来源的亲属由⼯伤保险基⾦⽀付抚恤⾦:对其配偶每⽉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发给,对其⽣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每⽉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发给;(⼗⼆)国家规定的其他⼯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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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治疗、康复和检查权、获得赔偿权等。
1.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要求: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
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③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可包括以下各项:
(1)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医疗费包括:①职:工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②职工因工患职业病所需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③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或工资。
(2)伤残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费用包括补偿金、残废补助金、护理补助金,这些费用依伤残级别不同而异。
(3)职业病待遇
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①调换工种待遇,对于职业病人要求凋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②休养待遇,应根据职业病严重程度安排休养,在休养期间应按规定发给工资或生活补助费;③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
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职业康复待遇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造成伤残时,需要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轮椅等康复器具的,其所需费用应由保险机构或单位报销。
病情严重,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应发给一定的护理费。
对于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合同制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患难与共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死亡待遇
职工因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死亡,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全残退休后因病死亡,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①丧葬费;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③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