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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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全文新民诉法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洪道德-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洪道德-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复习: 第一章 第 1,2,5 三节重点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特征: 定义与特征的关系 特征集中—定义 定义拆开—特征 定义:P1,从定义总结出:国家机关是指以下机关—三大四小共七个机关
公,检,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机关
P2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七种人《刑诉法》82 条 2 款 分为 当事人—每个步骤都必须参 与
立案的条件 考重点: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P271 立案材料的接收(重中之重) P272 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与不立案 注意:1)处理都是书面的
2)若不立案,应告知控告人 3)若不立案,控告人有权要求复议一次
P276 第十七章 侦查 P280 侦查行为(重点:七种侦查行为及其特点) 20. 刑诉 96 条 在侦查阶级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P297
期 间应遵守的规定对比着{刑诉 57 条} 56 条 2 段:被保人违反法定要求(在交纳保证金)不一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P231 第一 段 15. 拘留 P236 拘留和逮捕都是只能在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进行讯问 例:谁需要的拘留、逮捕,谁去负责通知家属和讯问?
①公安经检察院批准进行拘留、逮捕、公安机关进行通知和询问
第十章 证明 (不考)
第十一章 证据规则 考点只有一个: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P 215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P220 1)强制措施的特点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1.强制措施 P222 {拘留的适用范围 61 条} {扭送的使用范围 63 条}★重叠 正在犯罪,当场被发现,即可拘又可扭 61 条和 132 条结合起来{检察院拘留范围 2 种:犯罪自杀和毁证。
刑诉 191 条 一审重大违规,二审发回重审。
②可以指定:被告人没有委托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民事诉讼法2015全⽂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 ⽬录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章管辖 第⼀节级别管辖 第⼆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 第⼀节当事⼈ 第⼆节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节期间 第⼆节送达 第⼋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 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章诉讼费⽤ 第⼆编审判程序 第⼗⼆章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起诉和受理 第⼆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第⼆审程序 第⼗五章特别程序 第⼀节⼀般规定 第⼆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章督促程序 第⼗⼋章公⽰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程序 第⼗九章⼀般规定 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 第⼆⼗⼀章执⾏措施 第⼆⼗⼆章执⾏中⽌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般原则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送达、期间 第⼆⼗六章仲裁 第⼆⼗七章司法协助 (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编总则 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看看瞅瞅第二章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专门机关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4、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见法条。

3、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单位的正式授权,他不是个人嫌疑人和个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他本人一般也不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

当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时,出现“一身兼二任”,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

最高法《解释》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好好看下,论述)1、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依靠群众;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九、审判公开;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 • • • • •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具有不可变 更性。
第二节
• • • • • • •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送达 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 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 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复习思考题 •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有哪两种? • 2、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和耽误期 间的补救措施。 • 3、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 • 4、简述留置送达及其适用。
• • • •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 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四、期间的耽误 •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定或 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实施日期】2020.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不履行协助义务。

3. 意见第 101 条:不动产或特定的动 产特定的动产指的是车、船、航空器, 这些财产怎么保全,查封扣押可以。 房子住着不能查封扣押,采取扣留财 产证照,通知房管局如果转移产权, 不要给他办手续,也就保全住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民事诉讼法》93条第三款,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经法院同意撤 回申请。 4、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 申请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2. 要经过开庭 3.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根据不 同的情况可以要他提供担保 4. 先予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4. 意见第 105 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 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 存财物或价款。 5. 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是案外人的,不允许保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刑事诉讼法学全套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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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是
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 讼法理论为研究对象, 具有特定理论体系的法 学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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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 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实践
刑事诉讼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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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依照法从不同角度的 分类。它属于:(1)程序法。 (2)公法。 (3)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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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相关法律规定 4.司法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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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的关系
相同:(1)都是程序法。(2)都是为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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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模式和特征
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 对抗制诉讼 混合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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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是资产阶级将公正、理性、人权 等观念融入纠问式制度,同时摒弃其野蛮、落后的 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的结果,主要为德 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3)采行不变更原则。
联系: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的制约,在什么诉
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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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 性质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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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有义务协调查、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追索恢复生产、 赔费的。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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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甲于4月1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 表示上诉,后于5月2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 院,法院于5月4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 理。 •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 [分析]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民事诉 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本案应从4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5 月1日,而5月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 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 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满前交邮的, 不能算过期。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应为5月2日。 当事人于5月2日通过邮局发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故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
• • • •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 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四、期间的耽误 •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定或 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 • • • • •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具有不可变 更性。
• 复习思考题 •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有哪两种? • 2、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和耽误期 间的补救措施。 • 3、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 • 4、简述留置送达及其适用。
第二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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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送达 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 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 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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