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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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2.诉讼期间的计算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规定,
诉讼期间用年、月、日、时来计算。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3.诉讼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诉讼期间的中止,从 发现能够成为中止诉讼程序理由的情况时开始计算。 随诉讼程序的中止而中止的诉讼期间,自诉讼程序重 新恢复之日起继续延伸,有关的诉讼主体应当在恢复 诉讼程序后剩下的期间内继续进行其未完成的诉讼行 为。 诉讼期间的中断与中止不同,中断以后的诉讼期 间必须从头开始计算,而在中断以前所经历的时间, 不计人新的诉讼期间。综观各国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 践,一般都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判决 的时效期间才可以中断。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四、国Biblioteka Baidu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1.概念和性质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 机关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 和非诉讼文书送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 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 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 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据或在未征得 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另一国境内向 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行为。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5.诉讼期间的延展 许多国家的诉讼立法都有条件地规定了诉 讼期间的延展制度,对于那些确实在特定的诉 讼期间,特别是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完成其 有关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诉讼期间的有限 延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和第249条 也就有关诉讼期间的申请延期作了明确的规定。
请求国应根据本国诉讼法或国际条约向有 关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协助送达的书面请 求。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2)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 请求书及有关文书应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送交 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请求国 法院)。常见的传递途径有:通过外交途径、通过 领事途径、通过司法部递交、通过中心机构递交、 有关法院之间直接递交。其中,有关法院之间直接 递交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是最为理想的一种途径。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4)请求的拒绝 国际社会公认的拒绝执行有关取证请 求的一条理由是“被请求国认为在其境内 执行取证请求危害其主权或安全”或“执
行取证请求显然违背其公共秩序”。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1.诉讼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是指受诉法 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诉讼 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诉讼期间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法院期间和诉讼参与人期间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3)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二)域外取证的范围 一国法院到国外提取证据或请求外国法院或有关 机构代为提取证据的行为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1)询问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 (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 (3)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 性进行审查。 (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 验。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国内民事 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在国际民事 诉讼中,诉讼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 申请裁定实施,受诉法院本身并没有依职权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的职责。而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在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是在国 际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该在30日内起诉,过 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而在国内民事诉 讼中,申请人应该在15日内起诉。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公告送达
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条 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 也规定,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 以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域外间接送达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间接送达是指一国法院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所进行的送达。 (1)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 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取证、期间和保全
(Chapter Twenty–seven Service of Process,Taking of Evidence,Period of Time and Preserv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3)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及执行情况 的通知 取证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基本上可分为两种 类型:一种是由被请求机构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按 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取证方式和程序进行取证;另一种 是依据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和程序来协助请求机 构实施取证行为,但这种特殊方式和程序的适用以不 与被请求国法律相冲突为限。 被请求机关协助请求机关调查取证之后,应通过 某种途径将执行情况通知请求机关,并将已提取的有 关证据移交给请求机关。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2.域外送达的依据 域外送达的的法律依据:一是国内立法 即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二是国际立法,包括 双边或多边条约。如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 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域外直接送达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 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 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 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这种方式持肯定态 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对态度。 (2)邮寄送达 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一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 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送达。 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 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对 此持否定态度。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个人送达 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有 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 讼代理人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 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 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了个人送达的形式。至于外国法院能否通过 个人送达的方式向我国境内有关人员送达文书 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3)请求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通知
请求书及有关文件传递给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后, 具体如何送达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 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内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 达。第二种是由被请求国法院依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 程序和方式送达。第三种是由被请求国依内国法的规 定进行一般性送达。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三)域外取证的方式
1.域外直接取证
(1)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
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方式。但 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 行。如有条约依据或有关国家间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 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境内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取 证行为。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特 别是美国。 (3)特派员取证 它指有关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取证 的行为。这一取证方式也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 所采用。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2.域外间接取证 域外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依据其所属国与有关国家 之间所存在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以及国内立法,委托该 外国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代为提取有关证据的行为。 (1)请求的提出 请求国法院应首先向外国法院或有关机构提出协助取 证的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包含一定的内 容。 (2)请求书的传递 国际社会主要采用中心机构传递、法院间接直接传递、 外交途径传递、领事途径传递等途径来传递国外取证请求 书。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取证
(一)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 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 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根据国际社会的普遍 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 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 国的领土主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
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只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内或 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 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和由当事人提供担保 等。如果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法院应该通知有关 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另外,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应 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遭受的损失。
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4.诉讼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诉讼期间的耽误是指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规定或 指定的诉讼期间内进行或完成其应为的诉讼行为。 同时,考虑到日常生活中通常会发生一些并非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耽误诉讼期间的 情况,各国的诉讼立法都作为例外,规定当事人或 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诉讼期间时,可 以依法请求受诉法院予以恢复。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76条也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另外,被请求国主管机关代为一定的送达行为后, 应将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请求国。一般是采用 送达回证或由有关机构出具送达证明形式进行通知。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
(4)请求的拒绝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在被 请求国认为某些具体文书的送达将侵犯其主权或影响 其安全,或与其内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 触时,被请求国有关机构可以拒绝履行这种送达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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