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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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

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为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下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处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无需重复申请。

三、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后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口),但对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做要求。

五、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共同申请人?

答: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共同生活指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或不同户口但经入户调查实际共

同生活。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离异、丧偶人员,单身且年满35周岁人员,可否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答:可以。

七、同一户籍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他们可否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可以。

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期房、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面积核定范围?

答: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九、是否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都要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按规定纳入面积核定范围,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余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不计入。

十、向市场承租或借住的住房是否会纳入住房核算面积范围?

答:不会。

十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出售的房产,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进行公证,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答:是。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均应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十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是否还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细则》规定,营运车辆本身不作为保障准入的限制性条件,但由此带来的收益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十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否为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

答:否。《细则》规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十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是否都要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答:若申请家庭已经具备《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证件之一且证件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一致的,无需再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无证件或载明成员不一致的,申请人和各共同申请人均应按要求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并提供。

十五、经商、办企业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需要,经商办企业(包括拥有股份)的,需提供本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在申请材料中一并提供。

十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答:申请家庭对街道的受理决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做出受理决定的社区和出具初审意见的单位申请复核;申

请家庭对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十七、“孤寡老人”应当出具什么证件或证明?

答:申请人如实填报即可,由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时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调查确认,并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十八、受理、审核中出现哪些情况会被退件处理?

答:存在下列情形时将予以退件处理:

(一)户籍不符《细则》规定;

(二)住房不符《细则》规定;

(三)收入或财产条件不符《细则》规定;

(四)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

十九、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承租的市场房源是否有限制条件?

答:有。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所承租得住房应为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

二十、如何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申报登记或备案证明?

答:承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出租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向出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登记或申报登记,取得证明。

二十一、申报登记或备案证明上是否只需载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

答:是。

二十二、租赁补贴金额如何确定?

答:租赁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与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且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计算。

二十三、租赁补贴金额如何发放?

答: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原则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同时综合考虑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期限、低收入证件期限、租赁补贴协议期限等因素。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于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并履行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和《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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