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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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大桥主体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建设全过程技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管理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技术接口管理、设计技术管理、施工技术管理、重大技术决策与技术总结,以及科研管理、技术创新与推广、技术资料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管理局(下称“管理局”)和各参建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局建立以总工程师为分管领导,总工办为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其他业务部门为主办部门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由管理局分管领导及聘请的常驻、非常驻技术专家组建,在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的组织下,集中对大方案或关键技术进行审查,辅助总工程师决策重大技术问题。

第六条总工办负责制订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程序,贯彻国家、行业技术法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并具体负责土建设计、咨询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是土建工程设计的技术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技术管理,包括施工、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工作,是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主办部门;同时负责技术文件、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交通工程部负责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信息化工作的技术管理,包括设备采购、施工、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技术工作,是相关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施工、供应的管理主办部门。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主办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识别风险因素,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体系(HSE),输入工程全生命周期基于安全环保因素的技术控制标准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计划合同部主办技术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合同管理及进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综合事务部主办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技术保密工作监控,配合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循***大桥专用标准体系及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通过充分调动各种技术资源,有效、规范地开展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以完善的技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工程建设安全,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应制订完善实用的技术管理办法及程序,并做好技术标准管理、技术接口管理、设计技术管理、施工技术管理、科研管理、技术创新管理等工作,以确保设计成果、施工技术、工程产品品质及咨询成果达到国际水准。

参建单位各级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所管项目(专业)技术内容,熟悉本项目建设的通用和专用技术原则、标准和要求,掌握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接口、技术重(难)点、技术检测手段;严格执行管理局制定的技术审查、技术交底、技术专题研究等技术管理制度、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管理局项目管理人员应明确技术管理的职责,按合同及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协调,组织技术问题专题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管理局与各参建单位的技术管理主要通过各项审查制度、报批制度、会议制度、检查制度落实。

第四章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大桥主体工程建设的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审查与审批划分为施工监理(咨询)级、管理局主办部门级、管理局主管技术领导(总工程师)级。

对于关键性、成果性技术文件及重大技术方案,需接受三地政府审查。

施工监理(咨询)级的审批要在管理局授权的合同变更金额审批权限内。

管理局主办部门级的审批,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并由管理局分管领导签发审批函。

需要时,管理局技术委员会适时介入以辅助主管技术领导(总工程师)决策
第十七条***大桥主体工程建设主要技术审查内容、程序、审批权限见下表: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的技术审查内容、程序、审批权限详见《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和《***大桥主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五章报批制度
第十八条报批工作按本办法中各类技术方案审批权限和管理局有关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报往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须由管理局总工办审查后、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管理局内部各类审查及技术协调会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局的业务部门不定期召开各类审查和技术协调会,相关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技术委员会专家参加,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参建单位的技术会议
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各种专业协调会议,以解决技术问题,完善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与参建单位技术协调会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与各参建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各参建单
位间的技术协调会议。

第二十三条外部专家评审会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或管理局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外部专家评审会对重大设计、施工、工程变更等技术方案进行咨询、审查、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技术方案。

第七章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月报制度
主体工程参建单位(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每月编制月报,对工作质量、进度、投资、计划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月报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分送相关参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巡检制度
由主体工程参建单位(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组织,管理局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质量、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对参建单位技术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技术决策的时效性和效果进行检查,由主体参建单位出巡检通报,每月一次。

第二十六条抽检制度
管理局相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参建单位进行抽检。

第二十七条考评制度
管理局相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各主体工程参建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以及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考核。

各主体工程参建单位亦应按照管理局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分项参建单位(分包单位)的考核。

以上考评结果将纳入***大桥项目设计人、咨询人、监理人、承包人的综合考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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