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ISPM)是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制定的标准,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传播有害生物。
ISPM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植物检疫原则: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不传播有害生物,保护植物健康和农业生产。
2. 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检疫区域、检疫材料等措施,用于防止有害生物传播。
3. 纪检管理:涉及检疫官员的资质认证、培训和监督,以及检疫程序的审核和评估。
4. 植物检疫技术指南:提供有关植物检疫的技术和操作指导,包括有害生物的识别、检测和监控方法。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采用和实施ISPM,确保植物和植物产品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全球的植物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2003年名目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治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
该打算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幸免采纳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方案
二、国际植物检疫“非疫区”的确定
疫区分细
为了适应促进自由化以及促进各国农 产品出口的需要,根据疫区内特定有害生 物发生、为害的程度又把疫区进一步的细 分,出现了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缓冲区 、受控制区、保护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 产点等新的植物检疫概念
二、国际植物检疫“非疫区”的确定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有主管当局认定的某种 特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低,并得到有效的监控 、防治或铲除的一个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 部分或全部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部分或 全部地区
批准
(省人民政 府批准)
批准划定
(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 管部门)
备案
(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 管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的做法
疫区和保护区的撤销和取消
撤销:如果疫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已 经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 ,可按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 “疫区”的手续,手续和划定时一样
取消:如果保护区传入了检疫性有害 生物,并且短期内已无法消灭时,办 理取消“保护区”称呼,手续和划定 是一样
莫大美
2013年11月19日
在半个多世纪的植物检疫实践中 ,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植物检疫的 基本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植物检疫 措施,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在人类 社会交往及各种经贸活动中随植物、 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人为传播,保 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已经建立国内 植物检疫基本制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 物审定制度、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制度、 植物检疫疫情发布管理制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了 出入境植物检疫基本制度:现场检疫 制度、隔离检疫制度、报检制度等
森林植物检疫-第2章法规
FAO成立于1945年10月16 日。1946年,FAO与联合 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 系统内的一个专门组织, 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
2005年——中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41个缔约方
FAO既是一个国际粮农信息中心、一个国际粮农论坛,也是一个国 际农业咨询与支持机构,其宗旨在于提高人类的营养和生活水平, 提高生产能力,使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得以改善。
ISPM NO.10 建立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要求
“非疫产地”是“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 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地区”。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概念及类别
2.与植物检疫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及法规、公约
3.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4.中国及其他国家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概念及类别
植物检疫法规是以植物检疫为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
根据植物检疫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组织)的、全国性的、地 方性的几种类别: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WTO的前身。GATT是关于规范 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最早签署于1947年。GATT的宗 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 和歧视(差别)待遇,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 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与 交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萧条且国际贸易秩序混乱。在这样的 历史背景下,由44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于1944年7月 在美国召开,会议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以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 来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1994年4月15日,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摩洛 哥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依据此协定,WTO于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其正式成员。 2011年12月16日 ,俄罗斯正式加入WTO ,第156个。
ISPM_2_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从第 1 阶段开始,即认定可能需要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的生物体或途 径或者关于确定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作为审查现有植物检疫措施的一部分。第一步是确定或确 认有关生物体是否有害生物。如果认定没有有害生物,分析不需要继续进行。第 1 阶段认定的有害生物 的分析在第 2 阶段和第 3 阶段继续进行,利用其它标准所提供的指导。信息搜集、文件记录和危险性信 息交流以及不确定性和一致性,是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有阶段的共同问题。
商品本身带来有害生物危险性的情况不大普遍。当作为商品输入的生物体(如种植用植物、生物防 治剂和其他有益生物和活体修饰生物)有意引入并在新地区的预定生境定殖时,可能带来意外扩散到非 预 定 生 境 的 危 险 性 ,对 植 物 或 植 物 产 品 造 成 损 害 。也 可 以 采 用 有 害 生 物 危 险 性 分 析 过 程 分 析 这 种 危 险 性 。
因此,本标准就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 1 阶段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有阶段的一般问题提供详细 指导,并为在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 2 阶段和第 3 阶段作进一步分析而酌情提及其它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见表 1)。该项标准是概念性的,不是对评估者的具体业务或方法指导。附录 1 概述了有害生物危险性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第 VII 条第 2 款 a 项)要求:“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 的考虑有必要并在技术上有正当理由采取这样的措施,否则各缔约方不得采取本条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何 一种措施[见植物检疫措施]。”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草案使用熏蒸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要求-IPPC
3.2.1 投药设备 ........................................................................................................ 7
3.2.2 气体气化器..................................................................................................... 7
2016 年 11 月 标准委 David OPATOWSKI 先生(以色列,牵头管理员) 2016 年 11 月 标准委 Yuejin WANG 先生(中国,助理管理员) 2014 年 5 月 标准委 Michael ORMSBY 先生(新西兰,助理管理员) 2014 年 5 月 标准委 Yuejin WANG 先生(中国,管理员)
3.2.3 加热设备 ........................................................................................................ 7
3.2.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气体循环设备................................................................................................. 7
秘书处 备注
2017 年 1 月 编辑 2017 年 5 月 编辑 2018 年 6 月 编辑 2018 年 11 月 编辑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第 1 页共 17 页
2014-004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草案:使用熏蒸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要求
植物检疫主要措施
植物检疫的主要 措施
植物检疫的发展 趋势和展望
植物检疫概述
植物检疫的实践 应用
植物检疫的定义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添加 标题
植物检疫是一种通 过法律手段对植物 及其产品进行管理 和控制的措施,旨 在防止危险性植物 病虫害的传播和扩
散。
植物检疫的主要任 务是检查和鉴定植 物及其产品的病原、 害虫和杂草,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对其 进行处理和限制, 以保护农业生产安
全和生态平衡。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 通过采取科学有效 的措施,防止危险 性植物病虫害的传 播和扩散,保护农 业生产安全和生态 平衡,促进农业可
持续发展。
植物检疫的范围包 括种子、苗木、花 卉、草坪等植物繁 殖材料,以及粮食、 棉花、油料等农作
物产品。
植物检疫的目的和意义
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保障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有害生物的侵害。
添加标题
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植物 检疫通过防止外来有害生物 的入侵和保护国内生态安全, 为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 保障。同时,植物检疫也促 进了生态旅游和生态文明建
设的发展。
添加标题
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广泛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 对生态保护的意识。通 过植物检疫的宣传和教 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 外来有害生物的危害和 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从 而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
植物检疫程序和流程
报检:货主或代理人需提前向植物检疫机构 报检,并提交相关单证资料
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抽样: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 进行抽样,以确定是否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
一、国内植物检疫的做法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
(一个省) 提出
(两个省)
(省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
批准
(省人民政 府批准)
备案
(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 管部门)
提出
(省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
批准划定
(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 管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的做法
疫区和保护区的撤销和取消
撤销:如果疫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已 经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 ,可按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 “疫区”的手续,手续和划定时一样 取消:如果保护区传入了检疫性有害 生物,并且短期内已无法消灭时,办 理取消“保护区”称呼,手续和划定 是一样
主要内容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 二、建立健康种苗基地和产 地检疫
一、国内植物检疫的做法
目的:防止国内局部发生或新传入的危险 性病、虫、杂草的传播,以保护农、林、 牧生产的安全。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各省市的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
工作范围:制定贯彻检疫法的制度;对检 疫对象进行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进 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 进行紧急防治;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 培训。即把关——服务——促进生产
一、建立健康种苗基地
建立健康种苗基地,最重要的是确保基地 的安全,防止基地外的病虫、特别是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传入
基地选址:征求当地植检机关意见 确认 建“缓冲区”及独立的排 灌系统和便利通道 基地建设:基地用种、用肥要求,以及基 地有害生物的监控和一般防治能力建设
二、产地检疫
产 地 检 疫 ( Producing area quaranting ):通常指植物机构对申 请检疫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种子、苗木 等繁殖材料及农产品等,在原产地生产 期间所进行的检疫检查、检测以及必要 时的监督除害处理,并根据检查、检测 和除害处理结果出具相关证明的全过程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及检疫处理技术第一节: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二节:我国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及其分析第三节:林业植物检疫技术法规与检疫技术规范第四节:植物检疫的生物学基础第五节:林业植物检疫抽样调查技术第六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技术第七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技术第八节:我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与检疫处理第一节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和商品流通的加快,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加大。
一方面要加快商品、货物的流通,取消贸易壁垒,另一方面要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本地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而我们的检疫工作就是解决这一矛盾。
一、当前我国林业植物检疫现状我国仍然属于一个缺林少林的国家,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仅为0.12公顷和8.6立方米,是世界人均水平的21%和12%,而且森林的质量和生产率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人工林面积较大,健康程度不高,生物灾害发生频繁。
在已有分布的8000余种林业有害生物当中,其中虫害5020种,病害2918种,鼠类160种,林业有害植物150种,造成灾害的有100多种,近年来我国林业有害生物每年发生面积超过1亿亩,影响林木生长量达1700万m3,经济损失达880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760亿元。
目前在我们重点治理的林业有害生物当中,外来有害生物占了一半左右,椐统计,我国每年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4200万亩,经济损失达560亿元。
一些危险性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主要因为引种不慎而带入的,由于贸易的发展,有害生物入境的频率在增加,国家检验检疫部门2002年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310种,涉及货物22448批次,2003年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900种,涉及货物48139批次,一些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境定居后,进一步传播的主要途径仍然是人为传播,从松材线虫病的传播情况看,多数是通过带疫的木材及其制品(包括木质包装箱、电缆盘等)进行传播的。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
ISPM15-2006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中文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治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都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讲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治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2003年名目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治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纳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纳的措施的遵守情形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爱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打算的一部分。
该打算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幸免采纳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5
2.3 透明度 官方防治的国内要求和植物检疫进口要求应当进行记录,在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提供。
2.4 执行 官方防治项目的国内执行应当等同于植物检疫进口要求的执行。执行应当包括: — 法律基础 — 操作执行 — 评估和回顾 — 违约情况的植物检疫行动
1.2 未广泛分布 “未广泛分布”是某个有关有害生物在某个地区发生和分布情况的概念。某个有害生物可
以将其归类为在某个地区存在并广泛分布或未广泛分布,或者不存在。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PRA)中,确定有害生物是否未广泛分布在有害生物归类阶段进行。短暂存在意味着那种有 害生物不可能定植,因而与“未广泛分布”概念无关。
定义
官方防治定义为: 为铲除或封锁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管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目的,有效实施强制的植物检疫规定 和应用强制性的植物检疫程序。
背景 词句“存在但未广泛分布并正受官方防治的”是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中表达的一个基本概念。根据定
义,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总是对受威胁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此外,它还必须符合在那个地区不存在的 标准,或者存在但同时符合未广泛分布并正受官方防治的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5)
本补编首先由第三届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年4 月)批准。 本补编第一次修订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七届会议(2012 年3 月)批准。 补编1:“官方防治”和“未广泛分布”概念的解释和应用准则
引言
范围 本补编在下列方面提供指导: — 限定性有害生物的官方防治,以及 — 确定一个有害生物被认为存在但未广泛分布,以便决定其是否作为一个检疫性有害生物。
参考文献 第1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6 年。关于植物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2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7 年。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6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1997 年。监测准则。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8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1998 年。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第11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2004 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转基因生物分析。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不杀灭有害生物或减少其存在、但可减少其传入或定植(安全)可能性的措施可以列入系统方 法。例子有指定的收获或装运期限、对商品的成熟程度、颜色、硬度或其他状况的限制、使用具有 抗性的寄主和限制分发或限制在目的地应用。
2. 系统方法的特点
系统方法要求相互独立的两种或更多的措施,可以包括相互依赖的任何措施。系统方法的优点 是能够通过调整措施的数量和力度来处理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以保持适当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和 信心。
系统方法中采用的措施只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能力监测和确保遵照官方植物检疫程序时则可 以在收获前后应用。因此系统方法可以包括在生产地、在收获期间、在包装库、或在商品运输和分 发过程中采用的措施。
4
5. 采用的环境
4
6. 系统方法的类别
5
7. 措施的效果
5
8. 系统方法的发展
5
9. 评价系统方法
6
9.1 可能的评价结果
6
10. 责任
6
10.1 输入国的责任
7
10.2 输出国的责任
7
附件
8
关键控制点系统
8
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批准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 2002 年 3 月批准。
1
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
要求
1. 系统方法的目的
有关国际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标准对于有害生物风险管理的许多成分和各项活动作了说明。根据 《国际植保公约》第 VII.2a 条(1997 年),所有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措施必须技术上可行。系统方 法综合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措施以达到输入国的适当植物检疫保护程度。系统方法不仅酌情提供诸如 灭菌处理等程序的等同替代方法,或替代诸如禁令等限制性更强的措施。其实现考虑了不同情况和 程序的综合效果。系统方法提供机会来考虑可能促进有效治理有害生物风险的收获前后的程序。至 关重要的是要在风险管理备选方案中考虑系统方法,因为综合措施要比其他风险管理方案(特别是 采用禁令方案之时)对贸易的限制更少。
植物检疫法规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EPPO),1950年成立,总部在法国巴黎,成 员国43个。
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 America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
2007 年,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包括435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国家农业部
1995年农业部公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其中害虫17种,包括菜豆
象,四纹豆象,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柑橘大实蝇、柑橘小实蝇、 蜜柑大实蝇、苹果蠹蛾、苹果绵蚜、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芒果果 肉象甲、芒果果实象甲、美洲斑潜蝇、小麦黑森瘿蚊,谷斑皮蠹,咖 啡旋皮天牛。
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的交流;
FAO先后向IPPPC派遣了我国著名昆虫学家黄可训教授、
植物病理学家竺万里教授、狄原渤教授和沈崇尧教授 等担任执行秘书。
狄原渤教授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世界贸易组织(WTO)颁布。
4.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
非疫区(Pest free area):是指一个有科学证据没有发生
某种有害生物,且这种情况由官方维持的地区。
成为非疫区条件: 确定其无疫害的方法必须得到公认 必须采取保持无疫害的植检措施 对无疫害状况进行持续检查
非 疫 区
疫区 检疫
非疫区
5. 6. 7.
国际植物检疫标准------1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及应用第二节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植物保护之植物检疫原则及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框架》三、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3:《生物防治材料及其他有益生物出口、运输、进口和释放准则》四、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4:《建立非有害生物区要求》五、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5:《植物检疫术语表》六、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6:《监督准则》七、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7:《出口认证制度》八、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8:《某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确定》九、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9:《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十、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0:《建立非有害生物生产地和生产点要求》十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1:《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对环境风险和活体改良生物的分析》十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2:《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十三、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3:《违规及紧急行动通报准则》十四、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4:《系统方法之综合措施在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十五、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5:《国际贸易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十六、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6:《规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十七、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7:《有害生物报告》十八、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8:《植物检疫措施——辐照应用准则》十九、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19:《规定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准则》二十、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0:《进口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准则》二十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1:《规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二十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2:《建立有害生物低流行区要求》二十三、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3:《检查准则》二十四、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4:《植物检疫措施等效性确认及认可准则》二十五、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5:《过境货物》二十六、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6:《建立实蝇非有害生物区(实蝇科)》二十七、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7:《规定有害生物诊断协议》二十八、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8:《规定有害生物植物检疫处理》二十九、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29:《非有害生物区和有害生物低流行区认可》三十、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30:《建立实蝇(1'ephritidae)有害生物低流行区》三十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No.31:《货物抽样方法》。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第16号出版物2002年3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2,罗马版权所有。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照相复印或其他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的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 。
© 粮农组织2002年目录批准 1 应用 2 审查及修改 2 分发 3 引言 4 范围 4 参考文献 4 定义和缩写 5 要求概要8 总的要求91. 背景92. 《国际植保公约》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款93.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其它生物的比较10 3.1 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比较10 3.1.1 有害生物状况11 3.1.2途径11 3.1.3 经济影响11 3.1.4 官方防治123.2 与非限定有害生物的比较124. 确定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标准12 4.1 “种植用植物”12 4.2 “原定用途”13 4.3 “那些植物”13 4.4 “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134.5 “限定”145. 有关原则和义务14 5.1 技术理由14 5.2 风险评估14 5.3 受控制的风险最低影响和等同性15 5.4 无歧视155.5 透明度156. 实施15 6.1 寄主有害生物的相互作用16 6.2 证书计划16 6.3 允许程度16 6.4 违规17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pdf
背景
国际植保公约的宗旨是,“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入,促进采取防治有 害生物的适当措施”(《国际植保公约》第 1.1 款,1997 年)。对限定物要求或采用植物检疫 处理是缔约方用于防止限定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项植物检疫措施。
要求 .................................................................................................................................................. 28-6
背景 .................................................................................................................................................. 28-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SPM 28-3
ISPM 28
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ISPM 28-4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
ISPM 28
批准
本标准于 2007 年三月由植物检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附件中通过的信息已在各附件 注明,若于主体不同。
引言
范围 本标准在附件 1 中介绍了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植检委)评价和通过的植物检疫处理。
3.2.2 使用执行条件的效率数据 ........................................................................................ 28-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23 号 查验准则 (2005 年)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
1
目录 批准 引言 范围 参考文献 定义 要求概述 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查验目的 1.2 查验的前提条件 1.3 查验的责任 1.4 对查验人员的要求 1.5 查验需要考虑的其他内容 1.6 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相关的查验 2 特殊要求 2.1 审查货物的有关文件 2.2 验证货物及其完整性 2.3 感观查验 2.3.1 有害生物 2.3.2 植物检疫要求的符合性 2.4 查验方法 2.5 查验结果 2.6 查验制度的审查 2.7 透明度
4
第 a 项,1997)。
1.4 对查验人员的要求 查验人员作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授权的官员或代理人,应具有: ― 有权履行其职责并对其行动负责; ― 具有技术能力,特别是具备有害生物检测的能力; ― 具有识别有害生物、植物和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的相关知识; ― 使用查验设施、工具和设备的能力; ― 具有书面准则(条例、手册、有害生物一览表); ― 酌情了解其它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 ― 客观公正性。 查验人员对货物的查验目的: — 查明是否符合具体指明的输入或输出要求; — 查明是否携带所指明的限定性有害生物; — 查明尚未确定的植物检疫风险的生物。
定义
本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的植物检疫术语定义参见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5 号(植物检疫术语表)。
要求概述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责任“检验国际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货物,酌情检验其它限定物,特别是 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引入和/或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 2 款 c 项,1997 年)。
查验人员依据对有害生物和限制物品的感观查验、文件核查以及货物本身完整性查验,确定其 是否符合植物检疫要求。根据查验结果,查验人员对货物做出放行、扣留、退运或进一步留验的决 定。
― 关注的有害生物,危害症状或病征,可凭感观查验; ― 查验有可操作性; ― 承认存在有害生物未能发现的可能性。 要承认在查验时,存在有害生物未能被发现的可能性。因为查验常依据抽样,而非对整批货物 100%的感观查验;另外在货物或样品查验时,不能保证 100%检出某种有害生物。当查验作为一种 风险管理措施时,也存在某种有害生物存在于某批货物中但没有被检出的情况。 查验样品数量的大小,通常依据某种限制的有害生物及其具体商品而确定。如果要在货物中查 验几种或所有限制的有害生物,要确定查验的样品数量就比较困难。 1.3 查验的责任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查验工作。查验可以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实施,也可在国家植物保护机 构的管辖下进行(见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7 号出境证书系统第 3.1 项;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 20 号进境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第 5.1.5.1 以及 IPPC 第四条第二款第 a 项、c 项和第五条第二款
出境查验,是为了确保货物在入境时符合进口国的特殊植物检疫要求。根据对货物的查验结果 确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查验,是为了验证货物是否符合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当发现植物检疫风险尚未确定的有害 生物时,可继续实施查验工作。
查验程序还可以与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试验或者鉴定有害生物种类。 查验可以作为风险管理程序。 1.2 查验的前提条件 由于对整个货物进行查验是不可行的,查验经常依据抽样(抽样准则见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 31 号)。查验可作为发现有害生物是否存在的一种方法,也是确定或核实有害生物流行程度的一 种手段。对一批货物的查验应依据下列前提条件: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确定查验时的抽样比例。抽样方法应依据不同的查验对象而确定。
3
要求
1. 一般要求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对国际贸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和其它限 定物进行查验,特别是为了防治有害生物的引入和/或扩散”(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Ⅳ条第 2 款 c 项, 1 997 年)。
货物可由一种或多种商品组成,也可由多个批次组成。如果一批货物由多种商品或多个批次组 成,其符合性就是由各个感观查验结果来综合评定。通过本标准“货物”一词的使用,对货物的使用 准则同样适用于该批货物内的每一个批次。 1.1 查验目的
货物查验的目的是,确认有关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方面是否遵照输入要求 或输出要求。检验往往有助于验证在前一阶段所采取的其它植物检疫措施的效果。
2
批准
本标准于 2005 年 4 月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批准。
引言
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在进出境时的查验程序。查验的重点是通过感观查 验、文件审查、货物本身和完整性验证,确定其是否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参考文献
出口出证体系,1997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7 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2004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5 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进口管理系统准则,2004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0 号,粮农组织,罗马。 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1998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9 号,粮农组织,罗马。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报准则,2001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3 号,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准则,2003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9 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年。粮农组织,罗马。 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2004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 标准第 11 号;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2004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21 号,粮农组织,罗马。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植物检疫原则,1995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 号,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及应用,2002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6 号,粮农组织, 罗马。 系统方法在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中的综合应用,2002 年。国家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4 号,粮农组 织,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