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安徽省电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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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及计算方法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及计算方法

平段用电量 380 180 220 420 280 360
谷段用电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60 260 300 600 310 450
月合计用电量 940 440 520 1020 590 810
年度合计用电量 940 1380 1900 2920 3510 4320
电费合计 402.78 元 189.13 元 255.56 元 477.21 元 293.93 元 426.69 元
3、上表所列价格,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1.5 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 区不得征收。
阶梯电费计算实例
以双月抄表,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年用电量 4320 度一户家庭为例,阶梯电费计算方法如下:
某用户年度用电情况
抄表月份 2 月份 4 月份 6 月份 8 月份 10 月份 12 月份
10 月份抄表后,年用电量超过 4200 度,为 4320 度,按第二档标准 590 度,本次应缴电费为: (280*0.5953+600*0.3153)+第二档电量 590 度*第二档加价 0.05=293.93 元 12 月 份 抄 表 后 , 年 用 电 量 未 超 过 4200 度 , 按 第 三 档 标 准 超 过 120 度 , 本 次 应 缴 电 费 为 : (360*0.5953+450*0.3153)+第二档电量 690 度(4200-3510)*0.05+第三档电量 120 度*第三档加价 0.3=426.69 元
该户家庭各期应缴电费计算如下;
2 月份抄表后,年用电量未超过 2160 度。本次应缴电费为:380*0.5953+560*0.3153=420.78 元 4-6 月份年累计用电量未超过 2160 度,计算方法与 2 月份相同 8 月份抄表后,年用电量未超过 2920 度,超过第一档标准 760 度,(2920-2160)进入第二档,本次应 缴电费为:(280*0.5953+600*0.3153)+第二档电量 760 度*第二档加价 0.05=477.21 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皖价商函〔2015〕10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皖价商函〔2015〕10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用电类别的回复
皖价商函〔2015〕100号
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用电类别的请示》(池价商〔2015〕5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商〔2014〕149号)第七条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你市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便民自行车营运站点用电,应按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价格执行。

省物价局
2015年7月15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具体价格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降价退费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次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2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用电外,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分钱,大工业用电0.4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不含居民生活用电)。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厘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5、农业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1 —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2 —
—3 —。

合肥家用电阶梯收费

合肥家用电阶梯收费

合肥家用电阶梯收费
1、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160千瓦时(18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
2、全年在2161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350千瓦时*12个月)
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每千瓦时电加价5分钱;
3、全年超过42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每千
瓦时加价0.3元。

根据相关规定,合肥市居民生活电价为0.5653元/千瓦时,商
业电价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实现同价,不满1KV按0.8895元/千瓦时
执行,城乡中小学办公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城乡各类用电客户
实行同网同价,即同一用电性质,在城市、郊区、农村执行同一价格。

01安徽省电价说明13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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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价说明第一部分分类电价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一)适用范围: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

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适用范围: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主要有: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6.房地产经营场所;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10.物资供销业。

合肥电价标准2019

合肥电价标准2019

合肥电价标准2019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其电价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9年,合肥市电价标准有了一些调整,本文将就合肥市2019年电价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主要分为工商业和居民两大类。

工商业电价的计费方式为分时计费,分为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

高峰时段为每千瓦时0.95元,平段为每千瓦时0.75元,谷段为每千瓦时0.45元。

而居民电价的计费方式为阶梯电价,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下的部分为每千瓦时0.538元,超过150千瓦时的部分为每千瓦时0.628元。

其次,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还包括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

农村居民的电价计费方式也是阶梯电价,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下的部分为每千瓦时0.45元,超过150千瓦时的部分为每千瓦时0.55元。

而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5元。

再次,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还涉及到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用电。

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元,计费方式为单一计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电价政策,如大型工业企业、特高压电网输电和变电、新能源发电、电力外送等,这些行业的电价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查询。

总的来说,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在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了工商业、农业生产以及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用电需求,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合肥市2019年的电价标准有所帮助。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10
千伏
35千

110千

220千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元/千
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

7,8,9

1.2412 1.2164 1.1917
其他
月份
1.1701 1.1469 1.1236
平段0.77930.76430.7493低谷0.48800.47910.4703
三、大工业用电高

7,8,9

1.02380.99910.97430.9578
4030其他
月份
0.96570.94250.91920.9037
平段0.64600.63100.61600.6060
低谷0.40770.39880.39000.3841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
注:合肥工业用电峰谷平时段为:峰9:00-12:00,17:00-22:00;谷:23:00-次日8:00;其余为平。

居民用电为:谷22:00-次日8:00,其余为平。

具体可以打24H电话咨询:95598
另:记者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安徽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28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
千伏
1-10
千伏
35千

110千

220千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

(元/千
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

7,8,9

1.2412 1.2164 1.1917
其他
月份
1.1701 1.1469 1.1236
平段0.77930.76430.7493低谷0.48800.47910.4703
三、大工业用电高

7,8,9

1.02380.99910.97430.9578
4030其他
月份
0.96570.94250.91920.9037
平段0.64600.63100.61600.6060
低谷0.40770.39880.39000.3841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注:合肥工业用电峰谷平时段为:峰9:00-12:00,17:00-22:00;谷:23:00-次日8:00;其余为平。

居民用电为:谷22:00-次日8:00,其余为平。

具体可以打24H电话咨询:95598
另:记者从安徽省物价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安徽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28分。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皖价商〔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安徽省电价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价分类第三章计价方式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电力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和促进能源节约,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所有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二章电价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

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第七条现行安徽省销售电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四类。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2,输配电价见附件3。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规定,因增值税率降低到13%,三峡水电和秦山核电二期1-2号机组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227元(含税)、0.3998元(含税),实际落地电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三、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各售电公司要及时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2019年5月31日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6530.5503二、农业生产用电0.55580.54080.5258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5160.33660.3216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0.61980.60480.5898两部制0.63420.61920.60420.59424030附件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高峰7,8,9月0.97950.95500.9306其他月份0.92240.89940.8765平段0.6048 0.5898低谷0.3857 0.3769 0.3680两部制高峰7,8,9月1.0030 0.9785 0.9541 0.9378 4030其他月份0.9444 0.9215 0.8985 0.8832 平段0.6342 0.6192 0.6042 0.59420.39420.38540.37650.3706附件3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0.24770.23270.2177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0.16710.15210.13710.12714030——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皖价商[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08〕148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建议的函》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省电力公司提出的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方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

(一)调整趸售电价水平。

趸售关口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分,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5分。

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见附件1。

(二)调整县公司趸售价区。

根据各县销售侧电价调整影响、趸售电量大小、用电结构及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各县公司所处价区。

调整后各县级供电企业具体价区见附件2。

二、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表中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2分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公司。

三、调整县公司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县公司对所辖区域内供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电费溢亏,由省电力公司兑现90%,剩余10%由县公司自行消化。

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在趸售关口推广实施分时电价政策。

四、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试行期一年,一年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量电费计算浏览次数: 2961次字号: [大][中][小]一、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3、《供电营业规则》4、水电财字《电热价格说明》5、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6、发改价格[2004]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7、皖价服[2005]306号《关于印发安徽电价说明的通知》二、术语解释1、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2、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3、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4、峰谷分时电价是按一天中用电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和平时段分别计算不同的价格。

峰谷分时电价中仅目录电价部分参与时段调整计算,代征款按各自标准分别计算,不做任何比例调整计算。

5、单一制电价是以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的多少为计算电费依据的电价。

6、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7、装接容量(又称装见容量):指竣工装表接电时现场用户实际接入受电电压电网上的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变压器(包括直配高压电动机)受电容量。

对低压用户而言,指实际安装的用电设备容量;对高压用户而言,指实际接在受电电压电网上的变压器和直配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包括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行的设备。

8、计费容量指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计收基本电费的容量。

9、受电容量-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皖价商〔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7〕158号2017年12月27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1月1日起,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

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下调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调为63%。

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

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将各级供电公司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峰平谷时段电量、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附件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基础上:7、8、9月每千瓦时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时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时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时下浮0.1828。

1900安徽省电价说明

1900安徽省电价说明

安徽省电价说明第一部分分类电价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国家和省里对分类电价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一)适用范围: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一)适用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一)适用范围: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2011)-皖价商[2011]17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2011)-皖价商[2011]17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2011)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皖价商〔2011〕179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以来两次调整我省电价而趸售电价未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趸售电价和价区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趸售结算电价水平。

趸售关口中小化肥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贫困县农排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58分,其他类别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08分。

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详见附件1。

二、调整县级供电企业趸售价区。

根据各县级供电企业电量规模、用电结构、经营状况以及营业区调整等情况,适当调整县级供电企业价区并新增T2价区。

调整后的各县级供电公司价区详见附件2。

三、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电力公司。

四、调整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

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由90%∶10%调整为80%∶20%;销售电价仍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1〕93号)执行。

本次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1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2.各县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价区表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附件1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分类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中小化肥用电0.39400.37900.3640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9000.27500.2600其他用电类别综合结算价1-1 类价区0.62600.61100.59601-2 类价区0.60800.59300.57801-3 类价区0.59300.57800.56302-1 类价区0.57700.56200.54702-2 类价区0.56100.54600.53103 类价区0.54500.53000.51504-1 类价区0.53100.51600.50104-2 类价区0.50400.48900.47405 类价区0.48700.47200.4570T类价区0.46200.44700.4320T2 类价区0.34300.32800.3130附件2各县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价区表序号单位价区序号单位价区序号单位价区1当涂1-125怀远4-149宿松52凤台1-2南陵4-150舒城53潘集1-227霍邱4-151滁州城郊54凤阳1-228桐城4-152望江55繁昌1-229歙县4-1潜山5 6 肥西1-3 30 绩溪4-1 54 怀宁57 郎溪1-3 31 定远4-2 55 枞阳58 宁国1-3 32 涡阳4-2 56 祁门5肥东2-1 33太和4-2 57东至510含山2-1 34休宁4-2 58萧县511和县2-1 35青阳4-2 59泗县512铜陵县2-1固镇4-260旌德513芜湖县2-137阜阳农电4-261砀山T14天长2-138五河562灵璧T15贵池2-139颖上5临泉T16广德2-140六安农电564叶集T17长丰2-241宿州农电565太湖T18霍山2-242阜南566寿县T泾县2-2 43金寨567岳西T20谢桥2-2 44界首568黄山区T21庐江345利辛569墉桥T22无为346蒙城570黟县T223濉溪347全椒571石台T224来安348明光5——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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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价说明第一部分分类电价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国家和省里对分类电价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一)适用范围: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一)适用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一)适用范围: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主要有: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6.房地产经营场所;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10.物资供销业。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一)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

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3.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一)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六、大工业用电电价(一)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负荷)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

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四)其他规定:1.乡镇企业用电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和容量规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

通过农网线路供电的应按规定加收农网维护费;2.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空调(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和空调)与动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其办公和厂区道路、露天仓库及其它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类计收电费;3.大工业用户含有居民生活等其他用电分类时,其对应的用电容量、需量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予扣除;4.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采用离子膜法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执行国家专项电价;5.中小化肥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但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化肥中间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度电价与容量电价。

七、农业生产电价(一)适用范围: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非经营性)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农业生产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农村养殖业用电。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一)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

(二)其他规定: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

九、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一)适用范围:居民生活小区、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楼堂馆所使用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采暖式电锅炉、蓄冰(水)制冷电空调装置用电。

(二)其他规定:应用于玻璃、钢铁等工业生产流程中的电熔炉不执行该项电价。

十、趸售电价(一)适用范围:符合有关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向市供电公司购进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1.县级供电公司向市供电公司购电时,综合结算价外单列的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电量,按总购电量中各电压等级比重分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2.县级供电公司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3.县级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应据实足额上交。

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交政府性基金。

第二部分其他形式电价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用户;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二)高供低计用户的专用变压器有、无功损耗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三)功率因数电费的调整,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第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或由于电网运行情况,季节性的无功不足或过剩,需要降低或提高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供电企业应与用电企业协商后报经省电力公司批准执行。

1.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2.提高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提高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减收电费,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在提高标准和考核标准之间的不增、减收电费,但低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用户有多种用电分类的,所有用电量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居民生活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二、峰谷分时电价(一)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执行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用户,全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可以对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施两段制分时电价。

居民用户可按年选择执行分时或单一电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予更改,满一年后可以更改。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皖价服〔2004〕106号)执行。

三、差别电价(一)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

(二)差别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4〕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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