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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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构建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撤回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指在商品买卖等消费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消费者在一段合理确定的时间内可以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解除合同,退货并能获得退款的权利。

一、国外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英国法允许消费者在收到书面通知的4日内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后,销售员负责商品的运输,退还任何与潜在的消费者音交易商品而产生的费用。

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提议或者缔结该合同后的4日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者解除该合同而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关于后悔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仅仅局限于一些行政法规中,如2003年1月1日上海市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低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

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三、我国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1、后悔权的定性及其保障措施

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普遍性权利,不同于商家承诺的“无因退货”。无因退货不具有自动适用性。相反,后悔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不管是否有这种约定,消费者都可以依法行使后悔权,单方撤销合同。

消费者后悔权到底是何性质的权利?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合同撤销权。从各国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看,大多是基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由于信息不对称,商家欺诈、乘人之危等多方面的原因,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可能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从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后果看,消费者退回商品,商家退换货款,这明显是合同撤销的恢复原状。只是不需要像合同撤销权那样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消费者单方行使的方式。

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保障,笔者认为:第一,由于大对数消费者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为商家施加一定的附随义务。第二,应规定商家阻碍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律责任。第三,必须明确相应的执法部门。当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遇到阻碍时必须有主管机关可以投诉,保证后悔权的实现。

2、对滥用后悔权的限制。

滥用后悔权不仅会助长不理智的消费行为,而且可能威胁市场交易秩序。由于消费者的道德修养参次不齐,难免会出现违背诚信滥用后悔权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进行限制。

a、后悔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后悔权适用范围包括交易场所的范围和交易商品的范围。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市场的经济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笔者建议对非固定场所交易适用后悔权制度。同时,应明确界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商品的范围。

笔者建议在立法文本中,将能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商品名单详细列出。但对于以下商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排除适用后悔权:(1)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特制的商品,如定身量作的服装;(2)由于产品的自身特性而不适宜退还的商品,如图书;(3)易变质和过期的商品,如蔬菜、水果;(4)具有即时性的商品,如报纸、彩票;(5)易耗类商品,如烟、酒;(6)数字类商品,如电子图书。

b、后悔期限的限制。

后悔期限是消费者行使期限的期间。该期间是法定期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该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参考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笔者建议此限制设置为7日较为合适。

c、后悔期限商品价格的限制。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同时避免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负担,可以考虑对商品的价格做个限制。结合我国

实际,对于商品价格50元以下的商品课不适用后悔权。

d、对消费者退货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限制。

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定化将会导致经营者交易成本增加,因此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应支付一定合理费用。但商家应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等不正当行为或者是消费者存在过错,否则不能要求消费者付费。

e、对消费者保管商品的限制。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当尽到合理保管的义务,对于拆开包装将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拆开包装的行为视为默示同意接受商品,至此后悔期限终止,消费者丧失后悔权。对于无包装的商品,则应以明显不影响商品收到时的价值为限。

作者简介:王建军,男,(1974.10-),大学本科,金坛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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