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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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作为单位收入,并入利润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有人提出:企业取得的手续费应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交纳营业税。

这些手续费应该交纳营业税吗?《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一项收入是否要交纳营业税,需要从几个方面判断:1.它是否是一项劳务?2.劳务发生在境内?3.是否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中列举的劳务?举个例子:你挨了他人的打,对方付给你3000元,是否要缴营业税?如果你在电影里做群众演员,专门挨英雄的打,那么,你的挨打就是一种劳务服务,该收入要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如果你是无缘无故被人打,对方支付给你的是赔偿,抵偿你的心灵、身体收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一种劳务,取得的收入无需交纳营业税。

所以,判断收入产生的原因非常重要。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论是否有手续费,支付个人收入的企业都要履行该义务。

假如有一家制造企业,工人几百人,每人月薪都低于1600元,都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按全员全额申报要求,企业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手续,但由于没有对应的个税存在,企业收不到任何手续费。

但企业必须这么做,这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一项商业的服务。

(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财行【2005】第365号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4日状态:有效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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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款手续费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财财﹝2006﹞13号
【发文日期】2006-07-04
【实施时间】2006-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通知说到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咱们不妨先来理理头绪,搞清楚这背后的故事。

你是不是常常觉得每次交税的时候,除了要算账,还得交一笔手续费?有时候觉得这笔手续费不算什么,但细想下来,心里总是有点不舒服。

说实话,咱们这一代人,交税的经历多了,多少人都觉得交税是件麻烦事,尤其是那一小笔手续费,似乎成了添堵的小棘刺。

可是啊,这事儿其实大有来头。

大家听我说,不要急着翻白眼,先静下心来,我们慢慢讲。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新规了,关于加强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管理。

可能很多人听到这个消息,脑袋里一片雾水,觉得“这不就是些繁琐的税务规定吗?跟我有什么关系?”但是,真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哦。

这回的通知可是关系到咱们所有纳税人,特别是那些通过代收代征的渠道,可能要面临一些新的收费标准和调整。

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收代征的税款公司,以后可能要更加规范地收取手续费了。

这些费用不能随便收,不然就会有相应的处罚。

国家对这笔手续费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想来也是为了避免有些公司在这上面“乘虚而入”捞一把。

但说实话,很多人一提到“手续费”这俩字,心里就会不自觉地有些小火。

因为大家都知道,手续费就像是万恶的“隐形杀手”,它时不时就蹦出来,抢你钱包。

你今天交个税款,明明是老老实实的纳税人,结果还得额外掏点手续费。

这笔钱不大,放在日常生活中不算什么,但积少成多也能把钱包掏空。

咱们身边不少人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你说,你交个税,手心里得出的感觉是不是有点像被人“薅羊毛”?特别是这手续费,常常让人感觉是一种“不明不白”的损失。

好像你本来就很辛苦在工作,生活也不容易,再加上这笔额外的支出,心里就更不爽了。

这回的通知,最大的改变就是要更加规范这一块,防止那些不良商家随便乱收手续费,甚至是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不单单只是收钱的事儿,最关键的还是把“收费透明化”做得更好。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代征代收的公司得把这笔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公示出来,明确告知你收多少是合理的,收多了要受处罚。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期限?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期限?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期限?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手续费支付管理(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因此,如果当年企业未申请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可以在3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手续费,如果超过3年税务机关不再退还该年度的手续费。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税[200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闽财税[2006]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核查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国税发[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税收宣传,争取各方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同时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消除误解。

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工作。

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

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坚持依法治税。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和标准做好代收费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收费项目依法改变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相应调整,规范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在代收费工作中要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收费成本。

代收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要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得额外收费。

三、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三个税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2005-11-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 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

代扣代交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代扣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帐单或者发票。

二、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注意事项会计核算: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报表列报: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注:财政部2018年9月5日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支出项目: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注:原财行[2005]365号规定的“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在新文件中表述为“人员成本”)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方面,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实务中有部分会员反馈当地税局要求企业开具发票。

)所得税方面,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02
•【字号】闽国税发[2005]204号
•【施行日期】2005.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
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5]20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点第一款规定补充强调,除省局同意外,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得代收任何费。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略)。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

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申请报告尊敬的公司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

按此规定,已收到向XXX 地税局申请的XXX年XXX月至XXX年XXX月期间个税手续费返还奖金XXX 元。

依据国家税务局规定需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6%增值税XXX元,后可作收入的手续费返还金为XXX元。

且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个人所得税。

为更好调动财务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财务部职工的税务专业学习,现特向公司领导申请该部分个税手续费返还奖金分配,予以肯定和鼓励财务部职工更加努力的做好本职工作。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财务部XXX年XXX月XXX 日个人所得税等手续费返还的税务处理问题(总局口径更新版)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 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适用于所在地区的所有公司)1、深圳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 托加工消费税ꎬ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 2% 支付手续费ꎮ 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的ꎬ 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ꎮ 关联关系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确定ꎮ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 他税款ꎬ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 2% 支 付手续费ꎮ
100 000 元ꎬ 导 致 会 计 利 润 低 于 应 税 所 得
100 000 元ꎬ 前期产生的差异在本期转回ꎬ 转回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000 元ꎮ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000
贷: 所得税费用
25 000
2 × 15 年 当 期 会 计 折 旧 高 于 计 税 折 旧
200 000 元ꎬ 导 致 会 计 利 润 低 于 应 税 所 得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的影响出发ꎬ 仅一个步
骤就可以计算出暂时性差异ꎬ 确认本期递延所
得税ꎬ 大大简化了核算程序ꎬ 实务操作简便易 行ꎮ 或许有人会质疑这不是纯粹的资产负债表 债务法ꎬ 更倾向于利润表债务法ꎮ 个人认为ꎬ 会计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ꎬ 理论 应该来源于实践、 服务于实践ꎬ 实务运用中不 应拘泥于不同理论划分的束缚ꎬ 应博采众长ꎬ 本着便于理解ꎬ 利于操作的原则ꎬ 在满足会计 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ꎬ 选择最简洁实用的方 法用于实践ꎮ 只要满足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 债务法的基本要求ꎬ 即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 延所得税事项视其对未来的影响ꎬ 分别确认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ꎬ 完全不必 拘泥于出发点的问题ꎬ 只要能达到基本目标ꎬ 应采用简洁实用的程序进行操作ꎬ 简化冗杂繁 琐的会计核算程序ꎮ
一、 “三代” 范围
方自愿、 简便征收、 强化管理、 依法委托的原

申请手续费返还申请书

申请手续费返还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单位(单位名称)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

以下为具体申请事项:一、申请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并支付给税务机关一定的手续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申请事项1. 申请返还202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2. 申请返还手续费金额:根据202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数据,我单位应返还手续费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申请理由1. 我单位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要求,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确保了个人所得税的及时、足额缴纳。

2. 我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作出了积极贡献。

3. 我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四、申请承诺1.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单位承诺在收到手续费后,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发挥手续费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3.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的合规使用。

敬请贵局予以审批,并尽快将手续费返还至我单位账户。

如有需要,我单位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代”费管理办法

“三代”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财[2006]3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08—2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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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行[2005]3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
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除另有规定
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

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
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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