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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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2001

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2001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工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欠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

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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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政策最新1、职⼯或离退休⼈员死亡后,其⽣前直系亲属⽆⽣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的;祖⽗、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3)⼦⼥(包括养⼦⼥,前妻或前夫所⽣⼦⼥,⾮婚⽣⼦⼥)、孙⼦⼥、弟妹(包括同⽗异母或同母异⽗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前⽆⽗母或⽗母均丧失劳动能⼒⽽⼜没有收⼈来源者。

2、职⼯及离退休⼈员⾃幼依靠他⼈抚养长⼤,现抚养⼈符合第⼀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及离退休⼈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相关内容1、符合⽣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每⽉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称号的,其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50%。

②建国前参加⾰命⼯作死者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30%。

③因公死亡⼈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的遗属,其⽣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20%。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企业,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是为了给死亡者家庭给予一些经济补偿或者说减少一些经济压力,发放死亡抚恤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内容。

▲一、企业员工死亡待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

▲二、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0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精)

0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精)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概念:规范三项管理(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1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和离、退休正式员工。

2 发放对象发放对象为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且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即供养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读书的(军事院校除外)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3 发放标准3.1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300元/人;3.2死者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200元/人;3.3死者年龄不满1周岁者,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4 发放程序当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三个月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见样表),并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人书》、《户口注销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公司工会审批→公司领导审定→交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办理→人力资源处填写《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通过公司财务费用管理网申报登记→职工持《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费用。

5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 附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附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死者姓名年龄与申请人关系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有效证明年月日所在单位审核意见年月日公司工会审批意年月日见公司领导审定意见年月日。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领取办法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领取办法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
丧葬补助费领取办法
为了加强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领取丧葬补助费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
1.1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1.2 母、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1.3 子、女末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领取丧葬补助费的条件范围
2.1在职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享受该待遇;
2.2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该待遇;
2.3离休干部所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可比照在职职工待遇执行;
3.领取标准
根据晋劳险[2002]310号文件规定的2000元标准的四分之一和六分之一(供养直系亲属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四分之一,10周岁以下的为六分之一,不满一周岁的不发)如死亡的直系亲属是由多人供养的,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4.办理凭据
火化的可凭“火化收据”领取;土葬的可凭当地村、乡二级死亡证明并加盖当地民政局公章(证明是否属于火化区)领取。

复印件无效。

5.费用审批与支付
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主席审核相关凭据并签字加盖工会印章后从所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辽劳险字[1992]141号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1992年10月4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怎么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怎么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怎么计算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概念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是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给企业家和国有机构职工中的普通职工(含新进职工)供养的直
系亲属、离退休职工的家属(元配或继配)以及充当职工家属的无血缘关
系者等单位和企业于合法安葬其合法安葬所产生的费用所提供的经济补助。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1、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可用于支付殡仪服务费、葬地费、车费、香油费、人头费、排花费、骨灰罐材料费、墓碑等安葬费用。

2、用于支付节日慰问福利。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4-1-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须知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2.25
•【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34号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何种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请示》(温劳社养[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户籍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应按非农业人口标准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7、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8、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9、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文号】【正文】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供养范围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0]24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各厅(局)、中直行业各有关单位,有关军工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死亡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遗属救济费基本标准:
1、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105元;
2、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100元;
3、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95元;
4、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90元。

二、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退休并享受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三、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其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救济费的发放范围、审批办法和资金来源仍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祖传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死者配偶是城镇居民和农民,有劳动能力的,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
五、遗属补助费总额超过死者生前工资的,按最低标准发给(如补助是35至40元的按35元)。
六、死者生前和兄弟共同养的父母,原则上由其兄弟姐妹负责供养,如供养有困难的其父母的补助费可按兄弟姐妹平均计算分担。
七、遗属在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享受助学金的,不再扣除助学金部份,仍按补助标准发给。
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抚养人):
三、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独生子女,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独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的问题。首先根据劳保登记卡来确定,如劳保登记卡在死者一方,死者单位有条件又愿意负担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的,原则上由死者单位按规定中的100%发给,已领取100%的生活救济费的独生子女不再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死者单位不同意按规定标准100%负担生活救济费或劳保登记卡是在死者配偶一方,其独生子女生活救济费由死者单位和死者配偶各负担一半。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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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审批时须持本人档案,死亡火化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或身份证、居住地证明、最后一次调资表以及以上材料复印件。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
享受社会困难救济费审批表
单位名称: 个人微机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退休时间
死亡时间
月退休金总额
配偶
情况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业
月工资收入
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姓名
性是否孤寡
老人或孤儿
经审核,其供养直系亲属为 人,每人每月 元,一次性生活困难救济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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