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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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1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我市全市范围属于禁用袋装水泥的区域。今年颁布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要求,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管理,严查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纠,禁止袋装水泥进场。

二、从2011年11月1日起,由市、镇质量监督机构结合质量监督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巡查时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情况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在发出的质量监督执法文书中明确要求停止使用袋装水泥,并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在市信用平台作扣10分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规模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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