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价[2010]16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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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须知

02 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须知

(二)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须知重要提示:★每个企业只能在成都农商银行一个支行开立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议企业根据所在地址与结算方便选择一个支行开户★企业根据项目标段在该账户下开立若干个不同的虚拟子账户★企业委托银行通过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外地入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及勘察设计企业非重点监管管企业可以驻蓉分支机构(具备银行开户资格)为主体,凭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劳务分包企业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不能作为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主体。

一、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所需资料与流程(一)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所需资料1.《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须年检合格)及复印件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须年检合格)及复印件4.企业国税登记证以及地税登记证正副本(须在有效期内)及复印件5.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该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开户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示:★企业凭“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登录信用管理网络系统申请表”(简称“主体信息申请表”)上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成都市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网络管理平台”公司版(网址:)A2模块,填写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申请表》(一份)★以上资料纸张大小均为A4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总)账户办理流程1.企业将上述资料送交指定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柜,城区企业可将上述资料送交市建委内成都农商银行城区支行(金牛支行、武侯支行、青龙支行、总行营业部)工资代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2.资料审核调查通过后,开户银行通知申报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签定相关协议,留存印鉴,开户银行当日打印并出具《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通知书》3.凭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重空领用单”,购买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并增加支付密码器(已有的单位须携带,并提供购买支付密码器的申请书;没有支付密码器的须购买)二、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所需资料与流程(一)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所需资料1.《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账户管理协议》2.《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3.《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项目标段子账户网络申请》温馨提示:★企业凭“成都市建设领域实行实名信用管理通知书”(简称“项目实名管理通知书”)上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成都市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网络管理平台”项目版(网址:)A1、A2、A3模块,分别打印《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账户管理协议》(二份)与《成都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两方三份,三方四份)并根据项目标段信息添加企业添加项目标段子账户网络申请★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账户管理协议”与“委托代发协议”还须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提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二)企业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标段子账户流程1.企业将上述资料送交指定开户银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柜,城区企业可将上述资料送交市建委内成都农商银行城区支行(金牛支行、武侯支行、青龙支行、总行营业部)工资代发业务受理窗口办理2.以上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银行当日打印并出具《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标段子账户开立证明》。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

关于核定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根据《关于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绿色)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 、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参选文件(学校发放-施工单位报送)

参选文件(学校发放-施工单位报送)

参选文件一、参选文件封面(略)二、参选申请函(比选人名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施工比选邀请函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同时承担另外的工程,否则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三、授权委托书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参选工程量报价清单(由参选人严格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报价清单,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武侯区学校基建维修及装饰工程项目实施合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程全称):主要工程内容:发包人(甲方:学校或单位名称):发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承包人(乙方:施工单位名称):承包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监理人(丙方:监理单位名称):监理人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为确保上列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前期对设计方案的审定结果、区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签约审计机构的预算审核建议、承包人提供的资质及业绩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区教育局项目现场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实施该项目,并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设计方案确认资料;(2)施工前现场现状照片;(3)主材相关证明及内外特征资料、样品材质及色彩确认资料(照片);(4)图纸(效果图、总平图、施工图);(5)中选通知书(复印件);(6)参选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通用合同条款;(9)专用合同条款;(10)其他合同文件。

【成建造价 [2010]16号】成都建安造价最低

【成建造价 [2010]16号】成都建安造价最低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
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
成建造价 [201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实际情况,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年公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供相关部门参考。

最低控制指标包括房屋建筑土建、安装工程(除业主可单独发包的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外)造价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并作为相关部门判定施工企业按资质标准承接工程的依据。

工程发承包双方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

工程招投标监督、合同备案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对存在压低合同价格,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记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清形势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先后多次进行安排部署,出台了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国家和省里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统筹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公示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函[2004]96号关于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的配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标准,现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总承包服务费标准四川省建设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函[2005]115号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规定。

取消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宾馆饭店教育费等“三项教育附加”,改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据此,对2000定额和2004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定额计算标准及《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3]63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四川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四日附件: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1-21成住建发〔2019〕334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1日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措施。

一、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月度各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发放到农民工专用工资卡上,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责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剥离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拨付,在每月5日前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最低拨付标准》(见附件1)将上一月度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3日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职工。

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建筑物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单位是指: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相关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担保公司。

职工是指: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由县(市、区)政府(含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总责,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按年进行考核与督查。

市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成办函〔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6〕10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发布施行后,对提高结算效率,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或因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无法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确认,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形,损害了无过错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公共利益,需对竣工结算确认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予以调整。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对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对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一、将“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将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中的“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并相应将其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调整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详附件1),将其附件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调整为“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详附件2)。

成建价[2010]04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成建价[2010]04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关于核定2010年度《xx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的通知成建价[2010]04号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根据《关于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对象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1、在xx建信网(网址: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受理市属企业费率核定);每周四集中受理区、县建设局报送的资料。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雅委发〔2018〕23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雅办发〔2016〕4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存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用账户,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一、适用范围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地质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根据本企业近年来增值税实际税负结合具体工程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一)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设备购置费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3.安装工程费主要用于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暂估费用包含暂估价工程、货物。

(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总承包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L设计费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和专项设计费。

成建价2010-16文件

成建价2010-16文件

关于成都市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5-2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号:川建价发
〔2010〕16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成都市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申请》(成建价[2010]10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市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10年6月1日起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0年6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
二Ο一Ο年五月十日。

成建价[2010]16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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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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