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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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建设现代法治工商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建设现代法治工商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建设现代法治工商市场主体准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商事登记,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商事登记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曾为改革期间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全面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

因此,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建设现代法治工商就成了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有着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

近代以来,随着本土的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产生和发展,民国时期初步建立起了我国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

它主要包括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商人通例》以及国民政府1928颁布的《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和1929年颁布的《民法》《公司法》。

1949年政权更迭,旧的法统被废除,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复存在。

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一时期,商事登记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发生改变,重要性下降。

虽然于1962年12月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却未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商事登记制度。

“文革”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撤并,商事登记制度被严重破坏,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

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

以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分水岭,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1992年以前,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恢复阶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建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重要标志;1992年至2001年,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转变阶段,即由原来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分类管理的登记制度,转变为以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进行分类管理的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并逐步由审核主义向以准则主义为主,审核主义为辅的方向转变;2001年至今,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阶段,以《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为标志,表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推进企业建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

推进企业建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

推进企业建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企业改革和创新的力度,推动建设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建立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将从推进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背景、现状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是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

通过建立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可以实现企业开办便利化、审批流程优化以及信息共享等目标。

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商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中试点推行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这些试点地区和企业在推行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然而,也不能忽视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在推行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现有的审批机构和流程相对繁琐,意味着推行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需要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于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三、推进过程中的挑战在推进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是政策难题。

需要修订现行的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顺利推行。

其次是技术难题。

要建立起高效便捷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还有一个重要的挑战是人员培训和意识转变。

需要加大对于各级干部和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于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四、建议为了推进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化商事登记制度的顺利推行。

2. 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

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系统,优化流程,提高数据共享和安全性,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经济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商事制度的深入推进,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保护好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力。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包括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创业政策等。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虚假广告、不合理价格等不良商业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深化市场化,加强市场监管。

市场化是商事制度的核心要义,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调节资源配置,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理念。

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简化商事登记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推动全国一体化的企业登记制度。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要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加强对创新的支持力度,有助于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企业。

具体来说,可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为创新提供保护。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商事制度的国际化。

商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可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和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的统一化,为我国企业的对外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国际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深化商事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深化市场化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意见建议:
1. 简化企业注册程序,简化企业注册流程,减少办理手续和时间,提高注册效率。

可以通过在线注册系统、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简化企业注册所需的材料和环节。

2. 优化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管理,避免重名和混淆,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改进企业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退出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破产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鼓励企业主动申请破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6.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商事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约束。

7.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加强对市场操纵、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和公信力。

以上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通过简化注册程序、优化登记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改革,可以促进商事环境的优化,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商事登记管理

加强商事登记管理

加强商事登记管理在商事登记管理方面的加强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商事登记是指将企业信息记录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中,确保企业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和经营状况被及时记录和披露。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商事登记管理,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商事登记管理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基础上。

相关权威部门应及时出台、修订和完善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符合国际惯例和经济发展需要。

此外,应加强对商事登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与个人对登记义务和程序的认识和理解。

二、推行电子商事登记系统传统的纸质登记方式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

应该引入和推行电子商事登记系统,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可以减少手续繁琐、时间成本高昂的问题,并提高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商事登记机关是有效开展商事登记工作的关键。

应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改革机关内部管理体制、优化人员配置和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对登记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商事登记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示对于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非常重要。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确保注册信息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商事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协同合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此外,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事登记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

六、加强对商事登记违法行为的惩处对于违反商事登记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惩处。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商事登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应加强对登记机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七、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评价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是推动登记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保障。

商事登记调研报告

商事登记调研报告

商事登记调研报告商事登记是指依法对商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商事登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促进市场活力、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商事登记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经过多年发展,实施的效果也逐渐显现。

商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公示时间不同,分为前置登记和后置登记两种形式。

前置登记是指在商事主体开始经营前,需要先进行商事登记,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如公司、合作社的设立。

前置登记的优势是可以减少企业进入门槛,提高市场准入速度,同时有利于保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后置登记是指在商事主体开始经营后,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并且公示相关信息。

后置登记的优势是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商事主体逃避法律责任。

二、商事登记存在的问题虽然商事登记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商事登记的效率问题。

目前商事登记的办理时间较长,且在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由此导致了企业设立和营业的难度增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商事登记的信息不真实问题。

商事登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仍存在商事登记信息不准确、虚假登记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商事登记的公示问题。

商事登记公示是对商事主体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但是公示的渠道和方式不够便利,在一些地方甚至存在信息公示不规范、不及时的情况,使得信息传递不畅、社会监督不力。

三、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快商事登记的流程优化。

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商事登记的门槛,方便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促进市场活力的提升。

其次,加强商事登记的信息管理。

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

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为了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本文将从制度改革、简化流程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

1. 制度改革商事登记便利化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革。

首先,应强化登记主体的责任意识,加强登记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登记申请的质量和准确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减少企业提供重复材料的情况。

同时,建立与其他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信息的实时交互,提高登记效率。

2. 简化流程商事登记的流程繁琐、耗时长是导致不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材料和手续,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复印要求,提高登记申请的便捷性。

其次,推行“一窗受理”制度,将涉及商事登记的各个环节整合成一个窗口,由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相关事务,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推行电子化办公系统,实现线上申请、线下核实的形式,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

3. 加强服务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便利化程度,应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服务。

首先,建立健全服务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包括线上咨询、线下指导等。

其次,加大基层服务力度,优化登记服务网点的布局,确保距离企业近、办事便捷。

同时,提供专门的热线电话和在线咨询平台,方便登记主体随时进行咨询和反馈。

此外,还可建立评价机制,征求登记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总之,促进商事登记便利化需要从制度改革、简化流程和加强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优化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和提供优质服务,可以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便利程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近年来,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和登记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登记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耗费时间长。

因此,需要对登记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的电子化申领和管理,减少重复审核;2、统一新户开户、税务登记等多项业务办理,减少办事次数和难度;3、拓宽营业场所选址,推广网上申报、网上服务、扫一扫营业执照等多种便捷渠道,让注册程序更加方便快捷;4、加快证照的制发和寄送,优化证照的备案管理方式,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更快、更方便地拥有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信息化建设个体工商户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个体工商户信息化平台,可以有效整合各类信息,实现登记、收费、备案等工作的自助化和快速化。

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个人征信系统,创立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打分赋分,把信用评价作为注册条件,降低违法失信企业的登记和运营成本;2、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识别潜在风险,为企业提供预警;3、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逐步做到“一网通办”,以便民利企为目标,优化政府监管服务,创立互联网咨询和服务平台;4、引导个体工商户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资,鼓励建立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市场宣传和品牌建设。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保障个体工商户管理是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完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保障,是优化管理的必要措施。

1、深化“多规合一”制度改革,加大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2、关注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培训课程和政策指导;3、完善个体工商户的风险保障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4、加强维权宣传,排查环节不合规、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及时降低行政干预的成本,令市场环境得到改善。

进一步完善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一、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商事主体信用是商事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具体而言,可以开展商事主体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商事主体信用黑名单机制,提高商事主体信用处分的力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打造信用、守信、重信的商业文化。

二、优化企业登记流程企业登记是商事制度的核心环节之一,需要进一步优化。

可以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企业登记窗口,减少企业注册手续,缩短注册时间,推行电子化办公,实现一次性营业执照核发等。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登记信息的管理,避免虚假注册和注册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出现。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商事制度的核心问题,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可以完善公司法人、监事、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加强对公司治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公正、公平、透明。

另外,要引导企业发展多元化的股权结构,防止存在股权集中或者关联交易,避免公司治理的风险。

四、建立健全的涉外商事制度涉外商事活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需要建立健全的涉外商事制度。

可以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议、认可企业标准等方式,将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相联系,扩大民营企业的国际化程度。

同时,要加强对涉外商事活动的监管,防范涉外商事风险。

五、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技术创新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之一,需要加强相关工作。

可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规范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障和管理。

另外,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监管程序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致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并不能完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存在着现实行为与法律引导无法对接的“一对多”、“多对一”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

由于“无法可依”、独立多样登记法规等立法原因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不同责任形式和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出现较大的监管困难甚至监管盲区。

例如,依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跑”,不再适用所有公司,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仅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两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已经实缴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则成为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不平,等于是阻碍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公示制度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我国商事登记机关始终不能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成熟。

一方面,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发挥受限于营业执照等静态信息,信息公示系统缺乏更新和维护,使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网络信息化监督的具体实施止步于信息的滞后性。

比如有些公司公示信息过期失效,但登记平台并未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和取缔。

登记信息的重复和缺失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事活动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商事登记制度在促进市场活力和保护企业法律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渐深入。

本文将以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探讨其意义和实践。

一、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意义商事登记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主体的合法身份确认,是商事活动的先决条件。

同时,商事登记基础性定位决定了它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须要进行。

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如下:1. 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管理与服务模式需要现代化改造,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社会公信力和遏制商事不诚信行为。

2. 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目前,我国已在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登记备案等服务事项的“全程电子化”处理,但是在某些区域和一些不适用“不动产登记法”的登记事项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的处理条件。

据最近的媒体报道,30多个省市和地区在已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情况下,均可在一天内完成登记设立与备案相关手续。

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可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3. 消除商事登记中的障碍:当前,商事登记会面临遇到各种阻碍和困难,例如登记材料不完备、办理周期过长、审批不透明等。

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消除商事登记的瓶颈和障碍,完善登记程序流程、强化信息公开等,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实践近年来,商事登记立法改革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下面就具体说明:1. 商事登记政策的逐渐推进:《商事登记条例》自2004年开始实施,近几年,相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如商务部近期发文称,将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并研究完善“一路指南”登记服务,全力打造智能化、高效化、便民化的服务环境。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市场化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我对深化商事制度的具体措施的一些建议:一、完善企业登记体制1.推进“一窗受理”登记制度的建立,实现企业登记业务一次办结,提高办理效率。

2.简化企业注册流程,减少办理时间和材料,降低企业注册成本。

3.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基本信息的全面衔接,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二、优化营商环境1.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清理废除不合理和过时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市场主体的负担。

4.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合同法治保障1.完善民法典,加强对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的立法保障。

2.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度。

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

四、推动产权保护1.建立健全存量资产登记、交易和转移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产流动性。

2.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产权化程度,鼓励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五、企业破产制度1.完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提高破产法律的适应性和保障力度。

2.加强企业破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企业风险,避免大规模失业和社会不稳定。

3.推动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回收。

六、金融体制1.促进金融机构,引导其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发展。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水平,增强金融风险的防控能力。

3.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七、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事制度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商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2.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设,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和效率。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它涉及到企业的合法性认定、法人地位确认以及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本文将从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公示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四个方面,探讨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简化登记手续为了便利企业的注册登记,应该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手续繁琐、时间长、费用高,造成了企业设立难、注销难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改革,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将各个环节的手续整合到一起,减少企业的审核等待时间。

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注册、在线办理等功能,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提高登记效率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必须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登记机构的组织体系,确保登记机构的职能明确、权限清晰。

其次,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竞争,增加登记机构的数量,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提高登记效率。

三、加强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示,通过及时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信息。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要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审核和抽查工作。

其次,应该加强对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提供便捷的查询、浏览功能,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同时,还可以利用新媒体、社交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传播,提高信息公示的覆盖率和知晓率。

四、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商事登记制度还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登记决定的申诉和复议机制,确保当事人能够公正、合法地维权。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一、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学术界也至今未得出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内涵有着不同的概括。

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刘永军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者以公示某种关系的存在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柳经纬,刘永光将商事登记定义为:“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

”虽然上述几种观点有其差异性,但是提炼其共性我们可以发现商事登记具有以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首先,商事登记存在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两个主体;其次,商事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再次,商事登记是申请人为获得、变更或注销商事主体资格而为的行为;最后,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事主体或商事筹办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并准予登记及公之于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现代法学对公法、私法的界定为:“公法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公共权利及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强制关系、管理关系的法。

而私法是指涉及到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自由选择及平权关系的法。

”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观点,即私法性质说、公法性质说、混合说。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商品经济环境下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商事登记表现为市场与政府的完美结合,在其核心问题即法律效力方面。

本文在借鉴国内专家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系统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关键词: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立法现状原因分析改革完善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再发展为现在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也得以逐步构建。

但由于法律滞后于现实,且其本身又处于急剧变革的前行社会和摸着石头过河的不成熟的生成环境,这就注定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会有遗漏和弊端的出现。

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催迫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必须由多轨转向统一,由冲突变为和谐。

重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统一商事登记立法,以顺应时代的变化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对商事登记的概念,我国法学专家、学者基于对商业的理解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其提法并不统一。

如顾功耘先生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登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而周林彬先生观点不同,其认为应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特别法,由当事人将应登事项,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强制商事管理制度。

其他学者的意见和看法在此不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被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可以展示交易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信誉;当然还有利于交易当事人明确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和公众利益;另外还可以让国家准确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及时调整和宏观掌控国家商事活动,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商事登记的性质及立法现状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事登记的性质如何?到底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目前并没有公认统一的界定说法。

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商事登记立法和登记体制的形成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条基本思路:一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二是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研究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依商主体法定原则,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或者其它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立,其主体地位须依登记而确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均以登记为必要。

因此,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大陆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大陆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的路子,在改革的相当长时期内,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体制的因素经常是相互交错的,这两种因素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消除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实或增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从而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考察大陆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缺乏统一性,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比较凌乱;其次是采取分级登记体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以下分而述之。

一、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中国大陆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经济体制改革初始,国家就十分重视商事登记。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资、外国常驻机构的登记做了专门的规定。

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商事登记改革是为了推动市场主体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加强登记监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登记服务1. 提高登记效率,简化登记流程,优化登记服务。

建立健全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提高办理效率,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加强登记咨询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和培训,帮助市场主体了解登记政策、规定和流程,提高登记申报质量。

3. 完善登记服务设施,建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登记办理环境。

二、优化登记制度1. 完善登记法律法规,逐步取消不合理的登记要件和程序,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减少市场主体的登记成本。

2. 建立健全登记监管机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推动登记信息共享,加强与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三、强化登记监管1. 加强登记监管,规范登记行为,严厉打击虚假登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登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的投诉和举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登记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登记信息,提高登记的透明度,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

四、推动改革落实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2.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商事登记改革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对商事登记改革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推动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

以上就是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登记服务,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探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作者:彭浩洋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2期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可喜景象,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运行中,公司和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事主体,公司和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需要进行登记,因而商事登记制度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服务。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7-01作者简介:彭浩洋(1988-),男,四川南充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就职于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就是商事登记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愈演愈烈,通过商事登记制度能够确保商事主体地位,才能使得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然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日益凸显出一些弊端,需要相关学者加以重视,并积极探索新的途径使其更加完善。

一、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商事登记也叫作商业登记,是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者,为能取得、变更、终止主体资格,可以申请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会将涉及的事宜进行登记并且公示出去的一种法律行为[1]。

通常而言,此种法律行为主要是在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上使用较多。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商事登记一方面使得商事主体有了从事某商事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进行商事登记后可以满足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实现国家对商事主体的一种监督,确保交易安全。

当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与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的体系也未能系统的统一,只能依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分别立法。

例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单行法律繁多,因而形成一部统一的商事法律规范,是学者们亟待解决的一项课题。

二、当前商事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立法体系未能形成统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依旧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主要是依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来维护市场秩序,如此使得法规之间各自为政,难免产生矛盾或者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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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商事登记立法和登记体制的形成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条基本思路:一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二是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研究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依商主体法定原则,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或者其它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立,其主体地位须依登记而确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均以登记为必要。

因此,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大陆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大陆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的路子,在改革的相当长时期内,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体制的因素经常是相互交错的,这两种因素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消除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实或增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从而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考察大陆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缺乏统一性,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比较凌乱;其次是采取分级登记体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以下分而述之。

一、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中国大陆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经济体制改革初始,国家就十分重视商事登记。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资、外国常驻机构的登记做了专门的规定。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工商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实施细则》。

条例和细则对国营工商、集体所有制的工商、联营和合营等登记,做了规定。

1985年6月和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工商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工商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这些条例或规定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1988年6月,国务院第1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上述《中外合资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外资、私营等法人的登记做了的规定。

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不同所有制法人的商事登记实现了统一。

依据该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非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筹建期满一年的新建,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总体上看,我国大陆商事登记立法仍处于分散的状态。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制定了《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取代1983年的《工商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制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充实了商事登记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在商主体立法方面,改变了以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的分类法,采取市场体制国家通行的组织形式分类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1999)。

相应地,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国务院于1994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11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的登记分别做了专门的规定。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发布了《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取代了1990年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上述公司登记等法规或规定的颁行,确立了大陆商事登记制度的市场化取向。

例如,依《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法人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是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情况下,才应提交批准文件;通常情况下,设立有限公司无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顺应了设立从“许可主义”(“审批制”)向“准则主义”的制度变革的需要。

然而,上述情况一方面表明大陆商事登记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该给尤其是商事主体制度改革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建立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大陆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着“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特点,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

就现行立法来看,法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和外国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立法,形成了庞杂的商事登记立法。

这种情形不仅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的成本,而且还可能由于不同立法所作的不一致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例如,公司的登记就涉及两部法律:一是《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前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开业登记”;依后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与“设立登记”并非仅仅是用语不同,而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公司的设立与开业属于不同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创建公司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而公司开业是指公司成立后开始从事营业活动。

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创设公司人格,依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司人格的创设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而公司开业就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是否具备开业条件、何时开业,是公司自己的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进行管理,但公司的开业并不需要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更不需要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法人的设立与开业混为一谈,规定法人应办理开业登记,并把的营业条件-“经营场所”作为公司人格创设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严格区分公司的设立和开业,把开业从创设公司人格的设立登记中分离出来,纳入工商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范围。

依据该条例第6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两个条例的不同规定,设立公司只需进行设立登记;而设立非公司制法人则须进行开业登记。

同为法人,则出现应进行不同类型登记的复杂情形。

法的统一是法制健全的基本要求。

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首先是改变上述庞杂的立法状况,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取代不同商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实现商事登记制度的统一。

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主体的登记统一立法,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

不同的商主体之成立可以有不同的条件,但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应当基本统一。

鉴于公司登记制度比较健全,其它商主体的登记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做法,因此比较现实的立法思路应是:以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它商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同时,《商事登记法》应将分散的名称登记、登记公告、档案管理等内容也吸收进来。

二、废除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陆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国有资产,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其权限管理国有的体制,国有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地方又按照行政级别的不同划分为省属、地市级和县属。

不仅如此,在计划体制下,存在着“政府化”的特点,乃至的管理人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与之间并非真正平等的主体,而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

这种体制可以称之为“等级制”或“身份制”。

这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立法上对的设立采取了“许可主义”(“审批制”)的立法例,的设立须按照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或其部门批准。

不仅国有如此,外资、集体乃至私营也不同程度地被纳入这种管理体制。

例如,外资须经国家外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

按照《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即使是集体和私营,如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同样须经批准才能得以设立。

与这种等级制形成基本对应的是登记的分级制,即通常情况下,由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应由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业登记。

按照1982年的《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全国性的公司其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它则在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进而规定,全国性公司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和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工商局、省市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县区工商局三级登记体制。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第二章“登记管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权限进行了划分,其标准与《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大体一致,原则上也是由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公司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对于外资,按照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原则,也形成了分级登记管理的做法,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了下来。

现行分级登记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持设立的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的一致性,经哪一级机关批准的由相同级别的登记机关登记。

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来说,这种登记制度也许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

但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这种分级登记制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

首先,它是旧体制下形成的等级制的产物,它是以等级制为前提的。

而且,这种分级登记制反过来又起着一定的强化等级制的作用。

等级制的本质是的身份制,它强调的是固有的“身份”。

在固有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与集体,公有制与私营,国有中的中央所属和地方,其间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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