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从市场监管角度谈商事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市场监管角度谈商事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从制约百姓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通过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推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双向便利、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市场主体松绑、为企业减负,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从试点到整体、从单独部门到多部门综合、从微观到宏观制度建设的分步推进,实现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改革,已经成为影响长远、影响全局的综合性改革。
一、近年商事改革基本情况(一)从“多证合一”到“证照分离”。
一是开办企业从“多证合一”到整合6个部门实现“四个一”全流程办结,投资兴业“零成本”,全过程“零跑动”。
二是“证照分离”改革通过进“四扇门”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备案16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优化审批服务405项,破解企业“准入”后的“准营难”问题。
(二)从企业普通注销到简易注销全面实施。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改革措施提高了市场退出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了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了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从登记注册电子化到无纸化全面实现。
在2020年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已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全程无纸化全覆盖,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并完成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零接触”获取营业执照。
目前我县个体工商户全程无纸化登记达到95%以上,企业开办无纸化登记达到77%以上。
(四)个体工商户得到有效促进和发展。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破解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生产经营难题、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提供了法律遵循。
个体工商户实现直接变更经营者、跨区域迁移,同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助推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畅通“个转企”的各项支持政策也纷至沓来。
截止4月底,我县个体工商户数量为34679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76.07%,每年的增速是居各类市场主体之首。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商事登记既是商主体证明自己合法性的经营前程序,更是国家有效监控商主体,保护交易相对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修改后实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存在名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规,其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将导致我国商事主体市场竞争力薄弱,因此完善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刻不容缓。
标签: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
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認缴制转变。
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
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
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通过记录和登记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商事活动的管控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登记流程繁琐商事登记的流程繁琐是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商事登记分为预先核名、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领取登记证等多个环节,需要申请人逐个完成。
这种流程的繁琐导致了登记时间长、操作复杂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成本,也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二、信息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导致信息共享方面存在困难。
这使得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难以准确获取,影响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登记机构能力不足商事登记机构的能力不足也是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由于商事登记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不足,登记审查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可能存在腐败风险。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登记信息安全性不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存储和传输技术的落后,登记信息容易被篡改、泄漏,威胁到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登记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安全性至关重要。
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简化登记流程为了解决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行“一窗受理”机制,整合各个环节,使商事登记流程更加简化和高效。
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也能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和申报数据,可以更好地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登记机构能力建设为了解决登记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登记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作者:张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企业是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因此作为企业取得,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的商事登记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严重影响到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良好运作,从而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着重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入手,分析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张寒,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4-02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请求,并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进行公告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商事登记机关,并经过核准确定商事主体,以明文方式规范登记行为和登记内容,并调整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指出,商事登记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2.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如若要创立公司,必须首先申请进行设立的商事登记。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若是出现股东换人,改变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必须要进行变更的商事登记。
在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后,商主体则要进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
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和商事登记机关在办理的过程中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公开。
将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进行公开,是为了方便公众对商事主体进行了解,为投资方投资提供了商事登记主体的客观信息,同时保障了商事交易安全。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作者:王茹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作者简介:王茹雯,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9-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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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体系
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商事登记服务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增加,商事登记服务体系的优化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针对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体系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目前商事登记服务系统存在的问题商事登记服务系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登记周期过长、手续繁琐、信息反馈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亟待解决。
2. 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了信息的重复录入和查询困难。
其次,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手续繁琐,导致了登记周期过长。
此外,部分相关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态度亦影响了服务质量。
二、解决方案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平台。
该平台应实现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快速查询功能,从而消除信息孤岛和重复劳动。
企业只需在登记时提供一次相关信息,即可实现多部门的联合审批。
2. 简化登记流程和手续商事登记流程应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将重要环节精简化。
政府部门应加速流程改革,优化服务流程,从而减少企业的登记时间。
此外,各地商事登记窗口应确保人员足够,并提供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效率。
3. 强化人员素质和服务态度政府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效率进行评估,确保其为企业提供高效、贴心的服务。
4. 推行电子商务登记电子商务登记是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网络平台,企业可以在线提交登记申请并进行电子签名,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审批。
这不仅能提高登记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全面推动电子化进程。
三、成效预期通过优化商事登记服务体系,我们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成效:1. 缩短登记周期优化后的商事登记服务体系将大大缩短登记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便利和快速的支持。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20年第02期学术专业人文茶趣作者简介:唐洋(1995-)女,四川广元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收稿日期:2020年1月2日。
1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体系,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了以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为了核准登记并颁发执照的主管机关,申请人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取得主体资格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依商事登记的性质,理论上应将商事登记分为商人的登记与商行为的登记,主体资格的获得通过商人登记,而营业资格的获得则应当依靠商行为登记,商人登记首先是具有创设效力,然后是公示效力,注销登记的效力在于消灭主体资格;商行为登记不一定具有创设效力,营业开业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营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取消营业资格;在法人资格注销的同时,营业资格当然随之消灭,由此可见两者效力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认为,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而在我国两者是合一的,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获得营业资格。
简化了行政程序不假但却混淆了两者的性质和效力。
这也为后续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了理由。
2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现有的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着一系列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明显起来,这使得改革迫在眉睫。
2.1相关商事概念不明确,立法形式过于分散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使得经济增速让世界叹为观止,但法律本身具有的相对的滞后性加之特殊的经济环境影响以及我国商事立法经验的欠缺,至今诸多商事概念都未有明确的界定,商事法律制度中的“商事登记”的效力和性质在中国的立法讨论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涉及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名目繁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对其有规定,粗略的计算,以单行法律和有关规定等条文形式出现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文件就有14部1,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化的影响下,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现存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监管程序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致使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并不能完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存在着现实行为与法律引导无法对接的“一对多”、“多对一”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
由于“无法可依”、独立多样登记法规等立法原因的存在,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不同责任形式和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此出现较大的监管困难甚至监管盲区。
例如,依据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跑”,不再适用所有公司,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仅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两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已经实缴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则成为新的问题。
由此可见,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不平,等于是阻碍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公示制度不完善,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我国商事登记机关始终不能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不成熟。
一方面,商事登记公示功能的发挥受限于营业执照等静态信息,信息公示系统缺乏更新和维护,使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网络信息化监督的具体实施止步于信息的滞后性。
比如有些公司公示信息过期失效,但登记平台并未对其进行权利限制和取缔。
登记信息的重复和缺失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困难。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商事制度改革是指政府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在合理调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改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市场型经济体系的逐渐成熟,商事制度改革成为了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就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总结。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当前,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推进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从“设置清单审批”到“负面清单管理”、从“照后制”到“照前放行、审后监管”,全面推进了便利化改革,提升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和用户体验。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国有资本投资预算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深化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近年来还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政策,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之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市场化改革和银行间市场建设。
此举无疑强化了经济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和市场竞争力。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不足立法不足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瓶颈之一。
因为制度改革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所以,只有完善立法体系,才能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创造一个便利优质的营商环境。
政策落地难政策落地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科学制定改革措施,并在细节方面完善政策制定,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增强营商环境的实效性。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作者:张喆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在形式和具体规定中都存在着缺陷,需要健全商事登记立法以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最大化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效率性,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作者简介:张喆一,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8-02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①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它涉及到企业的合法性认定、法人地位确认以及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本文将从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公示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四个方面,探讨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简化登记手续为了便利企业的注册登记,应该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手续繁琐、时间长、费用高,造成了企业设立难、注销难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改革,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将各个环节的手续整合到一起,减少企业的审核等待时间。
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在线注册、在线办理等功能,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提高登记效率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必须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登记机构的组织体系,确保登记机构的职能明确、权限清晰。
其次,要注重人员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可以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竞争,增加登记机构的数量,提高办事效率。
此外,还可以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提高登记效率。
三、加强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是信息公示,通过及时公示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信息。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要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审核和抽查工作。
其次,应该加强对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提供便捷的查询、浏览功能,方便各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同时,还可以利用新媒体、社交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传播,提高信息公示的覆盖率和知晓率。
四、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商事登记制度还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登记决定的申诉和复议机制,确保当事人能够公正、合法地维权。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一、商事登记的基本理论(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学术界也至今未得出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内涵有着不同的概括。
官欣荣认为:“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定的应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刘永军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或者以公示某种关系的存在为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柳经纬,刘永光将商事登记定义为:“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商法典或商业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商事登记制度。
”虽然上述几种观点有其差异性,但是提炼其共性我们可以发现商事登记具有以下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首先,商事登记存在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两个主体;其次,商事登记必须依法进行;再次,商事登记是申请人为获得、变更或注销商事主体资格而为的行为;最后,登记机关的审查、公示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商事主体或商事筹办人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并准予登记及公之于众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现代法学对公法、私法的界定为:“公法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公共权利及上下级的服从关系、强制关系、管理关系的法。
而私法是指涉及到个人权利、个人利益、自由选择及平权关系的法。
”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观点,即私法性质说、公法性质说、混合说。
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浅论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孙旭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系列措施的陆续推进,创业门槛得到降低,营商环境得到优化,市场活力得到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形成,但政策措施在基层实际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就几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商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一)“证照”衔接面临困难,监管执法存风险。
一是法律法规缺乏及时跟进。
“先照后证”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梳理和调整,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
而“前置”变“后置”后“证”与“照”的衔接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然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许可证办理期限要求、职责边界、负面清单等方面,未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做出详尽规定。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申请人和相关主管(审批)部门,市场主体到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成为许可申请人,而对于正在审批过程中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场主体,许可部门未对其相关信息告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导致“证”与“照”未完全实现闭环。
许可申请人要经历多长期限可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行政许可,具体哪些底线不能触碰?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许可证被审批部门吊销、撤销,应该由哪个部门、履行哪些手续督促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大量的前置审批转变为后置审批,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约束,没有风险防控,“证”与“照”衔接的问题务必会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二是“证”与“照”衔接脱钩会使政府公信力受影响。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入经营项目,而部分市场主体迟迟未提交许可申请或未取得行政许可,加之,部分市场主体申请时有随意性,没有办理许可证也不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可能导致“证”与“照”不对称或者衔接不紧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公信力。
(二)未有效衔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而设置的一种商事制度,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由于其时代局限性,受当时商事制度理念等的影响,存在着立法形式分散、前置审批过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混同以及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广东则在全国率先开始商事登记登记改革,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进行了不同途径的改革,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目前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同时通过兼评深圳珠海这两地的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寻找一些制度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完善【Abstract 】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is a commercial system that country can protect business transactions,in our country,because the effects of old commercial concept,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emerge the problem of scattered form of legislation、the problem of Excessive pre-approval、the problem of Qualification confused with business qualifications and the problem of Vague standard of review.In order to solve those problems,GaungDong conducts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reform at the first time.In the treatise,we will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 of our commercial registration,by the way,we also will discuss the refor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in Shenzhen and Zhuhai.【Key word】Commercial registration;Reform;Consummate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1],通过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活动不断增多,商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中。
商事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护商事活动参与方利益和合理调节市场经济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与制度。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实行了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了公司与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
然而,商事制度的改革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完全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仍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手段。
由此,强化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梯次化、细致化、标准化、规则化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二、商事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执行不到位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不到位是商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着对法律、监管标准执行严格度不一、执法不力的现象。
同时,一些有关方面理解不足,法律依据不清,导致了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2. 市场主体信用度不高我国当前仍存在一定的“黑心企业”现象,一些企业没有依法纳税、没有保障员工福利、质量信誉缺失等不良行为。
同时,消费者及受损害方的维权渠道仍然不够畅通,使得市场主体信用度不高,影响了商事活动的健康运行。
3. 制度设计不合理商事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未从时代发展要求出发,未与国际接轨,未考虑到区域性经济发展、多元企业文化等问题,导致规章制度不够完备、满足市场需求不足。
三、商事制度改革的对策1. 强化制度执行要想一步步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需依靠一个明确的管理机制,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惩。
同时,还需要制度监察,加强对于执行情况的监管与检查力度。
2. 提高市场主体信用度提高市场主体信用度是加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对策之一。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杨 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使得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很多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入市门槛,提高公司效率,推动创业者创业;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但是,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通过对我国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解读,分析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商事登记 信息公开 证照分离 异常名录一、对商事登记制度新规定的解读我国立法对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以期能够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为自主创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一方面,我国不再实行实缴资本认缴制度,只要注册资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可以注册;另一方面,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均不再限制。
2.实行证照分离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实行分离,不再捆绑。
实行先照后证,“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
3.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异常名录登记制度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相结合。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每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对年度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另一方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会被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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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商事登记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为了对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等进行规范,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性质
目前,对于商事登记性质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1.公法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主要是对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于商主体的承认,更是国家对于商事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行为。
这种观点的依据包括:从商事登记的效力看,商事登记主要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通过国家机关的权力,
逐步构建的评价机制,能够确保商事交易行为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商事登记内容看,存在一些强制登记的事项,同时也对登记机关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并不能自主选择,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力;从当事人双发的法律关系看,登记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方法。
2.私法性质说
该观点是指商事登记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认为商事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
其依据主要包括:从商事登记制度看,其登记规则的产生主要来自商事主体自治的一般规律,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在规律支配下的自发行为;从商事主体来看,其是否产生以及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取决于商事主体的自主意识;从商事登记内容看,对于商事主体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都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3.混合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中,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是共同存在的,缺一不可,将任何一种性质排除在外,都不可能真正理解商事登记。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立法规范,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影响下,商事登记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程序
由于缺乏统一的商业登记基本法,使得不同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而且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所有制的商主体具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
这种分散立法的情况,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入门的门槛高低不平,等于人为地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相应的障碍,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受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树立民主意识和公开意识,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的不足。
一方面,在登记之前,没有对相应的规定进行有效告知。
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而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应该公示的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当前许多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提供合理有效的信息通知,使得商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并不了解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不仅降低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是对商主体知情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部分商事登记机关在对商主体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没有对审查人员的资格、工作进展、审查流程等进行公示,也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导致暗箱操作的存在,不仅滋生了贪污腐败问题,还会影响政府的权威性。
(三)缺乏完善健全的公示制度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我
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制度不够健全,社会公众能够看到的,只有企业的登记申报文件、变更事项等,使得相应的公开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
同时,在公示途径方面,以公告为主,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名称变更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而忽视了其他形式的公告。
(四)缺乏合理的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审查效果的好坏。
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过程中,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实现了由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的转变,有效解决了实质审查中存在的不足。
但是,折中审查虽然看似对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各自的优点进行了综合,但是由于授予了登记机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很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一)改革前置审批制度
单纯的前置审批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还会严重影响商事登记的效率,使得申请人坐失商机,损害其个人利益,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
同时,前置审批的过度发展,会使得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不断增加,影响市场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因此,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进行改进和创新。
首先,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权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对违背这一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杜绝违规项目的出现。
然后,要对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合理设置,对于那些可以由商主体自主决定或者市场自行调节的前置审批,要予以取消,尊重商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以及市场经济的自主调节功能,避免不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
(二)坚持形式审查原则
之前也提到,当前商事审查原则只有三种,即实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原则和折中审查原则,同时也对实质审查原则和折中审查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而形式审查原则多存在于西方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环境等的差异性,使得形式审查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应用。
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确立形式审查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形式审查原则,只是在形式上对登记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此审查周期短,可以有效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这是社会各界对于商事登记的基本要求。
而针对形式审查中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性的缺点,可以通过设立无效制度或者撤销制度,对第三方的利益加以保护,也可以在制度上加大违法成本,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自律机制。
(三)健全登记公示制度
首先,要对商事登记的内容进行明确。
商事登记公示的内容应该是社会共有的,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因此,要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对于查询人员权限和查询内容等的限制条款进行废除,确保社会公众都拥有完整的查询权。
然后,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而不是
单纯的公告。
例如,在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必须将商事登记事项完整地记录在商业登记薄上,方便进行查阅。
因此,公示途径除公告外,还应该包括登记薄的阅览、复印等。
(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其一,明确商事登记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事登记或者审查时,为自身谋取私利,如收受贿赂等,则应该按照其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都能够,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商事登记可以依法进行。
其二,明确商事登记行为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则登记机关应该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后向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其三,明确商事登记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方面,对于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中的违规操作,登记机关有权利对其进行内部行政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监督,利用行政诉求的方式,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以切实保证商事登记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引起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重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