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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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条例
1. 总则
目的:
《****公司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系列中,为强化制度与流程执行效果,达到提倡良好的企业执行文化,规范运作、制止错误延续和改正错误的目的,而建立的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旨:
以维护国家与企业的法律和规定为目标,通过采用奖惩管理这个激励工具,控制企业中的非期望行为的发生,引导员工知法,守法。
奖罚原则
(1) 地区采用从总经理基金列支,及时奖励的原则;
(2) 与绩效管理挂钩的奖励原则
(3) 检查期内累计犯错次数,合并处罚的原则。
(4) 视情节的严重性,在类别与金额范围内,量情确定处理程度的原则;
(5) 采用纪律处罚与经济罚款的手段配合使用的原则。
适用范围:
本规定奖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各所属及合作管理的机构,包括美佳物业总公司,但不包含美佳物业总公司管理下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按美佳物业总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2. 管理职责
.奖惩决定机构
1)总部各部门及负责人、各地区公司及负责人-有权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本
规定对所管辖内下属部门及个人,按照集团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遵守或
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2)集团审计管理委员会-有权通过内部审计,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
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3)集团绩效促进委员会-有权通过绩效考评,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
行为,根据集团绩效管理的规定确定奖励与处罚。
. 奖惩建议与执行部门
1)集团员工以及集团各级组织-对于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拥
有按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与义务。
2)地区人力资源部-拥有是依据本管理规定,对地区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
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和地区公司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
定》,执行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
3)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集团遵守或违反制度与
流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定》,执
行总部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
4)集团知识管理部及地区常务董事-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遵守或违反制
度与流程实施过程检查、审计、提出奖惩建议并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的权力与义务;
. 检查与奖惩依据来源(包括不限于)
1)集团员工/部门的建议报告;
2)集团员工/部门投诉报告;
3)集团各地区/部门不定期工作检查报告与违规处理建议;
4)集团内部审计报告;
5)地区常务董事每月递交的《地区执行力评估报告》、《地区工作动态报
告》;
6)集团资讯系统递交的《各种文件上载月统计报告》。
3. 奖励范围与规定
.执行优良奖励
(1). 此奖项与集团绩效考核的KPI指标相结合,地区半年度内没有违反流程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表扬。详见集团绩效管理制度中的“制度与流程执行KPI 指标的奖惩相关规定”。
(2).总部职能管理部在季度内没有违反流程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表扬。相关规定同上(1)。
(3). 对于不畏阻绕,坚持制度执行,并因此为企业杜绝了风险和创造了价值,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经相关部门动议,属地区公司管理的员工,由地区总经理召集,组织区域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地区的总经理奖励基金中提取并列支;属集团总部管理的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召集,组织知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集团奖罚基金中提取并列支。
.合理化建议奖励
此奖励集团员工个人挂钩。
员工对“集团制度与流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改进方案,并采纳和证明为企业规避了重大风险和错误的建议,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经相关部门动议,属地区公司管理的员工,由地区总经理召集,组织区域管理委员会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地区的总经理奖励基金中提取并列支;属集团总部管理的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召集,组织知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确定奖励方案,奖金在集团奖罚基金中提取并列支。
4. 处罚范围与规定
.处罚的种类与手段
(1).纪律处罚分为:Ⅲ类-通报警告、严重警告;Ⅱ类-调职、降级、撤职;Ⅰ类-除名辞退等。
(2).经济罚款分为:Ⅲ类-5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罚款;Ⅱ类-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罚款;Ⅰ类-10万元以上的罚款。
(3).法律处罚:指员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集团依法提送国家法律机构,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
.纪律处罚原则
(1).通报警告 (Ⅲ类)
指对员工违反纪律和有过失给予的一般性警示。
如果部门或员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一年内如果“通报警告”累计超过三次自动提升为“严重警告”。同时个人绩效考核中的“行为表现”评定项分数直
接扣除50%。
在“严重警告”后仍然犯错不断,则量情选择Ⅲ类之外的处罚。同时个人绩效考核中的“行为表现”评定项分数直接扣除80%。
(2).降级、撤职处罚(Ⅱ类)
指对所犯错误情节严重,而且已足以说明其能力或职业素质不符合,现所在岗位研判约定的当事人,采用的处罚。
(3).除名、辞退处罚(Ⅰ类)
指员工所犯的过错是属于恶性的,情节特别严重,为了改善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良好的文化,而采取的处理手段。
.经济罚款原则
(1). (Ⅲ类)-指量情对违规的员工及部门,在五百元至五千元范围内处以罚款的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
一般性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
犯有过失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的行为。
(2).(Ⅱ类)-指量情对违规的员工及部门,在五千元至十万元范围内处以人民币罚款的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
多次或严重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
犯有过失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3). (Ⅰ类)-指量情对违规员工及部门,处以最低10万元金额,最高不封顶的最高处罚类别,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不限于):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索受贿赂、收受贿赂,本人从中受益等恶意
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
多次、牵涉金额大的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