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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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XXXX-201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

指南

办事

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发布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港澳居民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

三、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3.《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4.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卫生局

(二)审批内容

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包括新证、延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

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

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港澳居民。

六、审批数量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手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每份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录2);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录3);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附录4)。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补正)期限

1.特殊程序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办理期限

1.特殊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送达期限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批文。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个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一般程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受理大厅

通讯地址:徐汇区常熟路280号

邮政编码:20003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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