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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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心经营企业,关爱员工,传递爱心。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目的:倡导人人献爱心,传承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以感恩的企业管理理念,共建和谐企业。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性质:本基金会是由董事长倡议发起,由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创立、管理并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监督的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公司内部需要关心爱护的员工实施帮助与支持,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捐助等活动的爱心救助、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基金募集:接受公司股东、公司内部职员以及社会爱心人士捐赠。(二)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基金管理,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
(三)基金享用对象: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和在公司挂职但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社会上有特大事件导致的公益救助、或经董事会特批的人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基金会由公司监事会兼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议事决策的机构。下设由公司爱心志愿者组成的“服务队”,聘任“爱心大使”组织
“服务队”进行日常的爱心服务及援助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二)制定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方案;
(三)审定基金会年度报表;
(四)修改基金会章程;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的义务;
(二)对员工宣传基金会的义务;
(三)维护基金会形象的义务;
(四)调查资助对象情况的义务;
(五)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六)对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九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理事长召集临时会议研究决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重大募集、捐助活动;
(二)章程的修改;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成员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董事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董事会、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董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爱心大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基金和财产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启动资金:公司原股东捐款;
(二)经常收入:每年股东分红的一小部分;
(三)临时收入:所有内部员工捐款,社会爱心人士捐赠;
(四)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理事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专项账目,接受会计、审计人员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财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收支项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公布:
(一)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地点及办公设施由公司无偿提供,不作为本基金会的资产。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成立结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商学院管理。
第六章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