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培训讲座讲稿

合集下载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专题培训课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专题培训课件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案例: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 卖合同。由于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 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 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 并支付了货款。
违约责任条款
赔偿的延展
“损失”的 理解
赔偿的限制
违约金的 确定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精铝锭买卖合同纠纷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 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 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 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 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 交付方式条款
4 争议管辖条款
合同签订时法 律风险与防范
2 定金条款
3 违约责任条款
交付方式条款
定金条款
案例:某旅游公司和某汽车运输公司《包租车合同》纠纷
急预案,启动危机处理程序
02
化解法律风险的途径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补救
思考:
如何确保企业印章的安全?
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案例:
授权代理制度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 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 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 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 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 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 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 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 东会特别决议。

《公司法》培训课件

《公司法》培训课件

《公司法》培训课件一、教学内容1. 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公司的定义、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公司的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

3. 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设立的文件等。

4. 公司的运营: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以及公司的财务、合同、商标等方面的管理。

5. 公司的终止:包括终止的条件、终止的程序、终止后的清算等。

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公司的种类。

2. 使学生掌握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方面的知识。

3. 使学生了解公司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方面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教学重点: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终止条件。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投影仪、电脑、黑板、粉笔。

学具:教材《公司法》、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一个案例,让学生了解公司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2. 教材内容讲解:按照教材的章节和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3. 例题讲解: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知识。

4. 随堂练习:通过一些选择题和问答题,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5. 板书设计:将教材内容进行梳理,用板书的形式展示给学生。

6. 作业设计:题目:一、选择题1. 下列属于公司的是()A. 合伙企业B. 个人独资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国有独资公司答案:C2. 下列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A. 股东人数较少B. 股东人数较多C.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D. 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C二、问答题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答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股东人数较多、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等。

六、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通过本节课的教学,让学生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等方面的知识,为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就业打下基础。

公司法制安全教育培训(2篇)

公司法制安全教育培训(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经营活动日益复杂。

为了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员工进行公司法制安全教育培训。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与变更、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公司法制安全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

二、公司法的基本概念1. 公司的定义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2. 公司的种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与变更1.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是指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公司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股东出资;(3)设立登记;(4)领取营业执照。

2. 公司变更公司变更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者法律规定等原因,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进行变更。

公司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2)修改公司章程;(3)变更登记;(4)公告。

四、股权转让1. 股权转让的定义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

2. 股权转让的程序(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变更股东名册;(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4)公告。

五、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2. 公司治理的原则(1)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合规经营原则;(4)风险管理原则。

3. 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1)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立与职责;(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决策程序;(3)信息披露制度;(4)内部控制制度。

新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新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第2页/共39页
一.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背景
• 历史回顾
• 修改背景

时代烙印

成就

缺陷&不足
第3页/共39页
公司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93年12月29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
◆1994年7月1日
正式施行。
◆1999年12月25日
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30页/共39页
完善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及债券制度
• 公司债券制度
➢ 放宽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 ➢ 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内容平移至证券法 ➢ 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制改为核准制(第155条)
第31页/共39页
(五)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 取消对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 修改、扩充资本公积金相关规定(第167、169条) • 强化外部审计制度(第165、170、171条)
第23页/共39页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公司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公司决议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宣告无效和撤销程序
第24页/共39页
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
• 股东代表诉讼: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够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 补偿或追偿,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
第34页/共39页
(八)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 保护
• 充实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第17条) • 完善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第18条)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公司法律案例实务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公司法律风险,提高法律素养,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司法律实务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出资,但丙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而无法取得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因公司设立问题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公司;(2)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2)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取得营业执照。

2. 公司股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

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甲公司发现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认为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乙返还股权。

分析:本案中,乙丙双方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避免损害公司权益。

3. 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三: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但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乙股东认为董事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2)董事会决策程序不规范。

防范措施:(1)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2)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4. 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法学课件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2005年

法学课件公司法修改专题讲座2005年
(3)第215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返回
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1) 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返回
(二)公司准入制度:从行政控制走向主体自由 1、公司发起人的限制相当减少。 2、公司资本的门槛大大降低。 3、公司成立登记更加自由。 4、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更加宽松。
连接
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发起人的规定:
(1)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
(2)第58条第2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公司治理制度:致力于股权行使的到位 与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平衡
1、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 2、董事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董事受信义务
的强化。 3、监事会职权的充实。
连接
1、新《公司法》对有关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
(1)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革。

公司法—概述(新版)PPT课件全篇

公司法—概述(新版)PPT课件全篇

.
23
(2)公司资本出资期限
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 %,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 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5年内缴足;
实缴资 本与认 缴资本
问题:一些不诚信的股东不按照当初的承诺 及时足额交纳出资,如承诺缴纳一百万,按照 规定缴纳二十万元公司就成立,那八十万元却 一直不缴付,怎么办?
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 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25
(4)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由投资者制定并签署 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
依据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 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 〖问题〗
• 此案应如何处理?
.
11
•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 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 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 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 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 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 对外无法律效力。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培训讲稿一、公司的种类公司种类从不同角度划分,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下面仅从实践角度出发,讲一下分类:(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从公司法是否存在特殊规定的角度,有限公司又可以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前两者之外的其他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公司:指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之外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公司。

这种公司实际上是最普遍存在的公司。

比如两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等。

2、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受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在实践中我们有时还能看到××集团公司,××公司字样,这些公司名称里面并没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责任”的字样。

在这些公司营业执照关于“企业性质”一栏中,填写的往往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的字样。

实际上这些公司并非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存留的一种企业形式。

本质上仍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或者集体企业相关法规调整。

(三)其他企业法人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四)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比如大连实德集团。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设立(一)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原公司法不同: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方式1、出资范围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对公司的出资限制大大放宽,厨师技艺、采矿权、探矿权、债权、股权等都可以作为出资公司法第27条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可以依法定价(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非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2、出资限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帐户,非货币财产出资,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出资时间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需要一次性到位,公司股东可以分期出资,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1、有限公司: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且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一人公司:存在特殊规定(在后面将讲到)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项改变提醒我们,以后对一个公司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时,必须了解其注册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四)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目前工商局对股东出资证明书有固定的格式,可以从工商局买到。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公司完全依据公司规定置办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查看股东名册可以看出以下内容:公司是否存在未在工商局登记的隐名股东、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

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应当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问题、变更未及时变更问题)举例目前有的公司不完善,没有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没有股东名册。

(五)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对银行贷款非常重要,从公司章程中可以查看如下内容:1、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作为判断公司资信状况的参照。

2、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各个机构的职权,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要求和表决方式,据此可以判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经过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及表决应符合哪些要求。

3、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无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等。

据此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或者股东以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是否合法及应履行的程序。

担保或出资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效力认定。

三、公司的组织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以下机构:1、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关。

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在后面会提及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或者由其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些重大事项,需报同级人民政府。

“重要”,按国务院规定确定。

以后,遇有“重要”要注意。

67条。

2、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相当于公司内部监管机关4、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说明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公司在注册时可以自行申报。

因此,从2006年1月1日(也就是新公司实行之日)开始,在公司个人对外签署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公司的董事长未必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认为其行为一定就代表公司。

四、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需要10万元出资时间:一次性缴足出资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一)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必须符合下述规定:1、公司可以为他人(包括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法定的程序;3、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存在担保限额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二)公司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不同,要求也不同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1)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召开股东会时作为被担保人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担保法第78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是否同意,处分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债权人审查担保文件注意事项1、在同意担保的文件上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提供的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否则无效。

3、公司提供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该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否则,股东可以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必须由董事会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应由董事长主持,在召集股东会前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各个股东,并注明议事事项,关于对外担保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该股东会召开没有履行该程序或者没有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股东可以请求撤销。

上述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四)区分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与公司本身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属于股东对外担保,与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担保不同,债权人应审查的文件也不同。

举例: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这里假设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是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1、如果实德集团以持用的实德塑胶的股权向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这属于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审查该担保在实德集团内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是否超出实德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应提交何种文件。

根据公司法要求,该担保还应当征得实德塑胶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应当审查实德塑胶公司章程对股东以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有何种限制规定。

2、如果实德塑胶以该公司资产为实德集团提供担保,这属于实德塑胶直接对外提供担保,同时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这时应审查该担保是否符合实德塑胶公司章程对担保限额的规定,是否经过实德塑胶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股东会召集的时间、程序和表决方式、实德集团是否在召开股东会时回避等,但不需要再审查实德集团的章程。

(五)公司对外投资1、取消了原来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