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SC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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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CSC 认证和CSC 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CSC 与通过认证注册并获得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标志的获证组织。
2. 引用文件
CNAB-AG01-2004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
CNAB-AR04-2004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使用规则
CSC/K02-2005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规定
3. 工作程序
3.1CSC 发布认证标志图形式样,并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2认证证书是证明符合认证要求的法定证明文件。
3.3认证标志是表示已经符合认证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蓝色“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亦为CSC 标志)为彩色图形,其中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通过注册为CSC 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专用标志。见附录A 、B 、C 。
3.4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4.1认证证书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SC 统一印制。
3.4.2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3.4.3产品认证证书镶嵌“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
a )证书名称(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b) 认证证书编号
c) 获证组织的名称
d)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e) 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f)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g)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f) 产品认证模式
g) 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h) 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授权人的签章
i) 国家认可标志及CSC 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认可项目)
3.4.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镶嵌“CSC ”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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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名称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涉及的过程适当时,相应产品所依据的法规、产品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注册号认证机构的名称及其标志认证机构的印章或授权人的签章国家认可标志及国际互认标志(认可项目)
3.4.5认证证书及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4.6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4.7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示产品认证证书。
3.5 产品认证标志及使用
3.5.1“节”字标志是节能/节水产品认证专用标志,标志基准色为蓝色,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中的编号为:色调(H )—
5PB ;明度(V )—5;彩度(C )—12。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为彩色图形。
3.5.2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明示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CSC 的市场监督。
3.5.3经CSC 认证合格的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字标志。
3.5.4获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
3.5.5认证证书持有者需将使用认证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CSC 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见附件D 。
3.5.6不干胶贴标志为防伪认证标志,由CSC 统一图案设计并制作,认证证书持有者可根据需要向CSC 认购。
3.5.7经CSC 授权,产品认证标志可由认证证书持有者制作,但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 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尺寸准确,不变形,可在标志的正下方注明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也可不注明认证证书编号。
3.5.8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在产品适当位置标注产品认证标志或认证注册号时,须经CSC 批准。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标志的文字注解时,必须在使用之前,报CSC 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文字注解。
3.5.9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产品认证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除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亦可印制为黑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3.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6.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经认证注册的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才能使用。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或冒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号标于标志的近旁。
3.6.2如以某种方式明确说明了“生产该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由CSC 依据
GB/T19001-2000标准进行的认证”,则可将标志使用在产品包装(且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和有关文件和出版物上及与认证有关的场合。
3.6.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标在产品上,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被误认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6.4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组织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撤销了认证证书,接到CSC 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材料。
3.6.5在停止使用认证证书的期间内,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待CSC 作出撤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后,才能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6.6不得将认证标志在与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其各类宣传的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CSC 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颜色,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的图案各部分比例如附录C 所示。应确保不采用误导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3.6.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由获证组织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或单独使用。
3.7国家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
3.7.1是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允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使用的标志;国际互认标识是国际认可论坛(IAF )通过多边承认协议确认的国际互认标识。
3.7.2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使用国家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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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可标志使用的范围、场合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相同。同时使用时,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平行于CSC 认证标志右边。国际互认标识只允许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印制,获证组织可通过宣传、展示证书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