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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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企业整体转让(包括企业改制行为);
(二)企业部分资产(含无形资产)转让;
(三)公司制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除外);
(四)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转让。
第四条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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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市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研究、审议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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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情况;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第十条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
(二)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主体的资格;
(四)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五)监督交易双方交割的内容;
(六)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七)制定和健全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市人民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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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批准手续;
(二)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三)信息公开挂牌;
(四)接受咨询,组织交易;
(五)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
(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转让方办理产权转让委托时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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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在信息公告期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不得变动或撤回公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转让方坚持撤销或停止公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提供产权持有者的批准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信息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如需继续转让的,应重新按规定公布信息。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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