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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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妥善保管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形。主要表 现有:通过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等形式获取许可的
5.食品许可证件依法被依法Baidu Nhomakorabea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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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作坊及散装白酒经营的问题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 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另外,小作 坊的问题具有地域性。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专 门就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无证经营” 情形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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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结构
一、无证经营的概念问题 二、无证经营的表现情形及处罚 三、办无证经营案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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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念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二)实行许可制度依据 (三)无证经营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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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四部分组成,有关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有20 部,行政法规40部,规章150部,常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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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7部: (1)食品安全法(2009.6.1)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动物防疫法 (4)进出境动物检疫法 (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国境卫生检疫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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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规6部: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440)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557)
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 全责任” 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 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 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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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 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 形。 第30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 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 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 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试行) (质检总局第79号令)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3号令)
(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7号 令)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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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应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84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未经许可从 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 目的; (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 务的; (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 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 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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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 许可证》的;
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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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 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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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主要 表现有: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 品流通许可被依法予以撤销的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予以许可被撤销 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流
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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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 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 变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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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仍在经营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 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 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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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经营的处罚
(一)流通环节 (二)餐饮服务环节 (三)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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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环节
1.基本要求:
(1 )申请领取许可证和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 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 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 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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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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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 号)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
号)。
4、省政府规章1部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305号)
《食品安全法》一方面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 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 面,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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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 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 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 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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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可证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30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 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 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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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法》84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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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情形的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 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 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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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应罚则:
(1)无证无备案的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 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
以不正当手 段取得许可 被依法撤销 后从事经
营的
许可机关依法 办理注销手续 后仍在经营的
擅自改变 许可事项的
未妥善保管 非法转让许
可证的
委托无证企 业生产和市 场开办者允 许无证经营 者进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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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未取得许可的
1.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申请办理行政许 可从事生产经营的;
2.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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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 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 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 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8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 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 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54条规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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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生产经营为什么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 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 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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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 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 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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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问题
无证经营:国家对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证制度(如生产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互 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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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表现情形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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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经营资质 违法情形 (无证经营)
未取得 许可的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 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50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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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规章11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进出口管理全过程。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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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环节
1.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9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5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 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 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 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 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 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 出厂销售。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自己制作加 工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酒水除外) ;
4.委托无证企业加工生产的和市场开办者允许无证生产经
营者进入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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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许可后丧失的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 许可事项的
2.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仍在经营的。主要表现有: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 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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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服务环节
1.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9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2条第2款: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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