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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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解析: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广范的存在,为普遍的投资业主所采用。那么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纳税申报也成为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来为您解答。
【案例】:
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是由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税务师小刘合伙份额30%、税务师小章合伙份额40%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份额30%。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所得按照查账方式申报缴纳。2019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情况如下:
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含税)494.4万元,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20万元,发生的人员工资为100万元(不包含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发生的办公房屋租赁费17万元、水电及物业费等3万元。收到被投资的尧舜公司投资分红150万元。【解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判定】: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投资尧舜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所得。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其中,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