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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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加强经费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经费申请1. 课题经费申请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经费预算、经费用途、经费审批流程等内容。

2. 经费申请应在课题立项前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 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课题研究所需的费用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 经费申请流程应清晰明确,所有相关文件应齐全备档,以备查阅。

第三章经费管理1. 课题经费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建立专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审核流程。

2. 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如有超支或调整需及时报备,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3. 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4. 经费使用过程中如有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需及时归档备案,以便审计查验。

第四章经费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公司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安全。

3. 公司应建立经费使用记录和台账,以便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分析。

第五章经费统计和报告1. 公司应定期对课题经费进行汇总统计,编制经费使用报告,并向公司领导层提供相关数据。

2. 经费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收支情况、资金余额、项目进度等内容。

3. 公司领导应根据经费报告对公司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任人追究和资金追缴等措施。

2. 对课题经费使用得当、管理有序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及补充,需经公司领导层核准后方可变更。

以上为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遵守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法、安全。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研课题在推动北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课题经费的管理则是保障课题研究顺利进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北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北京市课题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级财政拨款:这是课题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北京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类科研课题的开展。

2、单位自筹资金:承担课题的单位通过自身的资金积累、业务收入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课题经费的不足。

3、社会捐赠:来自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资金,用于特定课题的研究。

4、其他合法渠道:如课题成果的转化收益、合作研究中的资金投入等。

二、经费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课题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合理合规原则: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财务制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3、经济高效原则:在保证课题研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经费支出范围1、设备费:用于购置课题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等。

2、材料费:包括实验材料、试剂、药品、办公用品等的购置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给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课题组成员因开展研究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6、会议费:组织召开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如场地租赁、会议资料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出版课题研究成果、购买文献资料、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护等费用。

9、劳务费: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的劳务费用。

10、专家咨询费:向专家咨询课题相关问题所支付的费用。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稿)根据《中学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规定,区级课题及校级课题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为了使课题经费专款专用,推动课题开展研究实践,现对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的发放根据《中学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条例》规定,各类课题经评审正式立项后,课题研究经费将由学校根据其级别,按照既定的比例,在开题、中期、结题时分步发放至课题负责人。

二、经费使用权课题研究经费是给研究者用于开展实践的专项经费,研究经费的具体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

三、使用原则及要求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过程中,原则上要限定在以下范围之内:1、购买专用于研究的书籍或是研究所需的资料复印费(发票要留存登记);2、开题时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会,或者是用于承担修改原课题设计方案,细化研究操作计划任务执笔人的劳务费(支出经费要登记,在课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将研讨会、论证会签到及会议记录、修改后的课题操作方案交学校科研室备案)。

3、用于研究过程中调查问卷设计、调查、访谈、实践研讨等专项工作(支出经费要登记,在阶段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将问卷、调查报告、访谈记录,或是实践过程资料例如录像带及光盘等交学校科研室备案)。

4、用于课题接近结题时的专家咨询、论证或研讨(支出经费要登记,在活动结束后应将相关的咨询、论证、研讨会的签到与记录交学校科研室备案)。

5、用于课题阶段性总结或结题时报告撰写的加班费或相应的劳务支出(支出经费要登记,在工作结束后应将阶段总结报告或结题总结报告交学校科研室归档)。

三、经费使用规定1、为了把握经费使用的情况,请课题负责人在使用经费时及时填写,阶段性经费使用完毕后,请把填写好的经费使用登记表格交学校科研室备案。

2、各阶段的课题研究经费下发以后,原则上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合理使用。

3、如有特殊特殊情况如:课题负责人变更、阶段性告长假、调动等造成的研究期限延误,需向学校科研室申请延期。

如无特殊情况而没有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将停发相应的阶段性研究经费。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公司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XX公司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筹措充足、专款专用,实现预算编制精细化管理,预算审批流程严格合理,提高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科研课题(一)以公司名义承担的所有由国家及其各部委、总公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上级单位为课题提供课题经费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上级科研课题”),不包括与其他企业、高校联合立项的课题。

国家及其各部委、总公司、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上级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

(二)公司组织论证立项的公司级科研课题。

(三)分(子)公司自行组织论证立项的分公司级科研课题。

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以下制度编制:(一)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

第三章课题资金使用管理总体原则第四条本办法将对包括中央、地方财政、总公司拨款(以下简称“上级拨款”)与公司自筹资金在内的资金管理进行相应规定。

第五条自筹资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上级科研课题中,公司除利用上级拨款进行科研工作外,还需要公司自筹的部分;第二类是在公司级课题中公司划拨给承担科研课题各单位的研究经费,及在分公司级课题中,公司划拨给分公司的研究经费;第三类是分公司级项目,各子公司自筹的研究经费。

自筹资金包括公司自有科技投入资金和依托工程资金两部分。

自有科技投入资金(简称“公司配套资金”),指实际投入到课题中的现金,由公司财务部年初按预算筹集;依托工程资金,即将辅助科研课题研究的工程投入部分折算为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数额进行归集的资金,由依托工程项目列支,按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审批,但按科研性质归集此部分费用。

课题经费分类示意图见附件1。

第六条课题组负责对本课题可能涉及的三个单项经费建立管理台账:上级经费管理台账;配套资金管理台帐;依托工程资金管理台帐。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公司内部开展课题研究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有效管理课题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课题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结算流程,保障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科研成果的创新和转化。

二、课题经费管理范围公司课题经费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科研相关的课题经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

三、课题经费申请流程1. 提出申请:科研人员通过填写申请表格,详细描述课题研究的目的、内容、预期成果和经费需求,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 部门审批:课题申请经费需经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果需要更高层次的批准,则需提交至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3. 经费拨付:经费审批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申请表格中所列经费项目进行拨付。

款项拨付至科研人员或相关部门。

四、课题经费使用管理1. 经费使用:科研人员应按照申请表格中列明的经费项目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2. 经费保管:科研人员应妥善保管经费使用相关的票据、发票和凭证,并按规定时间向财务部门报销。

3. 经费结算:课题结束后,科研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未使用的经费结算清楚,如有结余的部分应返还公司。

五、课题经费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制:公司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课题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结算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审计检查: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课题经费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报告制度:科研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公司提交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详细说明经费的支出和结余情况。

六、违规处理1. 超支追责:对于私自挪用经费或超支的科研人员,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退还多余经费。

2. 失职处理:对于经费管理不当、责任不明确或疏漏导致经费浪费的科研人员,公司将视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课题经费开⽀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于⽀持中国⼤陆境内具有法⼈资格的科研机构和⾼等院校开展⾯向国家重⼤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原则:(⼀)集中财⼒,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于⽀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的⽬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

项⽬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单位财务统⼀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并建⽴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科研项⽬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制度。

将项⽬(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和课题承担单位、⾸席科学家、课题负责⼈和课题研究⼈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数据库进⾏管理,对⾮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章课题经费开⽀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付的各项费⽤。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范围⼀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费、燃料动⼒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1。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3。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5。

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国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国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国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拨课题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做到经费使用规范、公正、透明、有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经费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平合理性;2. 经费使用规范原则: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科研道德规范,确保经费合法合规;3. 经费管理责任原则:研究课题负责人对于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4. 经费使用绩效原则:经费使用应以取得科研成果和促进学术交流为目的,确保经费使用的绩效最大化。

三、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1. 课题经费的申请和审批(1)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课题经费申请书,详细说明经费的使用计划和预算;(2)经费申请书应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并审批;(3)审批通过后,课题负责人方可使用经费。

2. 课题经费的使用和支出(1)课题经费使用应按照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进行,不得超支;(2)课题经费支出应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课题经费支出应保存相关凭证,并确保支出明细真实可靠。

3. 课题经费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部门应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规范;(2)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和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监督。

4. 课题经费的绩效评估(1)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2)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绩效奖励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可能涉及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经费、停止资助、行政处罚等。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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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

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

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

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

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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