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买受人转购损失如何认定(马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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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的法律规定(3篇)

买卖合同逾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是商品流通的基本环节。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逾期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买卖合同逾期的法律规定,包括逾期履行的认定、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逾期履行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二、逾期履行的认定1. 逾期履行的概念逾期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买卖合同中,逾期履行主要表现为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或者买方逾期支付货款。

2. 逾期履行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认定买卖合同逾期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2)合同当事人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3)逾期行为属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行为。

三、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逾期履行带来的损害。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逾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因逾期履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如货物毁损、降价等。

(2)间接损失:因逾期履行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市场机会丧失、增加的费用等。

四、逾期履行责任的承担1. 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1)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买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

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

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

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在买卖交易中,双方可能会面临违约的情况,即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通常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计算和要求赔偿。

本文将就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即执行,即违约方应该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履行效力。

1. 违约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违约金通常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的,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赔偿损失:当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合同履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所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合同价款、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

3. 履行效力:当违约方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

履行效力的要求主要适用于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形,当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履行。

二、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的实际应用在实际买卖交易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损失的计算可能因交易对象、合同条款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违约责任与损失计算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货给买方。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买方需要计算因供应商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未能按时交付客户订单的赔偿金和生产线的停工造成的生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与产生的损失相等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某个人在买卖合同中承诺将一辆汽车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另一方,但在交付车辆前将车辆卖给了其他买家。

买卖合同中如何处理逾期交货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如何处理逾期交货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如何处理逾期交货的问题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逾期交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买卖双方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那么,当遇到逾期交货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逾期交货的定义。

简单来说,逾期交货就是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这可能是由于生产延误、物流问题、不可抗力等各种原因导致的。

但无论原因如何,逾期交货都会对买方的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当发现卖方逾期交货时,买方应及时采取行动。

第一步,要与卖方进行积极的沟通。

了解逾期交货的具体原因,是生产环节出现问题,还是运输途中遭遇意外,或者是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通过有效的沟通,买方能够对情况有更清晰的了解,为后续的处理决策提供依据。

在沟通的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提供确切的交货时间。

如果卖方能够给出一个新的、合理的交货日期,并且买方认为可以接受,那么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新的交货时间进行明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也要具备法律效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卖方无法给出明确的交货时间,或者新的交货时间仍然无法满足买方的需求,买方则需要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这可能包括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

在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按照合同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买方应依据合同条款,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在计算损失时,要充分考虑到由于逾期交货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生产停滞造成的损失、错过销售旺季的损失等。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在决定是否起诉之前,买方需要评估诉讼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

同时,也要考虑到与卖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毕竟在商业世界中,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时候比一时的得失更为重要。

购销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购销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购销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购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引发了违约事件。

在购销合同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何计算违约损失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购销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一、违约损失的概念违约损失是指因合同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根据违约责任的原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无法按计划生产,从而影响生产效益。

2. 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延误交货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增加了律师费、预期收益减少等间接费用。

3. 合理费用:是指因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追偿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4. 利息损失:是指因延期付款或未付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买方未按时付款给卖方,导致卖方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息。

二、购销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1. 直接损失计算方法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市场价格差异等因素确定。

具体步骤如下:(1)计算标的物实际价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考虑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影响。

(2)计算合同约定价值:根据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买卖双方的权益。

(3)计算市场价差:根据标的物实际价值和合同约定价值的差异,计算出市场价差。

(4)计算直接损失:将市场价差乘以货物数量,得出直接损失的数额。

2. 间接损失计算方法间接损失计算方法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间接损失因素:如延误交货引起的生产停止、返工费用、雇佣临时工等。

(2)计算间接损失因素所导致的损失金额:根据相关数据和市场价格,计算出每个间接损失因素所对应的损失金额。

(3)汇总计算:将各个间接损失因素所对应的损失金额相加,得出总的间接损失金额。

买卖延迟履行法律后果(3篇)

买卖延迟履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其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卖延迟履行。

买卖延迟履行不仅会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买卖延迟履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买卖延迟履行的概念买卖延迟履行,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买卖延迟履行包括延迟付款、延迟交货、延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形式。

三、买卖延迟履行的法律后果1.违约责任(1)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解除(1)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强制履行(1)强制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

(2)强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其支付违约金。

买卖中的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及法律规制

买卖中的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及法律规制

买卖中的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及法律规制一、引言在经济交易中,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合同属于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如约履行。

本文将探讨买方违约和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及相关的法律规制,以期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导。

二、买方违约的责任划分买方的违约行为指的是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清偿方式,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方违约的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如下:1.违约责任的等级根据买方的违约情况轻重,可以将买方违约的责任划分为三个等级:主要违约、一般违约和轻微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买方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一般违约是指买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并未严重影响交易的进行;轻微违约则是指买方的违约行为对交易的进行没有造成实质影响。

2.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等级的不同,卖方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主要违约的买方应承担更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违约的买方承担适度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对于轻微违约,通常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卖方的违约行为指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导致交易无法如期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违约的责任划分如下:1.违约责任的等级卖方的违约行为也可根据轻重划分为主要违约、一般违约和轻微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卖方违背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交易的进行;一般违约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或提供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并未严重影响交易进行;轻微违约则是指卖方的违约行为对交易进行没有造成实质影响。

2.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卖方的违约情况,买方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主要违约的卖方应承担更高额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违约的卖方承担合理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轻微违约,通常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逾期交货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逾期交货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逾期交货违约金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合同法》第14条0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计算的方法自然计算法。

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天5,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

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而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接受;如果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卖方应当交付货物。

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还包括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此外,如果违约行为构成侵权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
定。

在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违约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赔偿标准。

总之,买卖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定的。

在买卖合同中,一旦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

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纠纷案例深度分析: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例深度分析: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例深度分析: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下是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提供了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指导原则和标准。

二、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案例A:某电子产品制造企业诉某电子元器件供应商违约赔偿案∙合同签订情况:o2023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电子元器件采购合同》,规定甲方应在7月1日前提供特定型号的电子元器件共50,000件,并设定了迟延交货或质量不符时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纠纷起因:o截至2023年7月1日,甲方仅提供了30,000件合格产品,剩余20,000件未能如期交付,导致乙方生产线停工待料两周以上,造成了额外的人工成本、仓储费用增加,以及订单取消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乙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何计算?3.甲方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甲方未按时足量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事实,构成了对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

接着,通过审查乙方提供的生产记录、财务报表、订单取消通知等证据材料,认定了乙方因此蒙受了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及乙方为减轻损失所做的努力,如紧急寻找替代货源,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作出了如下判决:∙判令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赔偿金人民币[X]万元,作为对其违约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补偿;∙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负担。

合同法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

合同法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

合同法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一、合同法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同时出卖人还得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

另一种则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

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规定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三、延期交货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在出卖人延期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签订买卖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合同约定了定金责任的,买受人当然也可以选择定金法则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购销中的违约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购销中的违约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购销中的违约赔偿责任计算方法在商业交易中,违约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如何计算违约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购销中的违约赔偿责任计算方法。

一、违约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基本原则:1.1 损失赔偿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该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应当是直接、实际、合理的损失。

1.2 盈利赔偿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能会因为未履行合同而失去利润。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也应当赔偿对方因失去的利润。

1.3 合同预定原则:购销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

当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二、2.1 实际损失的计算: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赔偿。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损失,如材料损失、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等。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声誉损失、市场机会损失等。

2.2 利润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因为违约方的不履行,受害方有可能失去合理的预期利润。

这种情况下,违约方也应当赔偿受害方因失去的利润。

利润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利润率方法、销售量方法和市场竞争方法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

2.3 违约金的计算:在购销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作为违约赔偿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是固定金额、按日计算或按比例计算等。

违约金通常是对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受害方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赔偿。

2.4 违约责任的限制:在购销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违约方可能会就违约责任的最高限额进行约定,以规定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超过某一金额的赔偿责任。

全款支付商家未交货物 赔偿标准

全款支付商家未交货物 赔偿标准

全款支付商家未交货物赔偿标准
全款支付商家未交货物的赔偿标准如下:
1. 若出卖人仍不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则出卖人此时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退还货款。

2. 若能证明出卖人有欺诈行为,还可以请求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说到买和卖,那可是个让人又爱又怕的事情。

咱们老百姓过日子,总得有个买卖,但买卖这事儿,有时候就像是一场赌局,一不小心就可能输得血本无归。

所以,当咱们买了东西,或者卖家不按约定交货时,心里那个急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

咱们得明确什么是买卖合同违约。

简单来说,就是卖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把东西卖给咱们,或者买家没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

这些行为,如果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那就可能构成违约。

比如说,卖家明明说好这个月20号交货,结果到了25号还没动静,这时候咱们可就得找卖家算账了。

要是卖家说:“路上堵车嘛,我这就给你发过去!”这时候咱们可得擦亮眼睛,看看卖家是不是在耍赖皮。

要是卖家真的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没法按时交货,那咱们也得理解人家,毕竟生活里总有些意外。

再比如,买家买了个冰箱,合同上写的是30天到货,结果等了一个月都不见影儿,这时候咱们就得去找卖家算账了。

要是卖家说:“这冰箱是定制的,得花点时间。

”这时候咱们可得好好琢磨琢磨,看看卖家是不是在敷衍咱们。

要是卖家真的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法按时交货,那咱们也得给人家一个机会,毕竟谁也不是神仙,总有疏忽的时候。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咱们这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咱们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看好合同,看清楚条款,别到时候被坑了还不知道。

要是遇到问题,也可以找法律帮忙,让那些不诚信的卖家付出代价。

咱们在买东西的时候,也要多留个心眼,别被那些“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给骗了。

毕竟,天上不会掉下免费的午餐,也不会掉下免费的大鱼。

咱们要脚踏实地,才能走得更远。

我想说的是,买卖合同虽然是个小事儿,但它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咱们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别让自己吃了亏。

要是遇到问题,也别怕,可以找法律帮忙,让那些不诚信的卖家付出代价。

这样,咱们才能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里,稳稳当当地做个聪明人。

转让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转让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转让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违约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情况,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会遭受损失。

转让的违约损失是指在合同转让过程中,转让方由于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转让的违约损失计算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1. 违约损失的定义在讨论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违约损失的定义。

违约损失是指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受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受违约方原本可以获得但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的利益。

2. 违约损失计算方法(1)补救成本法补救成本法是一种广泛应用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该方法,受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这些合理行动的成本可以作为违约损失的计算依据。

例如,如果一方违约了向另一方交付设备的合同,受违约方可以通过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相同设备来履行合同,并将额外费用作为违约损失进行计算。

(2)利润丧失法利润丧失法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该方法,受违约方可以计算出原本预计能够获得的利润,并将这部分利润作为违约损失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受违约方是一家承包商,原本预计能够从合同中获得100万元的利润,但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违约方可以将100万元作为违约损失进行计算。

(3)机会成本法机会成本法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该方法,受违约方可以计算出原本有机会获得的利润,并将这部分利润作为违约损失进行计算。

与利润丧失法不同的是,机会成本法更加关注违约行为导致的商机流失。

例如,如果受违约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原本计划在违约合同中开发一块地皮,但由于对方违约导致无法进行开发,受违约方可以计算出这块地皮原本有机会带来的利润,并将其作为违约损失进行计算。

3. 违约损失计算原则(1)合理性原则计算违约损失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即受违约方采取的行动应是基于商业常识和合理预期的,而不是过于冒险或不切实际的。

(2)可证明性原则计算违约损失时,应遵循可证明性原则。

转让的违约责任认定

转让的违约责任认定

转让的违约责任认定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

在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其中一方或双方可能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即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转让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违约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转让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目的实现原则: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即根据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来判断违约责任。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威胁、胁迫等方式误导对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得片面追求对一方的利益。

二、买方的违约责任认定在转让合同中,买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将合同解除,并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 拒绝接受货物:当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交付义务,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构成违约行为。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卖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等。

3. 违反质量约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范围内,对货物的质量要求不予满足,构成违约行为。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退货等。

三、卖方的违约责任认定在转让合同中,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构成违约行为。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将合同解除等。

2. 提供虚假信息:卖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信息,误导买方作出决策,构成违约行为。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将合同解除等。

购销中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

购销中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

购销中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在购销合同中,违约行为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或者在履行中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常常会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受损方的损失,违约方通常需要承担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介绍购销中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

1. 违约损失的定义违约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类型。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或者未按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导致的售后服务费用。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由于延迟交付货物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或者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声誉损失。

2. 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取决于具体的合同内容和违约行为的性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法:2.1. 直接损失的计算对于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相对比较直接。

以货物交易为例,当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直接损失:直接损失 = 订购数量 × (市场价格 - 合同价格)其中,订购数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购买数量,市场价格是指买方在未违约情况下可以获得的货物市场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2.2. 间接损失的计算间接损失通常较难计算,因为其计算涉及到更多的变量和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法:2.2.1. 延迟交货导致的损失如果卖方未按时交货导致买方生产停滞,买方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间接损失:间接损失 = 生产停滞时间 × (单位生产成本 + 预计损失销售额)其中,生产停滞时间是指由于卖方延迟交货导致的生产停滞时间,单位生产成本是指买方每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预计损失销售额是指由于生产停滞而导致的未能实现的销售收入。

2.2.2. 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买方遭受声誉损失,买方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间接损失:间接损失 = 声誉损失的估计值声誉损失的估计值可以根据买方过去的销售情况、市场影响力和声誉评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买卖交易无处不在。

然而,有时候买卖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

这时候,违约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那么,买卖中的违约赔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要了解违约赔偿标准,首先得明确什么是违约。

简单来说,违约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比如说,卖方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买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这都属于违约行为。

在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时,有几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一是完全赔偿原则。

这意味着违约方需要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货物的价款、运输费用等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

间接损失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因为货物延迟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订单,从而失去的利润。

二是可预见性原则。

也就是说,违约方赔偿的损失应当是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如果某种损失是违约方根本无法预料到的,那么可能就不需要赔偿。

三是减轻损失原则。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轻损失。

如果因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违约方可能不需要赔偿。

在实际的买卖交易中,违约赔偿的方式也有多种。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一方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另一种方式是赔偿损失。

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

这就需要受害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比如相关的发票、合同、交易记录等。

还有一种是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普通商品买卖中,如果卖方违约未能按时交付商品,买方可能会因为无法及时使用商品而产生损失。

订货的违约赔偿标准

订货的违约赔偿标准

订货的违约赔偿标准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订货合同来约定商品的交付和付款条件。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其中一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因此,订货的违约赔偿标准成为了商业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订货违约的定义、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补救措施等相关内容。

一、订货违约的定义订货违约是指在订货合同中,卖方或买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卖方违约可能包括未能按时交付订货商品、提供次品商品或提供数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品等情况。

买方的违约则涉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拒收货物或拒绝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等情形。

违约行为对于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订货违约赔偿标准的制定变得至关重要。

二、订货违约赔偿的标准确定1. 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在订货合同中,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的条款来规定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 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订货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标准或约定不明确,适用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于违约赔偿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实际损失的赔偿标准:当违约发生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可以包括因延迟交货导致的额外成本、损失的利润以及其他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4.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来作为违约一方向受损方赔偿的金额。

违约金通常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的固定金额或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无论采用何种赔偿标准,双方应当在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三、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 终止合同:受损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或商品。

2. 赔偿要求: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可以是实际损失的金额、违约金或其他协商一致的金额。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违约与损失赔偿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违约与损失赔偿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违约与损失赔偿房屋买卖交易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既关涉到双方的财产与利益,也承载着涉及房屋产权等法律义务。

在这样一项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行为时常发生。

当交易出现违约时,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并依法进行损失赔偿。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违约和相应的损失赔偿问题。

1. 违约的定义和类型1.1 违约的定义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卖方或买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就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也可以是形式违约。

实质性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

而形式违约则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例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卖方提交相关交易文件。

1.2 违约的类型违约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付款违约: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 交付违约: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方式交付房屋。

- 过渡不清违约:卖方在房屋交付流程中造成房屋过渡期内的权属不清晰。

- 合同规定违约:当事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卖方未提供合法房产证明。

2. 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2.1 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2.2 损失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损失:买方或卖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买方支付的定金、履约保证金等。

- 间接损失:买方或卖方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买方由于无法按时入住而需另行租房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事先约定的,可作为补偿损失的一种形式。

- 超额利益: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获得的超额利益,违约方应当进行补偿。

3. 损失赔偿的计算和追偿方式3.1 损失赔偿的计算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依据合同约定、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作为参考。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失赔偿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失赔偿

买卖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失赔偿买卖合同是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的履行并非总是顺利的,当一方违约时,就需要考虑违约赔偿和损失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着重探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失赔偿情况。

一、违约赔偿的定义和原则违约赔偿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约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的是当事人依法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约束力,包括违约赔偿的具体金额或方式。

公平原则强调在违约赔偿中,应当依法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即履行合同义务的诚实原则。

二、违约赔偿的形式和计算违约赔偿的形式包括经济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情况。

在经济赔偿中,违约方需要向受损方支付相应的金钱赔偿,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实际履行是指逼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迫使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义务。

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按照受损方损失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实际损失和合理开支等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三、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在买卖合同中,损失赔偿是指当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间接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直接遭受的损失,如合同货物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之间的差额。

预期损失是指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如合同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而导致销售业绩下降。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如违约方逾期交付货物导致受损方支付高额的滞纳金或罚金。

损失赔偿的条件主要包括违约事实、因果关系和过失。

违约事实指买卖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即违约行为的发生。

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受损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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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买受人转购损失如何认定马强上传时间:2004-1-29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此情形,买受人除了依照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是否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实际上对此是采肯定态度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但是,实践中常发生的情形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承担不持异议,持有异议的是买受人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转购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的认定和承担。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受人转购损失的认定问题。

诉讼中,出卖人常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为抗辩事由,认为:第一,按照合同法该条的规定,出卖人赔偿的损失额应当是因违约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转购损失不属于可得利益。

第二,依照合同法该条的规定,买受人的转购损失也不是出卖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况且,买受人的转购价格是超过出卖人与买受人所订立合同约定价格的,要求出卖人承担是不合理的。

为便于探讨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援引以下案例说明:2000年5月8日,正在市经委大楼工地施工的宏雁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施工需要,与大桥红砖厂(以下简称红砖厂)订立了购买建筑用红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红砖厂向工程公司出售自产红砖30万块,每块红砖为人民币0.15元,共计价款4.5万元,红砖厂应于2000年8月1日前为工程公司生产合格红砖30万块,同年8月2日至7日,工程公司派车到红砖厂取货,工程公司于收货后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合同订立后,红砖厂到期未履行合同,工程公司分别于8月2日、8月7日、8月10日、先后三次催告红砖厂履行合同,但红砖厂对工程公司的履约要求置之不理。

8月30日,工程公司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为了如期履行经委大楼的交工义务,工程公司不得不与同处本市的建材砖厂订立了买卖相同质量、相同数量红砖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万元,自9月1日起,建材砖厂向工程公司供货,9月4日供货完毕,工程公司向建材砖厂支付价款6万元。

9月10日,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红砖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赔偿工程公司转购红砖所发生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红砖厂辩称:我方违约是事实,对此,我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我方赔偿其转购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第一,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为2000年8月2日至7日,既然我方违约,原告应于交货期限届满之时即8月8日采取转购红砖的补救措施,但原告拖延到8月30日方向建材砖厂购买红砖,此时,红砖单价已由每块0.15元上涨至每块0.20元,原告偏等红砖价格上涨后购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方可以赔偿原告的转购损失,但转购红砖价格应以8月8日我方违约时的市价为准,而8月8日的红砖市价为每块0.15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格一致,这说明如果原告在我方违约之时便采取转购补救措施,根本不会多支出费用,现我方的违约并未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原告多支付的费用应当自理。

本案是一起因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拒不交货、致使买受人转购合同项下替代物而发生转购损失的赔偿纠纷。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时买受人所遭受的转购损失,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转购他人红砖的行为即是被告违约后原告采取的补救措施。

但采取补救措施必须合理,这里所说的合理,一是指转购的时间合理,超过了合理的时间而采取补救措施,已失去了实际意义;二是转购价格须合理,一般说来,转购应当在违约事实成立之时实施,而且转购的价格应以转购时即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以免畸高畸低,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违约的第20天才采取补救措施,而且是以涨价后的价格成交,这足以说明原告一直在怠于行使补救权,很难认定原告采取的转购措施的合理性,因此,鉴于原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了损失的不适当扩大,原告应对转购多支出的费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和方式不能机械地理解,对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时间,不能仅仅理解为违约事实确定之时,对采取补救措施的转购价格,也不能仅机械地局限于违约事实发生当日的市场价格。

因此,本案原告采取的转购措施是合理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的处理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违约人应否赔偿对方的转购损失;二是如果赔偿,怎样认定转购价格的合理性。

对此,笔者谈些浅见。

一、违约人应否赔偿对方的转购损失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键之点在于赋予受害人(非违约方)减损义务,减损义务要求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减损义务一般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方面包括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消极方面是指受害人不能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的扩大。

减轻损失的措施包括停止工作;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替代安排是一种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作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它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目的在于避免更大的损失。

此措施是法律允许的。

在买卖合同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的替代安排将因为买方还是卖方采取以及市场状况与购买能力等的差异而会有不同的效力。

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减损规则,尽管其未对非违约方所能采取的减损措施的类型加以明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替代安排作为一种积极的补救措施,应当有适用的余地。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理论上称为违约责任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时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可能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

第二,损害必须是可以确定的。

损害的可确定性首先意味着损害能够量化成为通过计算加以确定的金额,其次还意味着它是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予以确定的。

那么,非违约方的转购损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能机械地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非违约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那么,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当然是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且,由于合同法明确规定非违约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据此,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当然属于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作此解释,非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将无法获得赔偿,也不利于鼓励非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的。

二、转购价格的合理性认定转购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拒不交货,买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然后在市场上转买合同之货,并要求卖方赔偿其相关的损失,这是各国法律公认的法律救济措施,这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是:转买价减去合同价,加间接损失和其他附带损失。

那么,如何确定转买价呢?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失,是以其实际转买价与合同价之差额为损失范围?还是以出卖人违约时的市场当时价与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差额为损失范围呢?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应以实际转买价与合同价之差额为损失赔偿范围,而转买价的确定,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买受人转买时,必须遵守民法的公平原则,必须基于合理以及善意。

总的说来,转买是法律赋予买受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

转买时,买受人应当尽力寻求较低价格成交,即尽量以低价转买合同之货,与此同时,应当尽量减少转买时的有关费用,以达到尽量减少出卖人的损害赔偿额的目的,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以高价转买合同之货,甚至与新的出卖人恶意串通,从中渔利,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中原告的转买行为是否是高价转买呢?笔者认为不是,首先,原告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曾多次催被告交货,被告均置之不理,这表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又给被告以履行宽限期,说明原告具有履约的诚意,并无借被告违约之机高价转买并转嫁损失于被告的故意,8月30日,在履行宽限期内被告仍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为保证工期,单方宣布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合同权利,合同解除后,原告方可转买合同之货,在与被告合同未解除之前,即被告违约事实发生之时(8月8日),原告无权转买合同之货。

不存在按违约事实发生之时的市价转买的问题,其次,8月30日以后红砖价格上涨乃是原告无法预料的客观事件,价格上涨不是原告主观促成的,原告在转买红砖时,又没有与他人串通、抬高价格的故意,也没从中渔利,因此,原告以涨价后的价格转买合同之货,乃是正常的转买。

(二)买受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转买合同之货。

首先,买受人必须基于善意选择转买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地,转买时间的确定应是合理的、及时的;转买的地点,如果本地有可供选择之货,且价格比较合理,就应在本地购买,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转买的方式一般应与原合同约定的方式相同或相似,但至于转买的方式是否为最经济或最有效,则并不重要,因为要求以最经济或最有效的方式转买,对买受人要求太严,很有可能导致其无法转买到合同之货。

其次,转买不可有不合理迟延。

当然,这并非对于买受人寻找代替物或决定如何为有效转买的必要时间加以限制,只要依法律在合理情形下为之即可。

本案中,原告在解除合同的第二天便开始转买合同之货,而且选择了与被告同在一城的砖厂作为交易对象,可见其是基于合理及善意实施了转买行为。

那么,为什么不能以违约时市场价作为转买价呢?首先,出卖人违约之时,买受人并不马上行使解除合同权,他很有可能给出卖人一个履行宽限期,于此情形,买受人并不立即转买合同之货,这使得违约时市场价的确定毫无意义。

其次,如果出卖人违约之时,买受人马上解除合同并立即转买合同之货,那么,一旦买受人的转买价低于市场价,这时以市场价与合同价之差额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极有可能会使买受人因转买而获得意外的利益,在上案中,如果8月8日(被告违约之日)市场上红砖价为6万元,合同价为4.5万元,而原告当天实际的转买价为4万元,依市场价与合同价之差额确定损失范围,这会使买受人获得1.5万元的意外利益(此外,买受人还获得了合同价与转买价的差额5000元,这5000元,如果被告不违约,是由被告获得的,买受人本应支出的5000元未支出,等于其又多获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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