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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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

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有何区别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区别一、给付义务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

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二、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

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方应当保证所出售的物品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他人的权益,没有重大缺陷。

(2)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买方的货款,并开具发票。

(4)出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泄露交易中的重要信息。

(5)出卖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物品,并经过认真检查确认其质量。

(3)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买方应当保护出卖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履行方式和期限:(1)交付物品的方式: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确保物品未经修改或损坏。

(2)支付货款的方式: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3)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为止。

4.违约责任:(1)出卖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物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买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买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出卖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3)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调整或调整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双方合法权利的实现,如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买卖合同浅谈

买卖合同浅谈

六、特种买卖合同
• • • • • • • • • (一)连续买卖 (二)分期付款买卖 1、概念 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全部价款 2、条款 所有权转移的特约。 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的特约 (三)凭样品买卖 (四)试用买卖 (五)拍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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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五、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 (一)概念 •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含义是特定的,即 标的物因意外而毁损、灭失的损失。 • (二)基本原则 • (三)不动产及所有权转移需登记的动产的风险 负担 • (四)几种例外情形 • 1、迟延交付的情形 • 2、购买在途运输的标的物 • 3、通过运输交货的情形 • 4、买受人未受领的情形
•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 转让标的物的一方成为出卖人或者卖方,受让 标的物的一方成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的物仅是物,不包 括权利。 • 2、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商品,即可融通物。 • 3、种类及其广泛。 • (五)种类 • 1、实物买卖合同与权利买卖合同。 • 2、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 3、现货买卖合同及期货买卖合同。 • 4、动产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主讲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一、概述
• (一)概念 •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 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 • (二)特征 • 1、是卖方转让所有权, 买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 2、是双务合同; • 3、是有偿合; • 4、是诺成合同; • 5、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 6、是有名合同。
• (二)瑕疵担保责任 • 即出卖人对自己所转 让的财产附有权利瑕 疵和物的瑕疵的瑕疵 担保责任。 •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3、售后服务义受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应当及时接受标的物,如果无 故拖延接收,就应当承担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 2、支付价金 •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支付方 式支付对价,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 • 合同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确定。 •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 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尽快检查、检验标的物。 没有约定的,应当立即检验。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款。

以下是买卖合同的几个关键解释:
1.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的对象,可以是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

2. 所有权转移:出卖人需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通常在交付标的物时发生。

3. 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的行为,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象征性交付。

4. 价款支付: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的金额,通常在交付标的物后进行。

5. 风险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6.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8.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
诉讼。

9.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10. 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指合同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
时间。

11. 合同的书面形式:买卖合同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利
义务的明确和可追溯。

12. 法律适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法律
依据。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条款和条件应根据
具体情况详细制定,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一、双方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出卖人为本合同项下出售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的合法所有人。

2、乙方身份:买受人为本合同项下购买的商品的合法买受人。

3、甲方权利:(1)甲方应当对商品的履行方式及交付时间做出诚实宣告。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完整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批准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4、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的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交付的商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的相关配件和保修书等。

5、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与商品有关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并承担保修责任。

(4)甲方应当对商品及其质量做出诚实宣告。

6、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2)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商品。

7、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方式。

8、期限: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支付时间。

9、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对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履行。

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什么意思

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什么意思

买受人和出卖人是什么意思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

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

《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为保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则出卖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在现实⽣活中,存在买卖关系的卖⽅和买⽅都会事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就包括了卖⽅和买⽅所需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呢?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合同法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的⽬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使标的物处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也可以是出卖⼈将对于第三⼈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

出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的⽬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同样是出卖⼈的基本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法,依法律的规定⽽定。

动产⼀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的⽅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

⽆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都应当协助买受⼈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续。

⼆、卖⽅违反买卖合同买⽅怎么办买⽅可以要求卖⽅履⾏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可以要求卖⽅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问:何谓“交房时间”?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

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

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

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

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5篇篇1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日益频繁。

本文旨在分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二者的不同点,从而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出卖人需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务和成果的结合体,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实物。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如因承揽人的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主要由买受人承担,如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4. 履行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则需支付价款。

此外,承揽合同中可能涉及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条款。

5. 合同解除权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受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下列举一个实际案例:某公司委托一家制作公司制作一批定制家具,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

制作公司按照某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家具制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后因家具质量问题导致某公司遭受损失。

在此案例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制作公司需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因此某公司可以向制作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五、结论通过对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二者的不同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的差别

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的差别

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的差别定义上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指的是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它涉及到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通常规模较大,技术要求也较高。

相比之下,买卖合同则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这是一种相对简单的交易形式。

权利与义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程任务,而发包人则需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如果工程存在瑕疵,承包人需负责修复或赔偿。

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标的物,买受人的义务则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果标的物存在问题,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退款。

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是两种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周期长、金额大,风险相对较高,通常风险由承建方承担至工程完工。

而在买卖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风险一般是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给买受人。

违约责任当谈及违约责任时,两者也存在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因延误工期导致的间接损失等。

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通常局限于违约金、退货、赔偿直接损失等。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也是二者的一个显著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往往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多个阶段,并且常常需要专业的审核程序。

而买卖合同的结算则相对简单,一般在货物交付后一次性结清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法律适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相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通常更为详细和严格。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而买卖合同则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结论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建设工程合同和买卖合同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但由于涉及的内容、过程和风险不同,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差别。

了解这些差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合同策略,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及答案第I卷(选择题,共70分)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参考答案:C2.7周岁的童星甲A.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D3.甲与丈夫乙吵架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乙若申请宣告甲失踪须待甲下落不明满A.2年B.1年C.6个月D.3个月参考答案:A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A.某合伙企业B.某县政府C.某高校D.某公司参考答案:D5.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的民法基本原则是A.公平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自愿原则D.平等原则参考答案:C6.22周岁的甲与16周岁的乙办理了婚姻登记。

其婚姻的效力是A.效力待定B.可撤销C.无效D.有效参考答案:C7.某公司经理甲因车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甲的下列亲属中,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是A.父母B.成年子女C.兄弟姐妹D.配偶参考答案:D8.甲在乙花店订购一束鲜花送给丙。

乙花店委托丁快递公司送货,丁公司的员工戊送货后,丙给戊20元小费以示感谢。

该20元归属于A.甲B,乙C.丁D.戊参考答案:D9.下列组织中,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是A.仲裁机构B,残疾人联合会C.医疗机构D.人民法院参考答案:D10.赠与合同属于A.无偿合同B.有偿合同C.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参考答案:A1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人权力机构的是A.企业工会B.工厂车间C.公司财务部D.公司股东会参考答案:D12.甲欠乙500元借款,乙欠甲500元货款,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现甲对乙主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实际买受人的法律规定(3篇)

实际买受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实际买受人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实际支付商品对价并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人。

实际买受人的地位和权益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交易的公平性,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维护。

以下是对实际买受人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实际买受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买受人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实际支付商品对价并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人。

这里的“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对价”则是指买受人支付的商品价款或其他形式的对价。

二、实际买受人的权利1. 商品所有权实际买受人享有商品的所有权,即对商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权利自买受人支付对价并取得商品之日起产生。

2. 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实际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商品、转移商品所有权等。

3. 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实际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4. 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如出卖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时,实际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三、实际买受人的义务1. 支付对价实际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对价,包括商品价款、税费等。

2. 接受商品实际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商品,并承担商品运输、保管等费用。

3. 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实际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提供相关证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

四、实际买受人的法律保护1. 法律责任如果实际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诉讼途径实际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五、实际买受人的特殊情况1. 代理人在实际买受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代表实际买受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转让权利实际买受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合同解除在实际买受人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概述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与购房者(以下简称买受人)之间,就出卖人将新建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的协议。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除了约定出卖人应交付的房屋、买受人应支付的购房款等主要义务外,还存在着一系列附随义务,这些义务虽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对于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附随义务内容1. 通知义务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前将房屋的实际情况、产权状况、配套设施等信息通知买受人,确保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可能影响买受人权益的情况,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以便买受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 说明义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详细说明房屋的质量、使用年限、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相关信息,使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屋的性能和使用情况。

若买受人提出疑问,出卖人应耐心解答,确保买受人作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3. 协助义务(1)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确保买受人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2)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贷款、房产保险等相关手续,为买受人提供便利。

(3)在房屋交付后,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

4. 保密义务出卖人应保守买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购房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维护义务出卖人应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买受人居住环境的安全、舒适。

6. 售后服务义务出卖人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水电供应等方面,保障买受人权益。

三、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附随义务虽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具有法律效力。

违反附随义务,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买受人权益受损,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履行各自的附随义务,以确保合同履行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房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新房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新房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与买受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出售出售人名下位于(地址)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立本合同: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地址);2. 建筑面积:(平方米);3. 使用权属性:出售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并登记获得该房屋的产权,现自愿出售予买受人;4. 房屋结构及装修:(简要描述房屋结构及装修情况)。

二、买受人权利与义务1. 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并支付完整的购房款项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 买受人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3. 买受人自行承担该房屋在获得所有权后的各类税费。

三、出售人权利与义务1. 出售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2. 出售人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房屋没有任何前期欠费、抵押或担保;3. 出售人应保证所出售房屋的建筑材料、装修等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在买受人接受该房屋后一年内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修理费用。

四、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 房屋总价为:(具体金额);2. 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指定时间)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具体金额);3. 买受人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项(包括购房款、契税、公证费等);4.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的,应向出售人支付每日购房款项1%的违约金。

五、房屋交付与验收1. 出售人应在买受人支付完购房款项后(指定日期)前,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钥匙等相关文件交付给买受人;2. 买受人应在接受房屋之日起(指定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之处,应在(指定日)内书面通知出售人,并要求出售人进行相应修理;3. 买受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出售人办理过户手续。

六、违约责任1. 若出售人未按约定时间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每日房屋购价1%的违约金;2. 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应向出售人支付每日购房款项1%的违约金;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工业厂房出售制度范本

工业厂房出售制度范本

工业厂房出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厂房的出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工业厂房的出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

1.3 本制度所称工业厂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科研、试验等用途的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研发楼、仓库等。

第二条出卖人义务2.1 出卖人应保证所出售的工业厂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设计要求,具备合法的产权证照,并保证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2.2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工业厂房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的面积、结构、用途、产权性质、使用年限、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

2.3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业厂房的过户手续,确保买受人合法取得厂房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义务3.1 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业厂房的购买价款。

3.2 买受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厂房的使用、经营、管理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买受人应合理使用工业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用途,确保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1 工业厂房的出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2 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厂房的名称、位置、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购买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3)过户手续、过户时间等;(4)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5)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等。

4.3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5.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5.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合同依法可以变更,变更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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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这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物本身的瑕疵所负担的担保责任,它包括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检验的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从何时移转,对买受人来说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时为准。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时为准。

另外,为保护出卖人利益,当事人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标的物的风险,指的是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如盗窃毁灭、损坏、非正常的腐败、霉烂等。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合同法》对风险负担主要有如下规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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