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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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学分管理第四条学分登记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学分类型1. 基础医学知识类;2. 临床诊疗技术类;3. 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类;4. 医疗法规与伦理类;5. 医学教育与科研类;6. 其他与医学相关类。

第六条学分获取方式1. 参加院内、外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著作;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4. 获得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晋升等。

第七条学分登记要求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学分等信息填写至个人学分登记表;2.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统计和公示;3. 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个人学分信息,确保学分准确无误。

第三章学分审核与监督第八条学分审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真实、有效;2.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分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学分监督1.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的学分监督;2. 医务人员对学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分应用与考核第十条学分应用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2. 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竞赛、评比等活动,需具备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考核;2. 考核不合格的,需补足相应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继续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理念,促进医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二)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实际应用,提高医务人员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医学伦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等方面的学习。

(三)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

(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学术沙龙等。

(三)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疑难病例会诊等活动。

(四)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远程教育。

五、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学分分为A、B、C三类:(一)A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

(二)B类学分:参加市级、县级继续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

(三)C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等获得的学分。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每年需获得规定数量的学分,否则不得参加职称评定、晋升等。

六、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的次数、时间。

(二)完成学分情况。

(三)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三条医院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参加考核。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分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 规范化:建立健全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学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实用性:学分管理应结合医院实际,满足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求。

4. 公平公正:学分评定要客观、公正,确保医务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益。

三、学分管理对象1. 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

2. 拟晋升正副高职、主管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四、学分认定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必修课程、医院组织的内部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

3. 选修学分:包括专业相关课程、学术讲座、临床技能培训等。

4. 学分认定标准:(1)必修课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每年完成规定学分。

(2)内部培训:参加医院组织的内部培训,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3)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相应学分。

(4)临床技能培训:参加临床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

五、学分登记与审核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向所在科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科室负责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学分登记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3.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科室提交的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认定的准确性。

六、学分使用与考核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2. 医务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否则将影响其晋升、评优、评先等。

3.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X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X卫行[2009]28号《关于X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学分管理的意见》与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与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与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与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XX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医院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院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医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院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院员职业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院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员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联络员,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医学基础理论、临床技能、医学新技术、新方法等。

(三)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文化建设等。

(四)其他与医院员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集中培训:组织专家讲座、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

(二)远程教育: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在线学习。

(三)自学:鼓励医院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四)实践锻炼:参加临床实践、科研项目等。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我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医院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分为A、B两类:(一)A类学分:参加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由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认定。

(二)B类学分:自学、实践锻炼等,由科室继续教育联络员认定。

第十一条学分认定标准:(一)A类学分:每参加一次培训,认定1学分。

(二)B类学分:自学1篇论文,认定1学分;参加科研项目,认定相应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医院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医院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提醒:首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提醒一次。

(二)处罚:连续两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培训:连续三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进行培训,直至补齐学分。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一、学分获取的途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职称评定的要求和医务人员的需求,制定适宜的继续教育学分获取途径。

例如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发表、参与学术项目等方式来获取学分。

二、学分计算标准为了确保学分的真实有效,医疗机构可以制定一套学分计算标准。

学分计算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活动或项目的难度和重要性来确定。

例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以获得较高的学分,而参加本地学术讲座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科室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学分计算标准。

三、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医疗机构可以规定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学分。

例如,学分的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将无法使用,医务人员需要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来获得新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规定学分的使用规则,例如规定每年最多可以使用多少学分,以及使用学分的具体方式等。

四、学分的管理和记录为了方便医务人员查询和管理学分,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一套学分管理和记录系统。

该系统可以包括医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学分获取的途径、学分的计算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查询和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统计和审核。

五、学分的奖励和惩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例如,医务人员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可以晋升为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一定的学术津贴等。

而未能按时获取学分或者学分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可以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降职或者扣减绩效工资等。

六、学分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学分的公正、公正,医疗机构可以对学分的评估和监督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例如可以派出专门的评委会对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或者组织定期的学术考试来检验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

七、学分的继续教育项目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项目。

例如可以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也可以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修班等。

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等;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最低学分为25学分”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下述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

一、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1、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分。

①参加院级学术讲座,每参加一次计1分;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学分由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发的学分证为依据;③市级三、二、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主持者分别记学分3分、6分、9分,省级医学科技进步三等奖10分,二等奖15分;第2—7名完成人,按主持减1分计算(最低计1分);④发表学术论文,省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5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10学分;国家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7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计12学分。

中华牌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10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15学分。

其它专题论文参考上述规定计分;⑤临床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每项经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后记2—5学分;⑥专着:主编15学分,副主编10学分,编委5学分;⑦专利:发明专利1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5—10学分(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

2、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最低学分25学分,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之规定,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需连续5年,每年取得25学分后,才有资格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二、院定期举行学术讲座的规定1、学术讲座每月的2、4周星期四下午举行,由院各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主任,以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内容,由院统一制作成黑白幼灯片。

讲课时间1.5—2小时,自由发言讨论半小时。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在完成毕业后教育后的终身学习过程,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培训、研讨、学术交流等;3. 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效果;4. 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医学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2. 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 跟踪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做好学分管理;4. 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考核,确保医务人员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2.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3.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风险防范;4.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在职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 外出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3.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学术交流等,方便医务人员随时学习;4. 临床实践:通过临床带教、实习、进修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主要用于高级职称评定,二类学分主要用于初级职称评定。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

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

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X x 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 [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百度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百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医院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通过继续教育,使医务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终身学习。

三、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四、组织与管理1. 成立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学分管理等。

3. 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培训内容与形式1. 培训内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包括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专业研讨、技能培训等。

2. 培训形式:线上培训、线下培训、短期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

六、学分管理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

2. 学分认定: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

3. 学分考核: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七、激励机制1. 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将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八、监督检查1. 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医院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培训和连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连续教育工作的引导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培训和连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连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定义1.医务人员:指在本医院工作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2.培训:指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包含入职培训、专项培训等。

3.连续教育:指对医务人员在职期间进行定期学习与训练,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活动。

4.培训计划:指医务人员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布置。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培训需求评估1.每年初,医院将开展医务人员培训需求评估工作,依据医疗服务发展需求、医务人员工作实际等因素,确定培训重点和计划。

2.培训需求评估结果作为订立培训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培训计划订立1.医院将依据培训需求评估结果,订立医务人员培训计划,包含培训主题、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目标等内容。

2.培训计划报经医务部门审核后,提交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培训实施1.医院将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实施。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并依据医务人员实际需求进行针对性布置。

第七条培训考核1.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后,需经过培训考核。

2.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考核医务人员绩效的紧要依据。

第八条培训记录管理1.医院将建立医务人员培训档案,并记录培训信息,包含培训主题、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培训成绩等内容。

2.医务人员可在个人档案中查阅本身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连续教育管理第九条连续教育计划订立1.医院将依据医疗技术发展和医务人员的专业需要,订立连续教育计划。

2.连续教育计划包含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学习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条连续教育活动开展1.连续教育活动可采取课程学习、学术讲座、病例讨论、学术沟通等形式进行。

2.医院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连续教育活动。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我院将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二)II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外出进修学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第六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3-5学分,II类学分15-17学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类、类学分数每个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八条学分管理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明确学分获取途径、考核标准、学分认定等。

(二)组织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三)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认定学分。

(四)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对医务人员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公示。

(五)定期检查、督促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学分要求得到落实。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1、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的终身教育,是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继续医学教育的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2、继续医学教育按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

医务人员每年参加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时间按照镇江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3、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上送进修,参加各种类型学习班和各种学术交流会,院内院外组织的学术讲座,各大科专题讲座、病例例讨论和有计划组织的自学、外出参观学术活动等。

4、上送到上级医院进行3个月以上专科进修学习,每年底科室做好明年计划,经科负责人、医务科同意,主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再填写进修申请表交医务科联系进修单位。

5、参加省内外举办的专题培训班,主要选派科(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以上或专科骨干人员参加。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有一次到省内参加学习的机会。

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每年有一次省外学习机会。

外出学习的经科主任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医务科6、科内组织的专题讲课、病例例讨论要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通知科教科,并把讲稿送医务科备案。

7、医院每月有1-2个下午为全院学术讲座时间,由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讲课。

8、严格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医务人员凡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需带“继教IC卡”,学分证需交到医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医务科将每年对学分进行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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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医学继续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为了保障医学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而在其专职工作之外进行的持续性的教育活动。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是对医学继续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1.组织机构:建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制订、执行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政策和计划。

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专职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2.制定政策和计划:根据医学专业发展和人员需要,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和计划。

政策和计划应包括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学分管理:设立学分制度,对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学分管理。

医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足够的学分才能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4.继续教育资源开发和管理:建立继续教育资源库,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教学资源和学术文献,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参考资料。

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活动的资质和质量,确保教育过程和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5.继续教育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

活动应根据医学专业发展的需要和学员的需求,精心策划和组织,包括邀请专家学者、确定教学内容和形式、安排场地设备、组织学员报到等。

6.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建立医学继续教育的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继续教育活动和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评估包括学员的学习成效和满意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监督管理包括对继续教育机构和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的监督。

7.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规规定,确保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和活动进行处罚和惩戒,保护医学专业人员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升。

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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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等;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最低学分为25学分”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下述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

一、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1、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分。

①参加院级学术讲座,每参加一次计1分;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学分由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发的学分证为依据;
③市级三、二、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主持者分别记学分3分、6分、9分,省级医学科技进步三等奖10分,二等奖15分;第2—7名完成人,按主持减1分计算(最低计1分);④发表学术论文,省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5学分,临床论著(2500字以上)10学分;国家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7学分,临床论著(2500字以上)计12学分。

中华牌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10学分,临床论著(2500字以上)15学分。

其它专题论文参考上述规定计分;⑤临床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每项经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后记2—5学分;⑥专著:主编15学分,副主编10学分,编委5学分;⑦专利:发明专利1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5—10学分(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

2、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最低学分25学分,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之规定,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需连续5年,每年取得25学分后,才有资格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二、院定期举行学术讲座的规定
1、学术讲座每月的
2、4周星期四下午举行,由院各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主任,以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内容,由院统一制作成黑白幼灯片。

讲课时间1.5—2小时,自由发言讨论半小时。

2、参加人员为临床医技各专业的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由医务科负责对参加人员登记入册,迟到、早退者酌情扣分,听课时间不足1.5小时者不计分。

每半年总结公布一次。

个人所得学分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1、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年一次,主治医师每两年一次外出学习机会(科研及特殊情况例外)。

2、所参加的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必须具备:①中华系列杂志有会议征文通知;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有届次会议(有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学术会议专用章)及省医学会举办的有届次会议(有省医学会章且在本省内召开);③专题学习班的内容应为我院急需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

3、参加全国性会议或专题学习班返院后,一律书面汇报学习收获及准备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计划。

一式二份,报科室及医务科。

如果按期不能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取消下次外出学习机会。

4、外出学习返院后,在全院定期学术讲座中,医务科安排1小时左右时间传达学习内容,交流学术信息。

然后将所得学分讲入个人技术档案。

5、学术会议经费报销规定:经医务科签字证明已在院学习讲座
中交流,经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科研、开展新技术及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科研、开展新技术的能力,其最终表现形式是在杂志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
1、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两年应承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2、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每两年应发表一篇省级以上杂志论文(统计前3名,杂志需有CN刊号,增刊、会议论文不算)。

3、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每年应开展一项新技术、新业务(每年院学术委员会评定一次,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该三条作为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以上诸条与上级政策有矛盾时,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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