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和条件
调整土地规划流程1

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会审
是否 符合条件
否
是
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注: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涉及扩大设区市、省直管县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开展规划 实施情况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设区市、来自(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对规划调整方案依法组织听证
设区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冀政[2012] 50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规划调整报批材料
按程序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省直管县 、扩权县(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行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规划修改调整讲义操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三)对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 (四)小结 四、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2、经济效益。3、生态效益。 五、结论 六、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
九、技术要求(项目用地论证综合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报告编制依据
六、规划修改成果的报批程序
•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或核准 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 地的规划修改成果,应当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逐级报 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机关审批。 • 县级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含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乡结合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乡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 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政府同意”发文批复。涉及占用 基本农田的,逐级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申报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 • 上款规定以外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逐级 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申请评审的成果资料,应当至少提前2天送达参与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 评审中应当坚持发扬民主、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
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度;
• 规划修改成果通过评审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评审 意见书面告知申请评审的单位。申请评审的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补充完 善规划修改成果,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涉及占用 基本农田的,还需单独编制合理用地比较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耕地补充方案综合报告,并依法组织论证,形成正式的论证意见。
七、申请批准规划修改成果时需提交的资料(续)
• 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 • 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

1、⼟地利⽤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由上级⼟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组,对各项成果进⾏检查评审。
评审的内容如下: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节约集约利⽤、⼟地资源可持续利⽤和社会、经济、⽣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地利⽤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3)各类⽤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地利⽤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 (4)⼟地利⽤分区是|考试⼤|否科学、合理; (5)⾮农建设⽤地指标分解与各类⾮农建设⽤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编绘⽅法是否正确,图⾯是否整洁清晰; (9)采⽤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实⾏分级审批。
按照《⼟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有⼟地利⽤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民政府或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治区、直辖市的⼟地利⽤总体规划。
②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授权审批的乡|考试⼤|(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例题: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民政府批准。
(2000年⼟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县级 B.市级 C.省级⼈民政府授权的市级 D.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级 答案:D 解析: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3、⼟地利⽤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地利⽤总体规划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规划,是本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地使⽤者必须遵循的规范。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宋毓卿(山西金瓯土地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新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列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与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布局、保障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坚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增加”的前提下,要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文章主要阐述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及上报程序。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上报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 文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9)04-127-2作者简介:宋毓卿(1986—),女,山西太原人,工程师,本科,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主要从事土地相关技术工作。
(邮箱)qingminister@1 引言乡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础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确定规划目标;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村土地利用控制;安排近期用地;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17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五”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8〕97号)的要求,从全方位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评价,包括对规划实施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工作规范为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报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市、县级和县政府驻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市级批准其他乡镇规划调整、修改和落图方案。
二、报件要求1.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应依据《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的请示、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2.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的,应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备案的请示,附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申请审批表及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审查内容1.齐全性上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是否齐全。
(1)请示文件;(2)申请审批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方案;(4)调整、修改或者落图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含规划图和管制分区图);(5)电子成果。
包含上述(1)至(4)项资料电子成果形式,同时包括整个项目区的矢量数据、土地用途区调整的矢量数据、规划地类调整的矢量数据、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的矢量数据。
属于规划修改的,应同时报送规划修改听证、论证资料。
2.合法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是否合法。
3.合规性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上级规划指标管控要求;是否与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文、图、表、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要求,主要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4.图数一致性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所涉指标是否达到图数一致性要求。
5.数据成果质量规划调整、修改或者落图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据入库要求。
四、审查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核)的规划审查包括材料接收、技术审查、审批(审核)、数据更新入库4个阶段。
城市规划修改程序

三.城市规划的修改
概念:
• 规划修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 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 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 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报 批程序如下: • (1)原规划编制部门向本规划审批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调整非 强制性内容可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开展城市规划修改。 • (2)组织机构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 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4)根据审议结果,修改规划调整方案 • (5)报送原审批机构审批。 • 其中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 批;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可进行规划修改情形:
•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 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2、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 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 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 独选址的。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和条件:
1.由组织编制机关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 关应当向本级人大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 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一)单独选址项目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1、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未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需在规划图上落实具体位置。
2、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做调整。
以上调整需在项目预审和审批阶段,随卷附XX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调整前、后规划局部图。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同时附规划调整听证、论证材料和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材料。
调整落实方案主要内容:项目纳入规划清单情况,规划指标预留情况(附文本内容,盖县局公章),项目规划指标来源预留不足的需说明指标来源及调整情况,项目实际占地位置、面积、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情况,项目落图后用地布局变化及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不再另行审批,由市局建立台账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厅备案,作为数据库更新的依据。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规划用途区调整1、市、县级请示。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对规划调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请示中提出结论性意见。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规划调整原因、依据,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入和调出地块的现状地类和调整前规划地类,调入和调出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在建和已建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开发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情况等。
2、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应明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及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及炼油、轮胎等我省产能过剩项目),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调整前规划地类、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
土地规划流程

土地规划流程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合理布局和利用的过程。
土地规划流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来完成,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土地规划的一般流程。
首先,进行规划前的调研和分析。
这一步是土地规划的前提和基础,需要对规划区域的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了解土地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其次,确定土地规划的总体框架和目标。
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土地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的范围、内容和重点,确定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为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奠定基础。
接下来,进行专题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根据总体框架和发展目标,对土地利用的各个专题进行详细的规划编制和论证,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保护用地、工矿用地等,确保各类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然后,进行规划方案的评估和选择。
对编制的各类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确定最佳的规划方案,并进行论证和选择,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接着,进行规划方案的公示和听证。
将确定的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进行公众参与和民意调查,确保规划方案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理。
最后,进行规划方案的批准和实施。
经过公示和听证后,将规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规划方案的正式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总的来说,土地规划流程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的过程,需要经过调研分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方案评估、公示听证和批准实施等多个环节,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规划流程的完善和规范对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高度重视和科学规划。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活动。
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的,属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不同县(市、区)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减少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二)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三)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四)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五)有利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四)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的中心镇;(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要求

明确了报省城 乡建设用地规 模边界调整的 范围、程序及 材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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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批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边界调整程序
县(市、 区)局 请示
设区的 市国土 资源部 门审查
市局组 织专家 论证
2 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
的说明材料);
风景旅游用地区调整
需附旅游部门意见
3 3.与城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材料;
4.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及调4 整地块的矢量数据;
3 5.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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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区调整审查要求等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报件审查要求与规划修改报件类似。
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30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31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批复
地块矢量数据 在系统中也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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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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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区调整有关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
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
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
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
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 〔2018〕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划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规划修改范围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规划的,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一)国家或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五)已列入规划但选址未定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已列入规划但位置调整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六)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七)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八)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对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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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和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内,由于某些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因素的出现,致使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对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和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的修改必须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修改程序、修改审批权限办理,即按原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规划。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规划;需要改变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后修改规划。
(3)由于上级规划的修改,需要逐级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修改意见修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