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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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我行向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

第四条土地储备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等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具体地块的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开发、土地收储等土地储备业务。具体包括: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即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六条土地储备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贷款条件及申请

第七条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

(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且被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八)贷款拟投向的地块为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的经营性用地,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九)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十)我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可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公司)章程等;

(四)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七)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八)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等。其中,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须提供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协议和/或有权机构批准收购的批准文件;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下列土地的,须报经国务院审批: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

(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九条土地储备贷款应为抵押贷款,抵押土地须为土地储备机构所属储备土地,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抵押土地价值应经我行认可的资产估价机构评估,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抵押物价值应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登记程序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进行。

除应符合贷款担保的一般规定外,土地储备贷款不得用以下土地设定抵押权: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五)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

(六)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证书的储备土地。

第十条已抵押给我行的储备土地,需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应征得我行同意。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贷款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效益性调查。客户经理应对当地土地收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流程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当地土地收储的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是受政府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收购及前期开发的机构;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贷款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审;

(四)是否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是否在年度可融资规模范围内;

(五)借款人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收购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收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六)“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中有关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期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等有效批件是否有效;

(七)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本级财政实力情况,城市政府所辖区域是否存在严重的政府支持或袒护的逃废债务行为;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现状,近年政府每年出让及划拨土地数量、用途;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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